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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对《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的几点思考

发布日期:2020-12-10 浏览次数:4273

文/涂福昌


现行《行政复议法》制定于1999年,并于2009年和2017年分别对部分条款作了修订。但随着经济社会发展,行政复议制度逐渐暴露出性质与功能定位不全面、受案范围偏窄、公正性不足等问题。为此,司法部在综合各方面意见基础上,研究起草了《行政复议法(修订)(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于2020年11月11日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此次修订对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进行了大幅度的修改,如:将发挥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确立为立法目的;扩大行政复议范围,将行政裁决、行政赔偿、政府信息公开行为等明确列入行政复议范围;新设“繁简分流”的审理模式,降低群众的时间成本;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为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提供咨询意见;增设行政复议意见书、建议书及约谈通报制度,强化复议监督效能;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书公开制度等。这些修改发挥了行政复议公正高效、便民为民的制度优势和化解行政争议的主渠道作用。

同时,此次修订还对行政复议管辖体制、行政复议的被告、调解、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情形等方面做了重大修改,本律师认为这几处修改值得商榷。


第一个思考:关于将复议机关集中到一级政府的修改问题

修改情况:征求意见稿第三十条至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只限定海关、金融、外汇管理、税收和国家安全机关等,可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其他的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该项修改取消了地方政府部门的复议职责,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行使复议职责,意图集中复议资源、统一办案标准,便于群众找准复议“大门”。

存在的问题:1、使复议申请人的复议渠道减少,且没有解决复议申请人对本级政府和政府部门不信任的问题。2、相对于上级业务主管部门,以一级政府为复议机关,欠缺专业性。3、政府不同于法院,并非独立第三方,集中受理,无必要性和合理性。4、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只备案,对行政行为不作实质审查,不利于内部监督管理。

意见建议:保留现行“条块结合”的行政复议管辖体制。


第二个思考:关于复议机关不可诉的修改问题

修改情况:征求意见稿第十条的规定,复议申请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只能就原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该项修改基于行政复议居中化解行政争议的定位,改变了复议机关可以作为行政诉讼被告的制度,认为行政复议属于准司法性的行使裁决的形式,复议机关不可能当被告,被告应该是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

存在的问题:1、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申请人不服,不能对复议机关提起诉讼,只能对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提起诉讼,诉讼结果和复议决定不一致的,该如何看待行政复议决定书的法律地位?2、对于复议前置程序,如果法院不能对复议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理,那么复议前置有何必要?3、对复议机关的约束不够,增加了复议机关不作为的风险。

意见建议:1、行政复议决定改变原行政行为的、行政复议决定为终局裁定的,应将复议机关作为共同被告。2、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对原审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和被诉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建议参照行政诉讼程序,行政复议机关不作为被告的,应将行政复议决定纳入法院审查范围。


第三个思考:关于将调解确立为办案原则的修改问题

修改情况:征求意见稿第四十三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作出前,行政复议机关可以按照合法、自愿原则进行调解,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将调解确立为办案原则,应调尽调,意图利用行政系统内的资源优势从根子上化解行政争议,减少行政诉讼压力。

存在的问题:1、有损复议申请人的利益。原行政机关可能会对复议申请人施加不适当的影响,放纵非法行政行为。2、有损行政行为的权威性。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作出的,应当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一个模式、标准,一律调解的规定过于随意、宽泛。3、给不法行为免责之机,如对于无裁量空间的行政处罚行为进行的调解。4、与行政诉讼法不衔接。《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不适用调解。但是,行政赔偿、补偿以及行政机关行使法律、法规规定的自由裁量权的案件可以调解。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原则,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八十四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行政案件,认为法律关系明确、事实清楚,在征得当事人双方同意后,可以迳行调解。

意见建议:参照《行政诉讼法》第六十条,以不适用调解为原则,以调解为例外。


第四个思考:关于删除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情形的修改问题

修改情况:征求意见稿删除现行《行政复议法》第三十条中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的内容。

存在的问题:立法存在空白。征求意见稿第十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应当就原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而征求意见稿未对复议终局的情形进行规定。如果是留待其他法律进行规定,征求意见稿也应有所回应。

意见建议:增加复议前置和复议终局的内容,以列举形式规定,同时进行兜底规定,以给未来立法以空间。

总的来说,《行政复议法》体现了立法的进步,征求意见稿体现了法治性、时代性、便民性等特征,希望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一步修改完善,并对《行政诉讼法》同步修改,以保持法律的一致性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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