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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孔维钊律师接受采访解答紧急防汛期的法律问题

发布日期:2020-07-27 浏览次数:316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安徽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宣布自 7 月 25 日 12 时起,我省长江、淮河、巢湖流域相关 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紧急防汛期将对我们的权利、义务产生哪些影响?


      就上述话题,新安晚报、安徽网、大皖客户端记者采访了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孔维钊律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紧急防汛期是当江河、湖泊、水库的水情接近保证水位或者安全流量时,或者防洪工程设施发生重大险情,情况紧急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宣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确定的防汛时期。


      凡是有能力的公民需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地方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组织动员本地区各有关单位和个人投入抗洪抢险的权利。所有单位和个人必须听从指挥,承担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分配的抗洪抢险任务。


      防汛抢险需要时,可以征用公民的财产。


      根据第三十二条规定,在紧急防汛期,为了防汛抢险需要,防汛指挥部有权在其管辖范围内,调用物资、设备、交通运输工具和人力,事后应当及时归还或者给予适当补偿。因抢险需要取土占地、砍伐林木、清除阻水障碍物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在非常情况下,经法定程序批准需要作出局部牺牲时,所采取的非常紧急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根据第三十三条规定,当河道水位或者流量达到规定的分洪、滞洪标准时,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有权根据经批准的分洪、滞洪方案,采取分洪、滞洪措施。采取上述措施对毗邻地区有危害的,须经有管辖权的上级防汛指挥机构批准,并事先通知有关地区。


       在非常情况下,为保护国家确定的重点地区和大局安全,必须作出局部牺牲时,在报经有管辖权的上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批准后,当地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可以采取非常紧急措施。实施上述措施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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