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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美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诉彭某、合肥某服饰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9-07-26 浏览次数:1320

基本案情:

       原告美国某服饰股份有限公司称其是“北面商标”的商标权注册权人,其在中国合法拥有北面商标,其北面商标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受中国法律的保护。原告认为被告彭某及其作为法定代表人的合肥某服饰有限公司未经原告许可生产带有北面商标服饰产品的行为属于侵犯原告商标权的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商标权侵权责任。

原告的诉讼请求:

       停止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停止生产、使用、销售、许诺销售、仓储、运输、进出口带有注册商标产品的行为;立即销毁已被查扣的带有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或者由法院出具民事制裁决定书,收缴、销毁已被查扣的带有注册商标的侵权产品;承担经济损失及律师费等合理费用共计2841695元。

律师代理意见:

       本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李艳律师接受被告彭某及合肥某服饰有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虽然被告自己承认确有侵权行为的发生,也愿意承担适当经济损失及维权费用,愿意赔礼道歉,也承诺今后不再进行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或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但代理代理律师认为,被告并非主观故意,应本着案结事了,息事宁人的原则,希望已经被查扣的货物能够得到合法处理,合法使用,不造成资源的浪费,或者交给法院,由法院评估拍卖、折抵赔偿款,或者可以直接交给原告,由原告合法处理以折抵赔偿款。希望原告予以谅解,不再进一步就本案所涉事实采取任何追究两被告民事、刑事、行政法律责任的行为。

案件结果:

       调解结案:经有关机关同意解除已被扣押货物后,将由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交给原告予以处理。被告彭某及合肥某服饰有限公司向原告共同连带赔偿原告因制止侵权行为所支出的合理费用合计人民币200000元。两被告确认今后不再进行任何侵犯原告商标权或者其他知识产权的行为,愿意赔礼道歉。原告对两被告予以谅解,并不再进一步就本案所涉事实采取任何追究两被告民事、行政、刑事法律责任的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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