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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新冠肺炎疫情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和法律应对措施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3704

        文/覃青秀

       当前,举国上下正众志成城抗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采取居家隔离、延长春节假期等防控措施以避免人口大规模流动和聚集。同时,世界卫生组织(WTO)宣布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列为“国际关注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Public Health Emergency of International Concern,PHEIC)。国际贸易与交流将受到重大影响,对于国际贸易出口企业来说,无疑更是一次风险管理的巨大考验,企业可能面临因临时停工停产而造成的无法完成或按期完成外贸订单等对外违约的风险。为此,本文简要分析疫情对出口企业的影响并提出法律应对措施,敬请阅读。


一、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关管控措施是否属于出口企业出口订单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情形?

         “不可抗力“通常是指合同订立时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通常包括政府行为、自然灾害、社会异常事件等类型。新冠肺炎疫情及相应的管控措施是否构成出口合同履行中的“不可抗力”,不能一概而论,需要根据双方订立的合同及其所适用的准据法等方面来综合认定。国际贸易中很重视双方的“意思自治”,因此首先应重点关注双方订立的合同文本,如果出口合同约定了“不可抗力”条款,查看该条款是否已将重大疫情或者政府的临时性管控行为列为不可抗力情形。如果合同约定了所适用的准据法,还可以依据适用的准据法来认定是否属于不可抗力。如果合同没有约定准据法,需要待争议解决时,法院或者仲裁庭根据国际私法规则决定所适用的准据法后,再根据所适用的准据法来认定是否构成不可抗力。另外,若合同订立时没有约定准据法,但若双方都属于《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则可以援引《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一款的规定:“当事人对不履行义务,不负责任,如果他能证明此种不履行义务,是由于某种非他所能控制的障碍,而且对于这种障碍,没有理由预期他在订立合同时能考虑到或能避免或克服它或它的后果”来主张免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79条第四款还规定:“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必须将障碍及其对他履行义务能力的影响通知另一方。如果该项通知在不履行义务的一方已知道或理应知道此一障碍后一段合理时间内仍未为另一方收到,则他对由于另一方未收到通知而造成的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即,应及时通知国外客户发生此种疫情阻碍了合同的履行,积极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

       本次疫情的爆发是否属于出口企业出口订单履行过程中的“不可抗力”(Force Majeure)情形,虽不能一概而论,按照2月10日国内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发言人、研究室主任臧铁伟在回答记者提问时的明确表态:“当前我国发生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这一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为了保护公众健康,政府也采取了相应疫情防控措施。对于因此不能履行合同的当事人来说,属于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即,因本次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不能履约的,可按不可抗力免责。尽管如此,目前各国并没有统一的意见,联合国卫生组织也未出台相关决议,仍应根据不可抗力的一般认定规则和法律原理,双方订立的合同,约定适用的准据法等等来综合认定。

       需要注意的是,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不会直接导致合同的终止,合同仅仅是暂时无法履行,即,在不可抗力影响范围及其持续期间内中止履行。待不可抗力情形消失后,合同继续履行或者按照双方协商的结果进行。


二、WTO宣布PHEIC对出口企业的影响

        PHEIC的定义为:“通过疾病的国际传播构成对其他国家的公共卫生风险,以及可能需要采取协调一致的国际应对措施的不同寻常事件。”即,PHEIC的概念为“事件”,世卫组织此次宣布,是针对世界范围内所有新型冠状病毒疫情,而不是将中国定为“疫区国”。世卫组织宣布PHEIC的同时,发布临时建议,建议所有国家都应作好控制疫情的准备,同时强调根据现有信息,“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措施”,即不建议对中国实施旅行和贸易限制,任何措施都应当以证据为基础。

       需要注意的是,临时建议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属于强制措施或命令。各国采取什么措施仍然属于国家主权范围内的事务。出口企业仍会面临一些风险,如,中国出口的货物可能面临额外的安全性检测,导致企业运营成本增加,市场竞争力降低;一些国外客户可能基于对疫情的恐慌而拒绝接收货物;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可能不听取世卫组织的“没有必要采取限制国际人员流动和国际贸易的措施”的临时建议,对中国的出口贸易采取过度限制等等。


三、出口企业的应对措施:

1及时沟通,有效减损

       因疫情管控,出口企业因延期复工等原因导致的可能延迟交付的订单,应与国外客户进行及时、有效的沟通,告知目前订单的履行情况、履行障碍,尽可能减少客户的损失,争取通过书面形式(邮件、补充协议、重签合同等),尽量与国外客户达成一致,延长交货期。对于确定已经无法履约的订单,建议与国外客户协商一致解除合同。值得注意的是:为降低后期被客户反索赔风险,尽可能减少疫情带来的损失,根据国务院批准的《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章程》的规定,出口企业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包括各地贸促会申请办理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的影响,导致无法如期履行或不能履行国际贸易合同的与不可抗力相关的事实性证明。国际商事证明,是依据中国法律、有关规定和国际贸易惯例,对与国际商事活动相关的文书、单证和事实进行证明。贸促会出具的国际商事证明,其合法性与有效性,已经得到全球20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政府、海关、商会和企业的普遍认可。

2督促国外客户履约

       国内出口企业如果收到国外客户取消订单的要求,对于出口企业,尤其是中小型出口企业损失较大。国外客户除非受到不可抗力的影响,或能提供证据证明这次冠状疫情使其所在国实际出台了禁止性规定,或者疫情导致货物本身品质下降以致不符合合同约定,或者疫情导致出现了其他可以解除合同的约定或法定事由,否则国外客户无权以疫情为由要求直接解除合同。如遇客户因疫情原因提出拒收货物或者拖欠货款,出口企业应向国外客户明确指出本次WTO公布的临时建议并不包含可能限制出口的贸易措施,据理力争并保存相关证据。

3及时安排运输,避免延迟交货

       受疫情影响,多成交通受阻。出口企业应关注各船公司、航空公司、陆运公司的运输政策变化,及时变更物流与仓储,避免迟出运。

4关注供应链,确保原材料供应

       疫情环境下,建议出口企业积极与国内供应商保持密切联系,了解供应商受疫情影响程度,反复确认供应商复工时间、发货安排等最新情况,必要时制定国内供应商的备选方案或适当增加库存,确保原材料供应充足、安全。若原材料供应商受疫情影响较大难以保证原材料供应,应趁早做好调整,采取备份物料切换等保供措施。5随时关注世界卫生组织和各国贸易政策的变化


       虽然世界卫生组织宣布PHEIC的同时也强调其不赞成甚至反对对中国采取旅游或贸易禁令。这对疫情阶段的出口贸易较为有利,但出口企业仍需时刻积极关注世卫组织官方口径的变化,一旦出现极端情况,出口企业应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停止订单的出口,避免盲目出货造成损失扩大。另外,各国的贸易政策非完全参照世卫组官方意见,出口企业对于自己的主要出口国家的贸易政策也要时刻关注,一旦出现不利情况,保证第一时间有利应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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