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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例析如何正确处理国内企业在境外被诉事务

发布日期:2021-03-02 浏览次数:1364

文/覃青秀、张文豪

       近日,来自浙江宁波的一位当事人咨询有关涉外买卖合同纠纷法律问题。该当事人称其已被美国三家公司在路易斯安那州东巴吞鲁日县第十九区法院起诉。相关的传票和损害赔偿呈请书当事人已经收到,呈请书请求赔偿包括损害赔偿、不当支付的关税992226美元、利润损失、名誉损失、三倍赔偿、律师费、全部诉讼费等,累计金额达数百万美元。当事人收到传票后,苦于不知如何应对,不知应否应诉以及如何正确维权以把损失降到最低。

      接到当事人咨询后,徽商所涉外部覃青秀、张文豪两名律师进行周密认真商讨、研判,分析本案当事人就本案情况是否需要积极应诉,不应诉的可能后果,应诉该如何应诉。


      一、来自境外传票之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1965年11月15日《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后简称《公约》)订于海牙,我国是1991年3月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决定批准加入的,于1991年5月3日交存加入书,并在加入书中表明:反对采用《公约》第10(a)条规定之方式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送达,即,通过邮寄途径直接向身在国外的人送交司法文书的自由。1992年1月1日该《公约》对中国生效。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外交部、司法部关于执行《公约》有关程序的通知》(1992年3月4日外发【1992】8号)规定,“凡公约成员国有权送交文书的主管当局或司法助理人员直接送交司法部请求我国送达的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由司法部转递给最高人民法院,再由最高人民法院交有关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案当事人虽是从区法院拿到的传票和相关案件材料,为谨慎起见,需要当事人跟法院进一步核实这些材料的送达是否符合上述通知的规定,以确定该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有效。


      二、涉外生效判决在境内是否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1、一国的生效法律文书往往只能在该国或与该国签订了商事司法互助协定国家作为强制执行的凭证。国家主权作为国际关系的基本原则之一,作为国家主权重要内容之一的司法主权要求各国都只对本国司法文书履行一定职责,加之各国司法体制的差异性导致不同法域之间产生冲突,由此,外国司法文书在我国产生效力阻断,同样,我国的司法文书也在外国失去强制效力。但,鉴于司法权威的确定和公民权利的保障,各国之间会通过双边或者多边条约或者根据互惠原则在不损害国家主权,安全和公共利益的基础上,相互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司法文书,使本国司法效力在国外得以延伸。目前中国和美国尚未签订民商事司法协助协定,两地法院的判决书在对方国家并不当然产生法律效力。

      2、在国内立法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设有专章规定了司法协助,其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二百六十九条对外国法院判决、裁定的承认与执行以及国外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作出了具体的规定。但,基于涉外民事案件境内申请执行在程序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如,申请执行的证明责任问题、执行错案涉及的国家赔偿问题、法域冲突等均有待完善,原则上,我国法院对没有签订司法协助协定的国家生效法院裁判是持谨慎态度的。

      综上,就本案而言,美国的法院对该案做出对当事人不利的判决而当事人拒绝主动履行该判决,则美国公司不能向中国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美国法院的判决书。但,值得注意的是,一旦判决书生效,美国公司既可以向美国法院申请当事人在美国的财产(包括债权,例如当事人在美国某卖房的应收账款等),也可向与美国签订了商事司法互助协定国家的法院申请执行当事人在该国的财产。

      经仔细研究、论证,我们于第二日上午向当事人出具了书面涉案相关论证报告,给予当事人较为明确的答复:(1)当事人需要向区法院核实传票和相关案件材料的送达程序,以确定此境外送达程序是否合法、有效,以便及时向主审法院提出对程序瑕疵的抗辩,维护自身权益。(2)如果当事人目前乃至今后在美国以及与美国签订有商事司法互助协定的国家有其他业务往来较多或这些国家境内有财产,则应积极应诉或采取其他防范措施,以避免缺席判决所带来的经济损失。(3)若当事人目前和将来的海外市场小,在境外亦无资产,即便放弃也无大碍,出于节省费用的考虑,也可以不理会美国法院的传票。但,考虑到近年来陆续发生一国率先生效的法律文书被视为另一国关联案件审查的重要参考或是判例的情况。因此,我们建议当事人可以向给他移交该境外传票和相关材料的当地区法院咨询该院过往有无认可国外生效法律文书的先例,以防止盲目自信造成不必要的损失。(4)如果该三家美国公司在中国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没有约定管辖,当事人亦可在中国法院向他们提起诉讼,以追索涉案相关的货款和债权。


      三、如果选择积极应诉,应如何应诉?

      如果决定应诉,应在第一时间听取法院所在地律师的专业意见。诉讼案件具有很强的地域和专业特性,应聘请法院所在地的专业律师办理。我们作为中方律师,拟受托的范围主要包括:选聘境外出庭律师、选聘性价比合适的境外出庭律师是我们的主要工作之一,还要代表当事人与境外律师进行沟通,协助境外律师完成答辩状等诉讼文件,指导当事人搜集整理诉讼证据,翻译重要法律文件,协调监督境外律师的诉讼活动,相机调整诉讼策略,达成和解,避免诉累,帮助当事人控制境外诉讼成本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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