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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另辟蹊径,1.5亿“担保”免除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2391

01案情简介

       甲曾经是A公司的股东,早于2013年8月退股。2015年7月,经B公司申请,法院裁定受理A公司破产。正在破产管理人处理A公司的资产的过程中,2019年4月,B公司起诉甲共计15个案件,要求甲承担A公司向B公司的借款及担保代偿款项等总金额约1.5亿元。拿到诉讼材料后的甲懵圈了,因为所有案件材料中除各自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外,都有一份《保证责任书》,这份所有案件的核心证据,其上载明“A公司向B公司自2004年起陆续分批办理多笔借款,若A公司不能还清上述借款本息,各保证人向贵公司继续承担并履行原法律文书项下的义务和责任。”无论原借款或担保合同中有无甲的签字,B公司均依据这一份《保证责任书》将甲作为保证人,起诉至法院。而针对这份保证书,甲虽然不记得什么时间、什么地点签的,但白纸黑字,签名的真实性毋庸置疑。A公司破产,一般情况下,B公司的债权肯定难以充分获得清偿。这就意味着甲的担保债务将是一笔不小的金额,甚至需要全额承担。


02律师工作

信誓旦旦的事实,无法确证

       已经陷于绝望的甲抱着试试看的心态,将案件委托给徽商律所,承办律师郝国华、陈乔通过和甲深入细致的沟通,甲回忆出当初是在一张没有任何内容的白纸上签过名字,确信B公司提交的《保证责任书》的内容是后打印上去的。根据这条看上去很确信的信息,向受诉法院申请笔迹形成时间的鉴定。但咨询鉴定机构,根据甲的描述,现有条件下,无法鉴定。谁主张谁举证,甲无法举证保证责任内容是后来加上去的,需要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按“理”说只能坐以待“输”。


看似板上钉钉,实属漏洞

       代理律师通过仔细研究保证合同的成立要件,根据《担保法》第十五条,保证合同应当具备“被保证的主债权种类、数额”,“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保证担保的范围”,“保证的期间”等构成要件,而《保证责任书》中只有模糊笼统的表述主债权数额和范围,无法确定具体被保证的主债权的数额、种类,也无法认定这期间的借款是否存在、是否到期、是否已被偿还的状况。代理律师论证了这个《保证责任书》是欠缺保证合同的法定构成要件的,不能据此认定保证合同关系的成立。看似轻描淡写,寥寥几句,实际上已经掷地有声、直击要害。最终人民法院采纳了这一核心观点,驳回了原告B公司15个案件的全部诉讼请求。当然,除此之外,可能让B公司还有点心塞的是,累计近百万元诉讼费也全部由这家公司承担。


03案件价值

       徒有其表的文书不能取代法律需要的事实,懂法更应守法,而不能利用法律钻空子。“一揽子”的保证责任书,看似无懈可击,但并不尽然。本案中正是因为《保证责任书》不符合保证合同的构成,撇清了保证责任。当然值得一提的是,日常商务活动中,签空白的文书一定要慎之又慎,否则真的连鉴定机构也救不了你。本案中的甲,虽然最终没有承担责任而虚惊一场,但当初如果谨慎一点,何苦受到如此“惊吓”。


(郝国华、陈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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