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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财务账册不翼而飞难清算 合伙财产能分则分是突破

发布日期:2022-01-14 浏览次数:1251

文/杨子  汝杰


一、基本案情


原告王某(再审申请人)出资20余万元与被告崔某(再审被申请人)合伙经营化妆品店,双方口头约定利润四六分成。化妆品店由被告崔某实际经营,后该店停止营业,原告王某与被告崔某就利润分配事宜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本案此前共历经四次审理,第一次审理,利辛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原、被告不能提供规范的、无争议的合伙经营期间的财务账册进行清算,致使无法对合伙期间的盈亏进行合理分配,遂驳回了原告王某的诉讼请求;第二次审理,即原告上诉后,二审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不清,发回利辛县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第三次审理,利辛县法院重新审理后认为被告崔某不能按期提供财务资料导致无法进行清算,应承担不利后果,遂判决被告崔某返还原告王某出资20余万元;第四次审理,即被告崔某不服该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谁主张、谁举证,王某不能针对其诉求提供事实和法律依据,应承担不利后果,遂撤销原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王某不服,遂提起再审申请。


二、律师工作



(一)抽丝剥茧还原案件事实


代理律师调取了本案前4次诉讼的庭审笔录,发现第一次庭审中被申请人崔某提交了财务账册等相关材料作为证据,申请人王某对该系列证据进行了质证,但一审法院并未将财务账册等相关证据材料附卷,也并未向申请人释明需要申请清算,财务账册就是在此次审理后“不翼而飞”。在发回重审利辛县法院的第二次审理中,会计师事务所要求原被申请人补充提供财务账册等材料,被申请人崔某以第一次庭审时已经全部递交为由未补充提交,因此发回重审也未能进行清算。不管财务账册因何原因在第一次庭审中“不翼而飞”,代理人认为本案事实是财务账册自始至终均由被申请人崔某掌控,正是由于被申请人崔某在发回重审时未补充提交财务账册等材料,拒不配合清算工作,导致无法完成清算。


(二)细致分析确定再审意见


代理律师梳理相关法条及判例后确定代理意见如下:


1. 法律并未禁止个人合伙在合伙清算之前分配合伙财产,进行合伙清算不是进行合伙财产分割的必要条件。


审理个人合伙纠纷案件的主要法律依据从《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到如今的《民法典》,均未对个人合伙盈余的分配做强制性限制,而是尊重双方之间的合伙协议约定。以上法律法规中均未提及合伙利润是否能够在合伙期间进行分配,对私权利而言,“法无禁止即可为”,法律未禁止个人合伙合伙人在清算前分配利润,合伙人就有权不经清算分配合伙利润。


2、本案未经清算分配利润不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合伙企业法》将清算作为合伙解散的前置程序,其目的在于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即合伙解散和财产分割前要优先偿还合伙对外的负债。本案中合伙经营护肤品涉及的债务就是货款和房租、水电费等日常经营支出,在之前的庭审中也都已经作为合伙支出扣减了,不存在欠缴事宜,而且双方于2017 年就终止了经营,至今已经5年多的时间,即使合伙经营期间还存在债权人,也会因过了诉讼时效而丧失了胜诉权,因此本案不经清算就已明确部分先行处理不仅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而且不会侵害债权人的利益。


3、个人合伙利润的分配以清算为前提在某些情况下可能无法保护合伙人的合法权益。


由于个人合伙的特性,合伙人往往基于一种特殊的信任关系而忽视管理,导致账目不清,权利义务不明,对资产的采购、资本的收支等都没有完善的手续。本案中,由于个人合伙一方未参与合伙事务管理且疏于对合伙事项及财务管理的监督。此时将进行清算并出示清算结果的举证责任继续分配给申请人承担,这明显不公平,与法律规定的精神相违背。申请人也将处于任人宰割的不利地位,合法权益将无法得到保障。


4、账目不清但对已明确的部分可先行分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因此,从法条规定可以看出,法院完全可以通过证据规则,对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出认定,如果证据能够确定部分案件事实,能够确定某一合伙事项存在一定利润,即可据此作出判决。如果判决之后有新的证据表明还存在其他合伙利润的,合伙人可另行提起诉讼解决。因此,该案一审时被告举证的财务账册中双方无争议部分可以先行判决。


最终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完全支持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



三、案件价值


合伙协议纠纷实务中争议很大。司法实践中法院就个人合伙纠纷参照适用《合伙企业法》的情况较为普遍,即未经清算要求分割合伙财产的不予支持。《民法典》虽然设定了“合伙合同”章节,但仍然面临清算是否为个人合伙纠纷裁判前置程序的问题。


本案作为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再审的案件,确立了个人合伙利润分配不以清算为前提条件,法院可就双方无争议部分先行判决的裁判思路,为《民法典》施行后类似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案例参考。具有很强的价值引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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