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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徽商大讲堂 | 第二十三期:银行抵押权及资金监管账户的风险防范

发布日期:2023-12-05 浏览次数:601

12月1日下午,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第二十三期“徽商大讲堂”在徽商所会议室举办并通过小鹅通平台同步直播。本次讲座由张长行律师主持,高级合伙人、金融证券与保险部负责人李世宇律师主讲,高级合伙人、科技创新部负责人吴凤兵律师点评。



近年来,案外人执行异议和执行异议之诉案件大量增加,导致银行执行抵押财产时难度加大。本期大讲堂李世宇律师以《银行抵押权及资金监管账户的风险防范》为题,从抵押权在权利顺位原则中的排位问题、银行抵押权的风险防范问题、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风险防范问题三个方面进行阐释。



李世宇律师在讲座中表示执行异议属于执行程序,侧重效率,一般仅作形式审查;执行异议之诉属于审判程序,侧重公平,须作出实质审查。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案件的办理,一般应当遵循权利顺位原则,即按照权利的优先性来确定优先保护哪一种权利,其权利顺位一般按照被拆迁人安置权、商品房消费者生存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担保物权、一般不动产买受人物权期待权、一般债权的顺序来确定。


在解读银行抵押权的风险防范问题时,李世宇律师表示银行在办理抵押权贷款业务中,既要关注抵押物的自然状况(比如租赁),又要关注抵押物的权利状况(比如居住权),加大审慎审查义务,切实把控金融风险。


关于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及风险防范问题,李律师认为当前房地产市场低迷,各种风险进一步放大,银行应当配合政府加强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力度,尽力配合政府实现保交房民生工程。



吴凤兵律师点评时表示,本次讲座将法律条文联系实际,分析了实务中涉及的具体问题,既有理论深度,也有具体操作,让大家受益匪浅。同时,吴凤兵律师还就执行实务中,遇到居住权、租赁权,以及建设工程领域中以房抵债、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等与抵押权冲突时,如何去判定处理,提出自己的见解,提出在实务中理解适用法条时,特别是遇到有不同法条规定时,一点要结合相应法条出台的相关背景,理解相关规定的深层含义,做到鞭辟入里。


“徽商大讲堂”始终坚持聚焦当下热门法律问题,搭建法律人与社会各界交流的平台。未来,徽商所将继续深入开展相关专题研讨讲座,继续学习研究,不断提升业务水平,扩展法律服务的广度和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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