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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王某诉上海某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纠纷案

发布日期:2019-06-28 浏览次数:1873

【摘要】从王某诉上海某公司劳动争议案,分析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岗,员工不服从调岗被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员工是否有权选择管辖?

案涉合同是否存在补签合同?补签合同下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案情简介】

王某系上海某公司安徽办事处的销售经理,月工资待遇基本工资5000元+提成。2014年3月1日双方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自2014年3月3日至2015年3月2日至,工作地点为合肥。2016年3月1日双方签订从2016年月1日至2018年2月28日书面合同。两份合同均约定发生劳动争议,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2016年9月25日,王某收到单位寄送的“员工岗位调动通知书”,限令王某在指定时间内必须到岗,因王某拒绝,单位以旷工为由辞退王某,2016年11月4日申请人收到“开除通知书”。


【案例评析】

问题一: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可以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单方调岗,员工不服从调岗被辞退,是否构成违法解除?

观点:单位单方调岗又以员工不到岗解除劳动合同,构成违法解除。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5条和第40条规定,用人单位依法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的情况有四种情形:1、双方协商一致调岗;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调岗;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调岗;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调岗。具体到本案,上海商贸公司即使因单位业务等客观情况发生变化需要调岗,那么也应当先行与员工协商变更,即使合同约定用人单位具有单方调岗、调薪的权利。首先,合同约定的单方调岗没有约定具体情形,调岗外延明显大于法定情形,缺乏法律依据;其次,该约定明显免除单位责任, 降低其违法成本,悖理劳动法的立法目的。上海商贸公即使与劳动者协商不成,那么也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40条规定,提前30日解除或额外向员工支付一个月工资作为补偿。这才是合理的处理方式。

裁决结果:本委认为劳动合同明确约定员工工作地在合肥。公司将员工有合肥调至上海工作,将对员工工作和生活产生重大影响,单位应当与员工协商一致调岗。因单位未举证证明员工存在旷工事实而解除劳动合同,其行为违法,对员工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给予支持。

问题二: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员工是否有权选择管辖?

观点:劳动合同约定管辖地,变相剥夺劳动者选择权,认为约定无效。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根据上述规定,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均有两项选择权即选择合同履行地和选择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权利和自由。案涉劳动合同中明确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向公司所在地劳动仲裁委申请仲裁。上述约定因违约以下两点应认定为无效。第一,该约定变相剥夺劳动者选择合同履行地的权利和自由。第二,该约定违法合同履行定优先管辖的原则。具体到本案,律师正是基于以上两点意见,成功说服仲裁委立案庭,将案涉纠纷锁定在合同实际履行地即安徽合肥仲裁,不仅方便了当事人和律师,而且大大降低了维权成本。

取得结果:案件成功在合肥市某仲裁委申请仲裁。

问题三:案涉合同是否存在补签合同?补签合同下主张双倍工资是否支持?

观点:案涉第二份合同不属于补签合同,对申请人主张的经济补偿金应给予支持,认为原仲裁裁决错误。

申请人主张2015年3月3日至2016年2月28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下双倍工资。第一,第二份劳动合同期限并不存在前移且签约时间与合同期限起始时间一致即2018年3月1日。裁决认为案涉第二份合同系补签合同,该认定事实错误。第二,合同到期后,单位未及时与劳动者续订书面合同仍应当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支付双倍工资。第三,退一步讲,即使案涉构成补签合同,那么补签合同下是否应支付补偿金,应区分三种情况。1、员工证实补签意思表示不真实,经济补偿金应给予支持。2、补签合同系双方自愿,补签但未补签到实际用工之日的,对实际用工之日与补签之日间相差的时间,可以根据上述82条主张经济补偿金应当给予支持。3、补签至实际用工之日的,因补签行为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故此主张经济补偿金可以不予支持。

裁决结果:本委根据《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11条,认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该补签行为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劳动者主张补签之日前的双倍工资不予支持。


【结语】

常说“麻雀虽小,五脏齐全”,本案亦如此。劳动案件虽小,但事无巨细,需要律师认真对待和准备!


白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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