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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五):离婚后深陷夫妻债务 再审终摆脱连带责任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18

01案 情 简 介

袁某与吴某原系夫妻关系,婚姻存续期间,吴某承包某公司建设工程项目,施工期间吴某向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借款。后因吴某未能归还借款,胡某以案涉工程由吴某、袁某共同承包,案涉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经营为由,将吴某、袁某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吴某、袁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法院判决吴某、袁某共同承担还款责任。袁某不服,遂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梁兴志、孙文军律师代理再审。


02律 师 工 作

接受委托后,梁兴志、孙文军律师查阅原一、二审诉讼材料,分析法院判决袁某承担还款责任的依据。收集整理能够证明袁某未与吴某共同参与案涉项目以及案涉项目实际由吴某与案外人合伙承包施工等证据材料,并针对二审法院认定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关键证据“承诺书”进行辩驳。某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代理人再审代理的意见,裁定发回原中院再审。发回再审后,原告胡某又提交所谓的案涉工程结算材料等证据,承办人对原审及胡某新提交的证据逐一发表质证意见,指出本案胡某提交的“承诺书”系吴某向建设公司申请“保函”时出具的“反担保”,其出具对象为建设公司,而并非本案原告胡某,且该承诺书亦不能认定袁某参与案涉项目,属于夫妻共同经营。袁某没有在借条签字确认,事后亦没有对债务追认,且大额债务,不宜适用家事代理,胡某没有证据证明借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经营,法院最终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改判驳回胡某对袁某的诉讼请求,维护了袁某的合法权益。


03案 件 价 值

建设工程领域中,实际施工人挂靠施工屡见不鲜,由此产生的对外借款或者欠款,是否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在实务中,各地法院均有不同的判决,其核心是夫妻共同债务的认定问题。无论将举证责任赋予债权人,还是未举债一方,都难以彻底消除实践中的不公。一方面债权人抱怨对债权保护不力,放任债务人以“假离婚”等方式转移财产;另一方面债务人的配偶们则竭力声讨债权人和债务人虚构债权侵害弱势群体的权利。本案通过审查借款客观上是否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共同经营,另一方面通过调查核实袁某出具“承诺函”的真实意思表示,判断双方主观上对举债是否有合意。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观点,认定案涉借款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有效地维护了委托人的合法权益,使案件得到公平公正地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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