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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共同战“疫” 依法防控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1238

文/赵伶利

       2月5日下午,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在京召开,其中一个重要议题就是依法防控疫情。强调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其中提到的依法防控,内容很多。在全国人民共同战“疫”的关键时刻,有些人总在添乱。虽然属于极少数,但影响很坏。作为个人如何认识新冠疫情防控,如何理解新冠疫情防控政策,如何做好自己的本分。弄清楚三个问题,至少在关键时刻可以在守法环节为防控“发力”,力求不出问题。

一、如何认识如何认识新冠疫情防控

       首先要搞清楚三个概念:突发事件、公共卫生事件和重大传染病疫情。

       突发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三条,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

       公共卫生事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重大传染病疫情:根据《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释义,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的情况。

       对照这三个概念,结合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2020年第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同时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规定的检疫传染病管理。我们对这次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法律定性也就明确了,它就是一起需要启动一级响应的公共卫生事件。


二、如何理解新冠疫情防控政策

       为什么要相信、理解和支持国家的防控政策。如前,在分析概念时所说的,新冠疫情防控属于应急管理,而应急管理贯彻的宪法规定精神就是“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突发事件是突然发生的,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也就是说它对人的生存权、发展权构成现实危害。当突发事件出现,国家予以应所追求的核心目标是保障人权。习近平总书记说“生命重于泰山”,体现的就是尊重和保障人权。看看现在所采取的所有防控政策都会贯彻尊重和保障人权的精神,所以基于这样一个出发点和落脚点,新冠疫情防控政策自然会得到相信、理解和支持。


三、个体如何依法防控

       疫情发生后,习近平总书记还有一句话“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这句话千万不能理解为只是要求党和政府,它包括所有社会成员在内,无一例外,可以理解为总动员令,就是人人有责、而且责无旁贷。正如网友调侃“躺在家里也就在为社会做贡献”一样,这就是通俗诠释作为公民在疫情面前,通过不外出切断传染途径来尽自己的防控责任。

       针对这次新冠疫情防控,个体除了“宅”,如何依法防控,尽自己的一份责任,主要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1公民有参与应对工作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下简称《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义务参与突发事件应对工作”。我们通常理解参与是一种权利,但在突发事件中,这不是权利而是义务。这也是“防控就是责任”的法律依据。

2公民有服从征用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有关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为应对突发事件,可以征用单位和个人的财产。”根据该条规定,相应的公民有服从财产被征用的义务。当然财产征用并不是没收,不是无偿的,其第二款也同时规定了如何返还及补偿。

3不得编造、传播虚假信息。《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编造、传播有关突发事件事态发展或者应急处置工作的虚假信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中,由于民众对医学知识的匮乏,防控科学知识的缺乏,很容易恐慌,这时候虚假信息更容易误导大众,甚至将公共卫生时间演变为社会安全事件。所以在自媒体时代编造、传播信息一定要谨慎,一定要甄别,在信息没有确认其真实性前最好不传播。对虚假信息一定要做到不编、不传、不信,否则就有违法了。

4服从决定、命令以及配合的义务。《突发事件应对法》第五十四条等规定了应对措施,作为公民必须服从这类应对措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下简称《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一切单位和个人,必须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指定的专业技术机构,有权进入突发事件现场进行调查、采样、技术分析和检验,对地方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技术指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拒绝”。上述法律法规均明确要求公民个人需要服从决定、命令,积极配合相应的应对工作。比如有的地方限制每户每2天派1人购买生活必需品、对接触者进行统一的隔离观察、报告一定时期的行踪等的防控措施,作为公民就必须予以服从,予以配合。

5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传染病防治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歧视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当然该条第二款也要求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该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6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或疑似病人的义务。《传染病防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附近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或者医疗机构报告”。

7如实提供突发事件信息的义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突发事件,不得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他人隐瞒、缓报、谎报”。就个人而言,即便非职务而知悉了突发事件的相关信息,也要如实及时上报,甚至可以越级上报。

8接受出入境检验检疫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第四条第四条规定,入境、出境的人员、行李、货物、邮包等物品,都应当接受检疫。根据该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如果入境者是患有监测传染病的人、来自国外监测传染病流行区的人或者与监测传染病人密切接触的人,还要接受进一步实施留验或者采取其他预防、控制措施。

       上述的相关责任、义务直接摘取于与本次新冠疫情防控有关的法律法规中,难免有所疏漏。当然在这个阶段,作为个人更要严格遵纪守法,为打赢这场阻击战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共同战“疫”,需要从我做起。共同战“疫”,需要依法防控。我们有坚强的领导,有健全的法律,有科学的预案,有成功的经验,我们必然有必胜的信心。当此关键时刻,作为个体一定要遵纪守法做好本分,因为这是共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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