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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借款5万就要赔上自己的房子? —— 一起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民间借贷的案件代理

发布日期:2021-01-13 浏览次数:2129

文/王晶晶、汪晶晶

01案情简介

       在合肥工作的小伙子胡某接到法院传票,原告彭某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为由起诉胡某,要求胡某交付房屋,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29万余元,支付律师代理费2万元,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等等。收到传票后,胡某颇感惊讶,因为原本签订这个房屋买卖合同并不是真的要卖房子,原告对此也是明知的。事件的起因是胡某的朋友向原告借款5万元,因朋友征信问题,原告要求胡某以自己的房子帮朋友提供一个担保,并要求把借款转到胡某账户。为了帮朋友筹措借款,胡某就答应了原告彭某的要求,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并到房产部门办理了网签备案,没想到原告现在不要还钱,而是要自己的房子。


02律师工作

      本所律师接受委托后,仔细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在听取委托人陈述了案件情况之后,代理律师分析认为,本案可能是一起典型的“名为买卖实为借贷”案件。胡某帮朋友借款后,原告要求胡某去房产局办理抵押登记,后又以办不下来抵押登记为由,要求胡某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为借款提供担保。依据最高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司法解释,本案应当以民间借贷审理。案件代理思路清晰,但是本案难点在于如何组织证据呈现给法官,并能找到原告陈述中自相矛盾的地方,使法官相信这就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原告明显是有备而来,签订合同时所有书面材料都没有给被告,被告手中没有留存任何书面证据。代理律师依据原告的诉状陈述及证据,认真书写答辩状,提炼出关键抗辩点:1、合同约定的房屋价值明显偏低;2、签订合同时原告没有实地查看房屋,没有通过房屋中介居间,不符合正常的交易习惯;3、合同条款非常粗糙,对于付款方式,付款时间,收款账户,房屋装修情况、屋内设备设施等关键内容均无约定;4、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原告知晓房屋另有抵押,知道事实上无法过户。在证据方面,尽管没有直接证据,代理律师尽可能寻找间接证据证明委托人没有出卖房屋的意图。到房屋中介机构查询同类房屋的交易价格,证明房屋价格约定过低;提交签订合同前不久购买家具家电的发票,证明委托人打算自住的意图,等等。本案一审庭审中,代理人通过证人发问等形式固定了对我方有利的证据,使法官相信这是一起民间借贷案件,经法庭释明后,原告仍坚持以房屋买卖合同起诉,法院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后本案二审依然维持原判。


03案件价值

       法律规定和实务之间的鸿沟,就是我们律师应当努力跨越的障碍。虽然此类型案件实务中常见,并且法律规定也比较明确,但是具体到个案上来,还是错综复杂,每个案件都有其特殊之处。代理本案的过程,也是承办律师学习和进步的过程。在看似“无证可举”的情况下如何组织证据,在法庭发问中如何让对方不攻自破,承办律师在案件代理中积累了宝贵的实战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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