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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由大宪章》中的无罪推定漫谈

发布日期:2021-07-22 浏览次数:1178

李永军


英国国王约翰于1215年颁布《自由大宪章》是英格兰中世纪国家历史上不朽的盛事,贯穿于《自由大宪章》中一系列关于权利与自由的内容被记录下来,成为了英格兰乃至全世界人民追求自由与权利的起点。一般认为,《自由大宪章》是英国宪制之母,而英国宪制又是世界宪制之母,大宪章中关于无罪推定内容的规定向我们暗示了缔造现代社会制度的二个基本原则,一是以自由保障自由的原则,自由是人类向上发展提升的最终动力源泉,自由缔造民主、平等、分权、宪制与法治而不是相反;二是以法治保障自由原则,自由民主不是指让多数人统治少数人,而是指每个人能够自己统治自己,宪制不是指有宪法的政治,而是指法律下的政治。


英国无罪推定的来源——《自由大宪章》


《自由大宪章》应该是英国无罪推定最好的溯源起点,《自由大宪章》第39章 、40章的内容是我们研究英国无罪推定的发展历史的最好的证明材料。第39章如是规定,“任何自由人,如未经其同等地位之人并(或)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作出合法裁判,皆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加以任何其他形式的损害” (英文文本为:No freeman shall be taken or imprisoned or disseised or exiled or in any way destroyed,nor will we go upon hin nor send upon hin,except by the lawful judgment of his peers or by the law of the land)。这一章的内容其实并不多,但它代表了《自由大宪章》能够穿越八百年的历史到了今天仍然具有普遍适用性,布莱克斯通认为,《自由大宪章》是因为有了第39章才被称为“自由大宪章的”。

这一章在大宪章中的出现并不是偶然的,二是起草者经过深思熟虑的产物,惟有对约翰国王的专制独裁有了深切的体验以后才能够有如此决绝断然的文本表述,作为大宪章起草人之一的坎特伯雷大主教兰顿自身就有深切的体会,1213年约翰国王决定起兵讨伐那些不支持他出兵法国的北方贵族时,兰顿大主教曾经向约翰提出这些贵族只有在经过法庭审判、证明其有罪之后才能对他们实施处罚,结果遭到了约翰的冷对与不理睬,这应该是本章出现的最直接原因。

《自由大宪章》第39章具体了包含了实体上与程序上两个方面的内容,实体方面规定了除非经过法庭认定罪名成立,构成犯罪,自由民不得被逮捕、监禁、没收财产、剥夺法律保护权、流放或者加以其它任何形式的损害,程序上则规定必须由同等地位之人依据这块土地上的法律进行。


《自由大宪章》中无罪推定解读

如果我们从《自由大宪章》第39章引申出无罪推定的启发性理论,但是要明白其中有关无罪推定表述异于今天,该章内容中有关键词“自由民”以及“同等地位之人的合法裁判”两个,这俩关键词对于《自由大宪章》中所衍生出的无罪推定理论具有一定的局限性。关于“自由民”的含义,《自由大宪章》中有多处表述,如果与39章进行对比,第20章中的表述可以确定其范围所指:“自由人犯轻罪者,应按犯罪之程度科以罚金,重罪者应按其犯罪之大小没收其土地,以及居室以外之财产;对于商人适用同样的规定,但不得没收其货物。凡余等所辖之农奴犯罪时,亦应同样科以罚金,但不得没收其农具;上述之罚金,须凭邻居正直之人宣誓证明,始得科罚”。这里提到了自由人、商人、农奴三个主体,自由人与商人适用同样的规定,农奴则另行规定,因此我们有理由认为第39章所适用的范围限于自由人,对于农奴则不在此范围之内。《自由大宪章》是英国贵族的自由大宪章,讨论的是贵族们的自由,对于农奴的自由易被忽略,或者说这是一纸写着国王与反叛贵族之间点对点达成交易的法律文件,当然从人的本性来看,参与反叛的封建贵族们时刻关注着他们自己的利益与自由,也正因为如此,他们也意识到了对其他人产生不公的制度将会对所有人构成威胁的道理,虽然这其中忽略了一部分人的利益与自由,但是Arther· L·Goodhart认为,“民主是一个现代的观念,我们无需因为1215年《自由大宪章》没有确认所有人应该享受到法律平等保护而感到惊讶,自由民这一概括性词语的巨大价值在于它没有设置障碍来阻止这一阶层的继续扩大,如果谁是自由民被予以明确的确定,那么反而会出现这样的后果”。

关于“同等地位之人的合法裁判”一词对第39章所衍生的无罪推定的理解所产生的另一种限缩性影响,很多人认为这是在指陪审团审判,贵族们希望借由陪审团审判来保障自己的自由和权益不受国王侵犯,Arther· L·Goodhart认为,在1215年自由大宪章签订时,英国根本就没有陪审团审判这回事,参照第21章有关对伯爵与男爵进行刑事处罚的规定,可以看出一些端倪:“非经其同级贵族陪审,不得科以罚金,且数额应与其罪行相一致”,这里提到了科处罚金需要经过同级贵族陪审的问题,也就是说处罚伯爵需要有伯爵级别的贵族陪审,处罚男爵则需要由于男爵级别的贵族陪审,如前所述,这里的陪审并不是现代意义上的“陪审”,而应该是要求有同级别的邻人在场见证的意思。据此来看,适用第39章条款需要在同级贵族陪审之下才能完成,不同级别贵族陪审显然是无法使用本条规定的,就使得第39章有关无罪推定思想的适用同样是受限的。


《自由大宪章》第39章与40章的关联


一般来看,第40章应该是对第39章规定的深化与实践上的保障,其规定,“余等不得向任何人出售、拒绝或延搁其应享有之权利与公正裁判”。可以说这是一句涵盖了英国司法精神的总结性话语,提出了司法公正不能像商品一样进行买卖,其应该被公正地、不被拒绝、不被延搁的执行,这一点的提出反映了当时的反叛贵族们对于约翰国王事后行为不确定性的担忧,以及对司法公正的渴望。

提供司法服务是中世纪统治者的中心任务,英格兰呈现的一个特征是,1066年之前,国王和公爵们要承诺维护和平并为争端当事人提供公正判决,这些审理既可能是非常正式的,有很多重要的人物在场,也可能是在很不庄重的氛围下由王室来满足民众对司法的需求,国王出现在哪里,哪里就会有渴求司法的呼声,哪里就能够获得司法救助。

12世纪80年代沃尔特·麦普在《朝臣的琐事》中描述了亨利一世时期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渴望,“他极为精确的地逐月安排并公告他巡视的期限和到达某地的时间、将要停留的天数以及将要停留的村庄的名称,以使每个人都能够准确无误地知晓他的程……”,又如《法律诉讼》第143C号记录,“四艘叫做‘野鸭船’的大船从挪威驶向英格兰,航行途中遭到罗伯特伙同其侄子莫热尔及其帮凶们的洗劫,他们野蛮的抢劫了这些老实本分的商人的货物,失去了财产的商人们满怀冤屈,直接向国王提起了诉讼”,当然人们的美好向往毕竟还是与现实存在一定距离的,实践中也有一些人的请求受到了不公的待遇,他们的请求并未上达国王,因为诉讼请求上达国王是获得胜诉的关键途径,虽然难以明确分辨出谁最终获得国王的优待,但是肯定有一些人注定因为国王的恩赐而处于特权地位,比如,他们处于国王的特别保护之下,或者,除了在国王或者王室法官面前之外,他们无需在其他地方提起诉讼。

总之可以断定,《自由大宪章》第40章是第39章有关自由民权利保障的深化与加强,较之于从第39章提炼出无罪推定思想来看,第40章在今天的价值就是保障第39章内容无障碍的得到实施,二者之间互为促进,相得益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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