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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法律讲堂 | 探视权

发布日期:2019-07-04 浏览次数:1374

摘要:甲与乙协议离婚,甲取得孩子小甲的抚养权,甲不让乙探视小甲,乙是否有权据此拒付抚养费?

一:探视权的行使于法有据

《婚姻法》

第三十八条 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第四十八条 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实际判例当中,不利行使探望权的情形:

(1)探望权人是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

(2)探望权人患有严重传染性疾病或者其他严重疾病,可能危及子女健康的;

(3)探望权人在行使探望权时对子女有侵权行为或者犯罪行为,损害子女利益的;

(4)探望权人与子女感情严重恶化,子女坚决拒绝探望的;

(5)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

二:抚养费支付与探视权无关

一方拒绝履行协助探视的义务,仍然可以要求对方支付抚养费

实务判例:

(2015)天民一初字第01113号依据:

判决摘要:被告王某乙应当按离婚协议书约定的金额主动履行给付抚养费的义务。对其辩称殷某不让其探视原告,所以其不给抚养费的答辩理由,本院认为探视权是法定权利,殷某理应协助王某乙探视小孩。即使殷某对此不予协助,王某乙也应当通过法律手段行使探视权,不能以此作为拒付子女抚养费的理由。

(2015)合少民终字第00022号  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摘要:马某甲关于梁某阻止其探视马某乙的事实是否存在及其缴纳的房屋过户税金与本案抚养费的支付非同一法律关系,亦非抚养费支付的抗辩事由。

三:拒绝履行协助探视义务之后

拒绝履行探视权,可以寻求法律救济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作出的生效的离婚判决中未涉及探望权,当事人就探望权问题单独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四:法律分析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生关系和财产关系,在财产关系当中我们时常会用到“同时履行抗辩权”,即俗称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买房不向卖方交钱,卖方理所当然不向买方交货。而探视权则是涉及人身关系,即与人身不可分离而又没有直接的经济内容的权利,其无法援引财产关系当中有关抗辩权的规则。

反观本次研讨的探视权,甲应当履行协助义务,便于乙行使探视权,乙应当基于人身关系,尽到应尽的监护责任(提醒:即便甲乙离婚,小甲归甲抚养,但乙仍是监护人),支付相应的抚养费。二者间不存在任何交叉关系,因此乙不得据此拒付抚养费。


周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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