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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表见代理如何认定,律师据理力争反败为胜!

发布日期:2019-07-02 浏览次数:1832

一:案情基本情况

2012年11月,王某、孙某以某建筑企业名义与委托人某建材公司签订混凝土购销合同,约定建材公司向建筑企业承建的某项目供应混凝土。后因建筑企业拒绝支付剩余货款,随产生纠纷提起诉讼。从原告角度出发,该案面临以下几个难点:1、建筑企业并未在购销合同上盖章;2、合同约定结构封顶后四个月内付清全部货款,但原告并无能证明结构封顶时间的证据;3、在庭审中,被告当庭提交了①建材公司加盖公章的A7-A9楼砼款已结清的《函》、②建材公司工作人员丁某出具的《函告》,载明只要建筑公司支付当期23万元,剩余货款建材公司将向A13、A14楼实际施工人李某追偿,与建筑企业无关。以上两函,建材公司事先并不知情,庭后经调查告知律师均是丁某私自出具(第一份利用职务之便私自加盖公章)。被告律师认为建筑企业与建材公司不存在合同关系,且即便存在,因为A7-A9楼砼款已结清,A13、A14楼剩余砼款按丁某出具的函告,应向李某个人追偿,要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请。后一审法院根据丁某出具的《函告》驳回原告诉请,建材公司上诉,二审改判,支持原告诉请。

二:律师承办过程

1、针对建筑企业未在合同上加盖公章,需证明买受人以及原告无结构封顶时间证据的问题,代理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提交建筑企业在建委网站的业绩信息,证明案涉项目的施工人是该建筑企业;②提交建筑企业向建材公司付款的银行转账的回单,证明建筑公司认可并实际履行了合同;③申请法院出具调查令,向县城建档案馆调取了能够证明案涉项目施工单位名称、结构封顶和竣工时间等情况的相关资料。

2、一审被驳回诉请后,针对丁某《函告》,代理律师主要做了以下工作:①认可A7-A9楼砼款已结清(因《函》虽是丁某私自操作,但毕竟加盖了公司印章),不认可丁某个人出具的《函告》,将A7-A9楼与A13、A14楼砼款分别计算。调账后,将上诉请求调整为要求改判建筑公司支付A13、A14楼剩余砼款。②在上诉状中和二审法庭辩论阶段,详细阐述和强调:丁某不是原告授权的代理人,函告内容实质损害建材公司利益,不具有表见代理的表象,且《函告》未经案外人李某确认,如根据《函告》驳回诉请,将导致建材公司无处主张剩余货款。后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改判建筑公司支付A13、A14楼剩余砼款。

三:案件价值所在

1、在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中,对于购销合同未加盖需方公司印章的情况,如何确定购买人是个难题。本案代理人通过中标公告、建委网站企业业绩信息、城建档案馆的竣工备案材料以及需方公司从对公账户付款的银行回单等一系列证据,证明构成表见代理或事后追认。

2、本案《购销合同》、《函告》同样都是签字而未盖章,但王某签署合同被确认构成表见代理,而丁某代表建材公司签署的《函告》被二审法院否定,究其原因,是因为律师对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和分析。是否构成表见代理需严格根据相关规定考量和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具有表征代理权存在的外观、相对方对相关的权利外观的信赖是否合理、被代理人对该权利外观的存在是否具有可归责性。


周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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