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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医务人员起诉医院 专业律师巧帮维权

发布日期:2021-01-22 浏览次数:1371

一、案情简介

      小李是淮南市某医院的一名医务人员,2015年11月4日,小李的母亲刘某因“阵发性头痛一月余”去淮南某医院就诊。医院为其做了头颅磁共振等检查,告知其检查结果正常,考虑诊断为“偏头痛”,给予养血清脑药物治疗。回家吃药后,刘某感觉头痛仍然反复发作,因为检查说没问题,并未在意。在此后一年多的时间里,头痛没有缓解,却同时出现了双下肢无力及左耳听力下降的情况。

      2017年5月19日,小李再次陪同其母来到蚌埠的一家省级三甲医院,该院诊断其为“左侧小脑角肿瘤”,予收入院。完善术前检查后,于同年6月5日行小脑角肿瘤切除术,术后病理提示:左侧小脑角神经鞘瘤。术后,刘某一直昏迷不醒,蚌埠医院行CT检查,发现其颅内存在脑积水,考虑是肿瘤摘除后脑干水肿影响了脑脊液循环,遂于6月6日,行脑室外钻孔引流术。术后患者出现了高热,尿崩症等症状,意识一直未恢复。终于6月16日出现瞳孔散大,血压下降,自主呼吸消失等情况,6月19日,患者抢救无效去世。

      事件发生后,小李因为自己也是医务人员,找医院同事看了淮南医院的磁共振片后,发现从2015年的片子上即可看出有脑肿瘤,但是医院检查没有看出来。考虑到向医院主张权利比较困难,专业问题需要经过鉴定明确,直接谈好的可能性不大,小李遂准备提起诉讼。在向从事司法行政工作的亲戚咨询后,其亲戚认为“本案淮南医院的过错明显,主要看鉴定机构怎么给参与度,可以找个熟悉医疗诉讼流程的律师把程序走对了就行”,并从为其节省律师费的角度考虑,给其推荐以了一位办事认真,具有相关诉讼经验的法律援助律师,并办理了委托手续。

      2018年2月2日,小李以淮南医院为被告向淮南市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在立案后,指定西安某知名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进行医疗过错鉴定。该鉴定中心在鉴定听证会上了解情况后,建议将蚌埠医院追加为被告,共同进行医疗过错鉴定,小李又将蚌埠医院追加为被告。开完二次听证会后,该鉴定中心于2018年12月4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1、淮南医院存在漏诊脑瘤的主要过错,但该过错与患者死亡损害结果并无因果关系。2、蚌埠医院术中未在术区放置引流管防止并发症,未尽到谨慎注意义务,其过错参与度不超过15%。

      对以上鉴定结果,小李不能接受,遂向法院提出了重新鉴定申请。法院也认为淮南医院存在明显的脑瘤漏诊,鉴定出来却不承担责任,有点说不过去,在多方协调后,启动了二次鉴定程序。

      结合一次鉴定的经历,小李认为自己虽然也是医务人员,但是脑瘤切除手术专业性极强,自己和同事的专业知识相对有限,找到医方过错比较困难。且第一次的鉴定中心也是名声在外,其作出的鉴定结论,如无硬伤,不会轻易的被推翻,现在聘请的法援律师虽然办事认真,程序熟练,但在专业方面和大医院抗衡,稍显不足,遂萌生了聘请专业律师的想法。


二、律师工作


案件分析推演

      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具有医学背景的戴晶律师代理。代理人通过了解事情发生的情况和对住院病历的分析,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1、虽然淮南医院漏诊过错明显,但过错与损害结果有无因果关系?2、蚌埠医院有无过错,其过错责任比例是否可能再提高?3、第一次鉴定意见有无硬伤,能否被推翻?

      明确代理思路后,代理律师先从蚌埠住院病历及鉴定报告入手,发现了两个奇怪的细节:

      1、患者2017年6月5日手术,术后6小时即复查了头颅CT,当时CT片报告提示“术区有出血”,但2017年6月6日再次复查的头颅CT,以及此后复查的CT报告均只报告“脑肿瘤切除术后改变,脑水肿,脑积水。按照诊疗经验推断,术后颅内如有积血,不可能在24小时即吸收完全,CT片上绝无显示。循着这条线索,代理人让当事人提供了CT胶片,因为时间过长,胶片已经氧化,但从胶片上可以看出术后颅内积血进行性增多。

      2、从CT及磁共振来看,脑瘤是有增大的,粗估体积在漏诊到手术前增大了约10倍左右。小脑角脑瘤手术临床技术目前较为成熟,患者的预后方面,瘤体大小和手术团队经验是决定性因素。术后颅内出血量不少,需要通过影像学表现估计出血量,以决定患者是否存在二次手术开颅清除血肿的指征。以上情况,均需要从影像学资料判断,但是第一次鉴定时却未让患者提供影像学资料作为检材,且鉴定意见中缺少了阅片环节,存在硬伤!


调查取证 

      明确以上情况后,代理人要求当事人去医院调取所有的影像学电子数据资料,并在蚌埠医院拒绝提供以上资料的情况下,开具调查令亲赴蚌埠调取资料。并利用专业人脉优势,组织了多位合肥三甲医院的影像科专家及脑外科专家对该病例进行反复会诊分析,最终达成了一致鉴定陈述意见:

      1、淮南医院漏诊,导致了脑瘤体积从16*13*10mm增加到了30*23*30mm,脑瘤体积的增加,让患者的手术风险和手术难度明显提高,其过错与损害结果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

      2、蚌埠医院在术后出现小脑角区出血达到10到12ml的情况下,采取了脑室引流方式不能降低血肿对脑干的压迫,最终导致患者因并发症死亡。

      3、第一次鉴定意见缺少阅片环节,对患者病情进展了解不够全面,存在极大被推翻的可能性。


诉讼工作 

      二次鉴定,法院委托上海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进行鉴定,代理人提交了专业鉴定陈述意见,赴上海参加了听证会,回答了鉴定专家的提问。鉴定机构在听取了双方的鉴定陈述意见后,于2020年10月16日作出鉴定意见书认定:淮南医院和蚌埠医院对刘某的诊疗行为均存在一定过错,其过错参与度均为20%-30%,总参与度40%-60%,其鉴定分析说明部分,与代理人提交的鉴定陈述意见完全吻合。


法院调解结案 

      法院认为:第一次鉴定意见存在鉴定依据明显不足的情形,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以第二次鉴定意见为基准,组织双方进行调解。并于2020年12月25日作出了调解书,调解结果:赔偿51万元,蚌埠医院与淮南医院各赔偿小李255000元。


三、案件价值

      医疗纠纷案件,由于专业性极强,都需要进行医疗鉴定程序,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意见,往往决定了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专业律师在办理此类案件时不仅可以在鉴定前大致预测鉴定结果,还可以在鉴定过程中与鉴定专家进行有效沟通,开拓其鉴定思路,影响鉴定方向。本案中,面对脑瘤漏诊及脑瘤手术这两项专业性极强的专业鉴定问题,具备医学背景的戴晶律师,通过专业优势及医疗资源人脉,推翻了第一次鉴定的结果,让二次鉴定向患方有利的方向发展,医方责任比例从15%上升到50%,患者获赔51万元,充分的体现了法律服务专业化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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