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生产老坛酸菜牛肉面侵权? 李连连律师代理“老坛酸菜”著作权侵权一案分析

发布日期:2019-07-02 浏览次数:1626

案由:著作权侵权纠纷

原告:某师傅方便面

被告:安徽某食品公司

基本案情:原告称其于2004年开始设计并投入生产老坛酸菜牛肉面,截至起诉时单品年销售额已经超过20亿。原告使用的老坛酸菜牛肉面包装系专门委托公司进行设计,并与原告关联公司独立享有著作权。原告认为被告仿冒、假冒其包装设计图,对比发现产品包装的面碗、菜坛、酸菜料包、“老坛酸菜牛肉面”文字、菜叶、设计背景等几乎与原告产品包装图完全一致,已侵犯原告知识产权。

原告诉请: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涉案产品;销毁库存的涉案产品、收回流入市场的涉案产品;在国家级媒体及网站上致歉;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49万元。

律师代理方向及意见:

首先,在著作权纠纷中,当事人主张保护的客体是否构成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是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首先审查的问题,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的规定,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这里的独创性是指作品表达形式的独创性。本案中,原告认为其主张保护的“老坛酸菜牛肉面”口味方便面外观图是其委托的第三方公司独立完成,但其外观并未超出方便面行业内一般对“老坛酸菜牛肉面”大碗、老坛、酸菜、紫色等表现形式,不符合独创性的要求。其次,外观图中“老坛酸菜牛肉面”文字内容,由于是对口味、食物品种的客观描述,受上述基本事实信息真实、客观、准确要求的限制,其文字选择有限,表达方式相对固定,亦不具有独创性,且众所周知,“老坛酸菜牛肉面”最先推出的是统一公司。

在著作权法理论上存在唯一性表达原理,指如果一个智力创造的成果在表达形式上是唯一的,那么无论它是否有独创性都将被排除在版权的保护范围之外。唯一性表达,又称有限表达,是指对于某种思想只有几种有限的表达方式。换言之,在这种条件下的智力成果是否构成作品无须判断其创作性。在对老坛酸菜牛肉面进行表达的情况下,作者的思想创作空间极其狭窄,作者表达思想并不需要花费创造性的劳动,正如即便“老坛酸菜牛肉面”是统一公司最先推出,但业内其他公司也都推出该种口味方便面一样,其他公司如果要表达同样的思想也只能采取与统一公司雷同的形式,在这种情况下,思想与表达合二为一。如果将这种思想的表达以权利的形式赋予少数作者所有,不但违反了著作权法不保护思想的基本原则,而且会造成显失公平的垄断,给社会公众造成极大的不利益。结合本案原告并未跳出“老坛”、“酸菜”及“牛肉面”等表达,更加说明了这一点。

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

结语:独创性是作品的基本属性,是指作品由作者独立完成并表现了作者独特的个性和思想。独创性是一个需要根据具体事实加以判断的问题,不存在适用于所有作品的统一标准。实际上,不同种类作品对独创性的要求不尽相同,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中需要根据事实进行一一判断,以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李连连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