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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名股东,风险几何?

发布日期:2019-01-17 浏览次数:1318

隐名股东,风险几何?


白艳丽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什么是隐名股东?通俗说就是一个人想投资某公司,但由于种种原因不方便让自己的名字出现在公司的股东名册上,于是便物色一人代为持股。代持股人就是显名股东,实际投资人就属于隐名股东。

一、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

首先,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关系一般被认定为委托投资合同关系,双方发生争议,适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来调整。

其次,隐名股东委托显名股东,与公司的其他股东从事公司的经营活动,对公司内部来说,显名股东一般都是隐名股东的代言人。有限责任公司具有较强的人合性特征,公司的正常运作是各股东共同努力的结果。如隐名股东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并被公司其他股东知晓并接受,则隐名股东可以主张其股东地位。但如果当公司其他股东不知道隐名股东存在的情况下,隐名股东要求显名,一般很难得到其他股东的同意,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因为这样很容易打破有限公司的人合性。

再次,隐名股东跟公司的关系基本不受《公司法》调整。《公司法》并未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权利”,也未赋予其享受实质权利,换言之,隐名股东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法律风险

隐名股东的法律地位意味着其潜在的风险固然存在。

第一,实践中代持协议大多约定简单甚至存在口头约定,因约定的事项不明确、内容有歧义,一旦发生纠纷后,实践中更多的依赖于法官的自由裁量权。缘于此,股权的处理结果或许与隐名股东最初的投资目的存在较大的差异甚至事与愿违。

第二,股东地位存在不被认可的可能性。股东身份以股东名册或工商登记为准,如果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不记载该隐名股东的姓名且无其他证据进行佐证的话,其实际股东身份很难得到法律上支持。

第三,当显名股东存在债务的情况下,其隐名股东所涉及的股份可能成为执行的标的,被法院查封、冻结甚至拍卖。此时,隐名股东的投资利益将会受到损害。

第四显名股东恶意损害隐名股东的权利。主要表现一是将股权质押或出让,导致股权丧失。二是与公司其他股东恶意串通,通过貌似合理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形式损害实际出资人即隐名股东的利益。

第五如发生显名股东死亡的情况下,股权可能被列为遗产发生继承或被其他股东收购,可能因之产生诸多纠纷甚至诉讼,这不仅会消耗隐名股东的精力,更有可能导致其投资目的付之一炬,血本无归。

三、隐名股东风险控制

尽管隐名股东的风险客观存在,但如何有效防控风险,笔者提出以下几点建议:

第一,书写“代持协议”尽量明确、具体,其约定的内容便于贯彻落实。违约责任条款不仅必要而且必须设定,具有可操作性违约条款可以有效减少显明股东的违约和违法行为。

第二,在代持手续办理后,隐名股东可以要求显名股东办理股权质押,防止显明股东私自转移股份。

第三,在经营阶段,隐名股东尽可能的参与公司的实际经营和管理等活动,及时了解和掌握公司动向,防止显明股东反客为主。

第四,隐名股东要对股东权利的行使方式提前予以明确,包括表决权、分红权、增资认股权等主要的股东权利。隐名股东可以约定,显名股东行使上述权利需要隐名股东的书面授权为前提。

第五,隐名股东需提前对显名股东的在公司享有财产性权益做出安排。例如当出现显名股东死亡,离婚涉及财产分割等情况下,显名股东名下的股权份额等财产性权益不能作为遗产或夫妻共同财产参与分割。

上述部分约定虽然不能有效对抗第三人,但至少可以约束和限制代持协议当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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