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登记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的房产如何处分?这个案子很少见!

发布日期:2019-07-02 浏览次数:1300

一:案情简介

10年前,陶某某房屋拆迁,因人在外地工作,不便于来回合肥办理房屋拆迁事宜,委托其母亲王某某办理,并将房产证办理在母亲王某某名下。近几年,王某某患阿尔茨海默症老年痴呆,神志不清,行为能力受限。陶某某拟办理房产证过户登记未果,遂委托律师想办法解决房产过户问题。

二:律师工作

代理人经分析认为,陶某某可通过两种方式完成房产证过户登记。一是待当事人母亲王某某去世以后以继承方式取得,缺点是时间较长,其他继承人也能分得份额,还需要和其他继承人协商办理过户手续。二是通过向法院申请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由监护人对被监护人的财产进行管理和再处分。代理人将分析意见告知当事人后,当事人决定走宣告程序。

接受委托以后,代理人对王某某的子女、保姆、邻居进行了调查取证,询问了王某某其他子女关于房屋处置的意见,同时起草申请书向法院申请对王某某进行民事行为能力司法鉴定。经法院指定,安徽某司法鉴定所鉴定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院判决

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综合鉴定报告、王某某子女意见等,判决宣告王某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陶某某为其监护人。当事人拿到判决书后再去办理房屋转让过户手续。

四:案件价值

本案是徽商律师事务所承办的第一起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特别程序案件,也是合肥高新区人民法院办理的宣告无民事行为能力第一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途径有多种,最大化维护权益,最小化减少损失,是律师应当考虑的首要问题。本案委托人权利救济可以通过继承方式取得,但时间长,成本高,还有被其他继承人主张权利的风险。通过法院宣告程序,审理时间短,仅1个月,法院免收诉讼费用,保障性很强。在申请过程中,律师综合考虑法律规定、当事人诉求以及可能出现的意外情况,一次性全面收集证据,交付法院,使得司法鉴定和审理过程相对平稳顺利。最为重要的是,通过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指定监护人,对监护人和被监护人的权益都有较好的法律保障。


涂福昌、吴月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