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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面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 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可行吗?

发布日期:2020-05-29 浏览次数:1993

文/涂福昌 陆云逸

前 言

      近年来,我国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实施恶性暴力案件问题突出,呈现案件频发、行为性质严重、行为人低龄化等特点,造成的社会危害性越来越大,既不利于未成年人成长,还损害了法律的权威。

      对此,今年两会上,多位代表委员提出“修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如全国人大代表、广东省律师协会会长肖胜方建议,“以修正案的形式对我国现行刑法第十七条第二、三款做出修正,对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的起点进行调整,从原来规定的十四周岁下调为十三周岁”。那么,我国现行法律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存在什么样的问题?降低刑事责任年龄能有效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吗?我们又应该怎么做?


一、对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处置措施存在的问题

      按照现行《刑法》相关规定,14周岁以下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年龄阶段,故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将不会受到刑事处罚。对于14周岁以下、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主体的犯罪,我国现行《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了三种处置措施,即责令管教、收容教养和工读教育。然而,在现实中这三种处置措施却达不到矫正未成年人行为应有的效果。

      (一)责令管教难

      以执行我国《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家长或者监护人作为与未成年人联系最紧密的人,在未成年人行为发生偏差时,能够通过教育引导未成年人,从而达到事半功倍的效果。

      但在实践中,未成年人走向犯罪家长或者监护人需承担很大一部分责任,让这些监管失职的监护人继续管教涉案未成年人效果堪忧。据统计,涉案未成年人多有单亲家庭、留守儿童、家庭不和睦等特征。同时,要求一些忙于生计的监护人同时给与未成年人有效的关怀也是不现实的。此外,虽然《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法律都对责令管教进行了相应的规定,但是却没有一部法律明确规定责令管教的方式及监护人怠于管教时的责任。家长既无管教监督,也无相应的管教方式,使这项制度名存实亡。

      (二)收容教养合法性存疑

      据《刑法》第17条第4款规定,收容教养是针对那些虽实施了犯罪行为但因不满16周岁而不予刑事处罚的未成年人,采取的一种强制性教育改造措施。收容教养制度作为一种相对限制未成年人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根据《公安部关于少年犯管教所收押、收容范围的通知》,期限一般为1至3年。但据《宪法》《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必须经由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法律予以设定。然而,收容教养目前却并无明确的法律依据。尽管普遍认为,现行收容教养制度存在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但这两法仅仅提到了“收容教养”一词,对于收容教养制度的具体内容并无任何明确规定,没有可操作性,因此,公安机关引用《刑法》条文是欠缺法律依据的。同时,由于收容教养制度限制了未成年人的人身自由,无法确保涉案未成年人继续完成义务教育、接受文化知识,不利于未成年人长远发展。2019年12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有关收容教育法律规定和制度的决定》,该决定废止了针对卖淫嫖娼人员的收容教养制度。本文认为,针对未成年人的收容教养制度也应该予以废止。

      (三)工读教育发展困难

      据《义务教育法》第二十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和《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工读学校(专门学校)是教育局下属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未成年人的进行矫治的特殊学校,未达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可以送工读学校进行矫治和接受教育。工读学校充分体现了我国面对未成年人涉嫌犯罪行为实施的“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课程内容上,包含普通学校教学内容与法制教育课程,可以针对未成年人的心理特点,开展矫治工作。此外,工读学校不同于少管所和监狱,学生周末可以回家。但目前工读学校的开展仍存在一定的困难,工读教育发展仍然面临缺乏法律法规保障、政府对工读学校的支持力度有限以及“标签化”等诸多难题,这些都使得工读学校学生数量逐年减少,工读学校逐渐萎缩。

      综上,针对未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频发的现状,我国现行《刑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措施都达不到矫治的效果,亟需对症下药,结合国内司法实践,完善现行法律规定。



二、对降低最低刑事责任年龄制度的讨论

      面对低龄人群恶性犯罪案件的增多却不能有效处罚的现状,社会中越来越多的人呼吁“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加大惩罚力度,认为这样有利于遏制未成年人违法犯罪,实现公平正义。

      支持者认为应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一是未成年人犯罪已出现明显的低龄化趋势,坚持将十四周岁以下列为完全不负刑责年龄已不合时宜;二是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当代青少年发育充分,社会营养充足,少年儿童的生理与心理也都比从前早熟;三是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建议,12周岁是最低刑责年龄的标准。

      但本文认为降低刑事责任年龄不妥,不能实现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有效控制和未成年人的教育与挽救机制的构建,原因如下:

      首先,降低刑事责任年龄意味着承担刑事责任,而将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放入都是违法人员的监狱,后果将不堪设想。承担刑事责任所带来的对自由权和受教育权等基本权利的剥夺,也会极大地影响他们正处于发展的身心,给他们一生带来不利的影响。

      其次,身体成熟并不代表心理成熟。未满十四周岁的青少年仍处于接受义务教育的阶段,对很多事情无法形成正确的判断,他们既未受到足够的教育,也未能积累社会经验,虽然身体、智力的提前成熟,但其心智并未真正成熟。

      第三,未成年人犯罪有着更深层次的社会原因。一方面,网络的发展,使得未成年人更容易遭受暴力、色情等不良信息的浸染;另一方面,未成年人犯罪往往有着家庭、学校教育缺失等多方面原因。未成年人作为一张白纸,并不具有辨别是非善恶的能力,若其犯罪的根源在于家庭监管不足等外在原因,那么犯了错误只单独惩罚他是不公平的。

      最后,降低刑事责任不能达到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效果,反而会造就更多的再犯。对于心智不成熟的未成年人,若一味地运用法律手段对其适用刑罚,而不是针对他的心理进行疏导、教育,不仅难以达到改造的目的,还容易使其产生心理阴影,丧失可变性,贴上罪犯的标签,难以回归社会正常地生活。

      因此,对于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需对症下药,社会、家庭、学校等因素才是最根本的原因,我们应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教育、感化、挽救”的原则,多管齐下,而不是片面追求降低刑事责任年龄。


三、完善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犯罪的处置路径思考

      (一)明确监护人的义务及失职惩罚未成年人的成长离不开家庭环境的滋养,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与家庭、社会,尤其是监护人的失职密切相关。虽然我国的《民法总则》《未成年人保护法》及《婚姻法》中规定了较多关于监护制度的内容,似乎监护制度已经较为完善。但我国的监护制度却缺乏对失职监护人的惩罚和监督,更没有具体的实施细则,使责令管教制度沦为空谈。因此我们需明确对于失职监护人的义务,加大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监护责任和成本,对于放任未成年人有严重危害社会行为的监护人采取相应的约束措施,而不是仅仅矫治未成年人。我们可借鉴英国在这方面的做法,出台专门法律明确管教内容。一是明确监护人义务,根据涉案未成年人行为的性质、严重程度以及成长背景,要求监护人参加相关课程,指导监护人参与涉案未成年人的行为矫正,并配合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处罚措施。二是规定监护人失职责任,对于屡次犯错的未成年人,可出台法律法规要求承担监护人缴纳罚款、赔礼道歉等责任,甚至可以向监护人提起公诉,追究其监护失职法律责任。

      (二)建立与加强社区矫正制度社区矫正制度作为一种非监禁的处罚方式,不同于收容教养,不仅有利于对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心理疏导,还能防止其再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制度虽然己经全面推广,但仍发展的不够完善,起步较晚。一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了对未成年人实施社区矫正应当遵循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但过于原则化,在实施过程中无可操作性。二是当前社区矫正的实施对象为十四周岁以上未成年人,而对于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并无相关规定。依据现阶段我国社区矫正工作的发展的情况,应制定、完善关于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并细化矫正主体、矫正方式、矫正程序等规定,将未满14周岁未成年人纳入社区矫正制度的调整范围,根据涉案未成年人行为性质和程度不同,实施相应的矫正方法。如行为性质较轻、影响较小的可采取赔礼道歉、具结悔过、社区服务、教育学习等方式;行为严重的可要求定期报告、遵守监管规定、发布禁止令等。

      (三)完善与发展工读教育工读学校对于涉案未成年人的教育与转化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当前,需加快全国统一性立法,加强对工读学校的支持与规范,缓解工读学校发展难题,以保障对涉案未成年人心理和行为的矫治成果。如完善配套法律法规,进一步修订《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中工读教育的相关内容,增强其完整性、严谨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针对政府对工读学校支持力度有限的问题,可以加大对工读学校的投入,减少工读学校地域发展差异。同时,改善工读学校在社会中的形象,可以借鉴《上海市工读教育暂行规程》,允许工读学校挂普通学校校牌。


结 语


       未成年人具有其特殊性,身心尚处于发育时期,即使犯罪,仍有存在可变性的空间。一味地降低刑事责任年龄并不能解决问题。2019年10月26日,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举行分组会议,首次审议《未成年人保护法(修订草案)》《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修订草案)》。相信不远的将来,我国未成年人立法可以得到进一步的完善,在惩罚犯罪的同时,有效地帮助犯罪青少年改正错误,回归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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