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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徽商大讲堂 | 第十九期: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侵权保护

发布日期:2023-09-19 浏览次数:444

9月1日下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第十九期“徽商大讲堂”在徽商所会议室举办并通过小鹅通平台进行同步直播。本次讲座由许健律师主持,法学博士、助理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安徽大学法学院实践教学中心副主任石超老师主讲,特邀徽商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李连连律师作为点评嘉宾。



本期主讲人石超老师曾任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研究实施基地研究助理,为国家知识产权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版权局、文化与旅游部撰写咨询报告多篇。发表学术论文二十余篇,出版学术专著一部。参与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青年项目,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项目,国家知识产权局软科学项目等课题多项,主持安徽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项目一般课题,安徽省高等学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重点项目,安徽省省级质量工程教育教学项目等课题多项。本期石超老师聚焦当下企业重点关注的企业知识产权保护及侵权问题,以《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与侵权保护》为主题,以企业知识产权发展模式与企业知识产权管理的价值阶层为切入点,从我国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沿革、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认定的典型案例、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制度的思考三个方面进行分析讲解。


石超老师首先从《著作权法》版本、《专利法》版本、《商标法》版本三个角度为与会人员讲解了侵权损害赔偿的法条内容,并总结现行法下采用的是实际损失赔偿标准(因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侵权获利赔偿标准(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侵权人的违法所得)、许可费赔偿标准(以知识产权的许可使用费倍数)、法定赔偿标准(人民法院根据情节等因素在法定范围内确定数额)。

现行《著作权法》和《专利法》是三位阶,即第一位阶为实际损失赔偿标准和侵权获利赔偿标准、第二位阶为许可费赔偿标准、第三位阶为法定赔偿标准。现行《商标法》是四位阶,即第一位阶为实际损失赔偿标准、第二位阶为侵权获利赔偿标准、第三位阶为许可费赔偿标准、第四位阶为法定赔偿标准。


通过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标准的计算方法的阐释,实际损失赔偿标准与侵权获利赔偿标准均可采用销售量和单位利润乘积的方式计算。侵权获利赔偿标准采用的是营业利润,特殊情形下采用销售利润。因此,在计算时需考虑成本,且需要认定被侵权知识产权在销售过程中的占比(贡献率)。采用许可费赔偿标准时,需要认定许可费的倍数。石超老师表示,根据相关学术论文和法院统计数据表明,目前我国用来确定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标准适用比例情况是:法定赔偿标准>侵权获利赔偿标准>许可费赔偿标准>实际损失赔偿标准,且法定赔偿标准超过90%,实际损失赔偿标准接近0%。为了便于听众理解,石超老师还列举了大量案例,以案释法。


徽商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李连连律师点评时表示石老师主讲的主体是科技企业,技术是核心,专利稳定也会给企业的发展带来很好的影响,因此关注侵权问题就变得尤为重要。李连连律师表示,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知识产权工作的决策部署,全面加强知识产权保护,高效促进知识产权运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和《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国家制定了“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该规划中,强调了四个基本原则,即坚持质量优先、坚持强化保护、坚持开放合作、坚持系统协同。正如石老师在介绍科技企业的知识产权战略基础议题时提出的问题,通过实践发现部分企业没有太多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很多案例教训让我们感受到知识产权保护意识的重要性。在与各种第三方合作过程中,第一要注意保密,第二要注意签订保密协议等操作手段,通过各种途径,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


“徽商大讲堂”的开办初衷是希望通过高质量专业课程输出,建立业务交流、专题研讨、资源共享的机制。今后也将继续聚焦当下热点问题,深入探讨,畅谈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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