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淮南子与管子的法思想比较研究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1477

  作者:陈宏光

【内容提要】《管子》与《淮南子》作为中华文化思想遗产之瑰宝,虽然所处的时代不同,但是大道同理。在宏观方面,以探讨社会治理之道为着眼点,存在着诸多共同之处。在微观方面,两者具体认识法治、立法与执法等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在对《管子》和《淮南子》法思想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辨明二者的共通之处,以分析《管子》的所具有独特的法思想为侧重点,并对其原因进行尝试性分析。
【关键词】管子 淮南子 法思想 比较研究 治理

前言:

中华文化渊源流长,文化积累和历史传承给我们留下了丰富而又蕴涵理性思考因子的历史资源,成为后人不可多得而又极具借鉴意义的宝藏。对先贤们智慧和实践的结晶,作为处在复杂情势之中的后人对其视而不见或全盘吸纳均为不采,理性之举是对这些优秀成果进行比较、鉴别、取精纳华,为今日的社会实践服务,成就中华发展蓝图。
在诸多优秀传统文化成果之中,《管子》与《淮南子》作为中华文化思想遗产比较具有代表性的瑰宝,虽然成书时间、所处时代、侧重点均有所不同,但是大道同理。在宏观方面存在着诸多共同之处,二者都以当时社会的实际情势为出发点,以探讨社会治理和社会管理之道为着眼点,以建设成为一个国家富强、民众富足、社会稳定有序、长治久安的国家为目标。但是,由于在指导思想、路径选择、方式采取等方面的不同,在微观方面,两者具体认识法治、立法与执法等方面又有较大的差异。本文将分析的视角置于二者在法思想的相异方面,在对《管子》和《淮南子》法思想进行梳理的基础上,辨明二者的共通之处,以分析《管子》的所具有独特的法思想为偏重点,并对其原因进行尝试性分析。
1、著述比较。《管子》一书是战国纷争时期社会大势之下稷下先生托名管仲之法的名义和对当时齐国执政思想和社会管理经验的总结而成书,包含了一大部分战国时期的内容。其中富含法思想和治理经验的篇目一般被认为是聚集在稷下主张“法治”的齐法家的作品。当时的一个史事是,管仲执政齐国期间,通过修礼明法,加强社会治理,使齐国富国强兵,因而得以大治,齐桓公因此称霸诸侯,这也是《管子》一书托管仲之名的原因所在。《淮南子》是汉初淮南王刘安为了适应多元一体的统一民族国家需要而集合门下宾客编撰的,儒道融合,兼收墨、法、阴阳各家观点,是一部兼收并蓄、博大精深、而又富有内在逻辑思想体系的著作,是汉初杂家的代表作。
2、时代比较。《管子》的法治思想,既是齐国政治、经济、文化发展的产物,也是在百家争鸣中,综合各家为我所用、思想创新的产物。道法结合、礼法结合是贯串《管子》的两条主线,凸现齐法家的面目。齐法家重视以亲情为纽带的宗法制度,不废礼治,又遵天道适当给予民众以生息,从而实现了对一味酷刑的法治思想的某种改良,意图达到一种包容性的治理,从而在纷繁复杂的情势中实现富国强兵。与此相较,《淮南子》的法思想是为了适应自秦以来国家实现大一统和长治久安的需要,对先秦诸子百家尤其是道儒法三家的思想学说进行批判性的综合,对道家的“无为思想”进行改造并注入新的内容,阐述了一系列治国主张。
3、思想比较。老子等道家思想对于《管子》和《淮南子》法思想影响巨大,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因道设法”,“以道统法”,作为法思想的哲学依据和逻辑起点。在《管子》中,从本质上而论,“道”被认为是一种富含规律性的最高规范,君主根据这种规范来引导人民,把道德实质和精神传而下形成法令,促成事业。[ 李增:《管子法思想》,载《管子学刊》,2001年第1期。]由于当时历史情势的复杂性,《管子》受多方面的影响,形成了管子法思想的做综复杂性。在《淮南子》中,“道”被认为是统摄“天地之理”“人间之事”“帝王之道”的,“道”是不变的、永恒的,“事”是具体的、应时而变的。[ 戴黍:《以治为重心:试析<淮南子>之道》,《江淮论坛》,2008年第1期,第158页。]不变和变互相映衬,互为因果,辩证性地阐述了治理之道的真谛。从上述之论不难看出,二者均重视法要合乎规律性,即符合“道”的原则和要求。
一、工具主义:“道”之领悟程度不同的法律观

对于法的定位,《管子》的要旨在于以法作为安天下的手段,在《管子》看来,法尽管是极其重要的不可或缺的手段,但也只是“治国”的诸多可以选择的手段之一,是第二位的从属的问题。《淮南子》所持观点也基本相同,《淮南子》以法家思想为本源和理论依据,并对其进行改革,强调了法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方面具有不可忽视的工具性作用,提出了一些契合时代需要的治国方略。当然,一个应予以明确的前提是,我们在对二者法思想进行分析、鉴别的同时,不可苛求古人,也不应用今天法治的标准去衡量彼时之法思想和治理策略。
在工具主义法律观宏观指导下,《管子》一书中对于法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为,“法度者,万民之仪表也。”[《管子形势解》]明确提出,“夫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使民规矩绳墨也”。[《管子七臣七主》] 在将“法”法进行功能性定位为“万民之仪表”之后,进而对法、律、令进行层次性划分的基础上,认为具有不同之作用,法的作用为“兴功惧暴”,“律”的作用为“定分止争”,“令”的作用为“令人知事”。“法”、“律”、“令”三者互相配合,层层递进,各处在不同的位阶。“法”处于最高之位阶,与“道”联接最为密切,也是最能够体现“道”的原则和精神的;“律”次之,是在社会出现矛盾和纠纷之后,解决这些矛盾和纠纷的准则;“令”属于指引性范畴,通过“令”的制定和公布,民众可以知晓该如何行事,“法”、“律”、“令”三者三位一体,共同构成民众所遵守的规范体系,为社会秩序之有效维持提供前提性基础。
《淮南子》在着重强调“以道统法”的前提下定义了法,“故圣人所由曰道,所为曰事。道犹金石,一调不更;事犹琴瑟,每弦改调。故法制礼义者,治人之具也,而非所以为治也”。[《淮南子汜论训》]“法者,治之具也”。[《淮南子泰族训》]上述论述重在强调法律只是一种治理国家的工具,作为对国家进行有效地治理的“法”,必须符合“道”的宗旨要求,也只有这样的“法”,才能在实施中达到良好效果,达到“大治”。综合看来,《淮南子》对于“道”的强调程度更高一些,一个最重要的原因是《淮南子》仅作为纸上的治国策略,而没有得到实际的实施,理想化的成分更多一些。
二、实证主义:“变”之实施效果不同的立法观

(一)大道同理:“顺天道,与时变”的实证主义立法观1、“顺应天道”和“以道统法”,立法应符合客观规律的要求。《管子》 提出了“宪法制度必法道”。[《管子法治》]这里的“道”和下文《淮南子》中的“道”一般都理解为自然规律或者事物本身所具有的规律。《淮南子》也提出了制定法律要符合客观实际情况,法律被制定出来之后,不但法律制度本身要符合“道”的原则,还要达到“令行”的效果,发挥其实际作用,避免法因得不到实际执行而成为具文。“不用之法,圣王弗行;不验之言,圣王弗听”[《管子氾论训》],应按照“高不可及者,不可以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可以为国俗”的原则立法。
2、“顺民心”和“发于人间,生于义”,法应当源于实际需要,体现民众的利益和要求。《管子》主张法律要“令顺民心,则威令行”[《管子牧民》],只有如此,立法的目的才可达到。《淮南子》主张“法生于义”、“发于人间”,此处的“义”主要指众人之宜,也即符合众人的要求和利益,而人间所强调的也在于此。
3、“与时变,与俗化”和“与化推移”“与时而变”,法不是一成不变的,而应随着实际情势的变化而不断变化。《管子正世》篇强调法令要“故其位齐也,不慕古,不留今,与时变,与俗化”,古人和先贤之法虽有其合理性,但实际情形已经改变,所以,不能因为是祖宗之法就一味的抱残守缺,拒绝改变,即使是今人所制定的法,也应随实际而变。在坚持“以道统法”的法律观和无为观的的前提下,《淮南子》提出了与《管子》类似的观点,主张法律与制度应当“与化推移”“与时而变”,以适应变化了的时势的。当然,法律不可朝令夕改,不可因为法应与时而变而滑向朝令夕改的极端,损伤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毕竟,对于民众而言,法的稳定性和可预期性是非常之重要的,至于法应当如何变以及变化的频率,《淮南子》与《管子》均未提及。
4、“制无逾民”和“政令约省”,法律应该适中。《管子》认为立法要宽严适度,“赏罚之制,无逾于民”。[《管子君臣上》]法律是维护并保持社会秩序的,应当可循,不可强求不可为之事,易于为民众所接受。《淮南子》认为“非易不可以治大,非简不可以合众。大乐必易,大礼必简。易故能天,简故能地”。[《淮南子诠言训》]显而易见,法令简约、通俗、易知,才有利于君主掌握和百姓遵守,达到“政令约省,而化耀如神”效果。[《淮南子泰族训》]如果繁杂无序,必然因为难以理解和把握,而得不到切实贯彻和遵守。
(二)求同存异:《管子》偏重实效的立法思想及原因

1、法令统一。《管子任法》篇强调“法律之判定,力求统一”,如果法度不一,“则守法者感,侵至背法而立私也”[《管子乘马》],“国法,法不一,则有国者不祥”[《管子任法》]。《管子》着重强调法令的统一,与当时齐国的实际情形分不开的,作为一个典型的人治国家,需要上下一致的政策和法令,而这些法令又都需要人去执行,法令的统一,对于中枢意志的贯彻、行政效能的提高、有效治理国家都具有重要意义。
2、广采意见。 《管子九守》篇中说 “目贵明,耳贵聪,心贵智。以天下之目视则无不见也,以天下之耳听则无不闻也,以天下之心虑则无不知也。”在此,以“目”、“耳”、“心”作为手段,以汇聚起来的民众的“目”、“耳”、“心”作为依托,就可以达到“无不见”、“无不闻”、“无不知”的境界。法令的制定必须广泛征求民众的意见,采纳民意,使立法具有民意的基础,这样的法才能够得到民众的认可,也更有利于其实施。
3、理想的法律标准。最为理想的法律是什么样的法律,其标准是什么,是严酷还是宽松,在这个方面,《管子》认为较为理想的法律是,“法行而不苛,刑廉而不赦”,“菀浊困滞者,法度不亡”[《管子中匡》],法律要可行而不严苛,宽严相济,责罚适度。用这样的法律来治理国家,则“往行不来,而民游世矣”。即达到往者和来者都无所拘束,人民幸福快乐,国家兴旺发达。
从以上有关立法思想的论述不难窥见,《管子》的立法思想与《淮南子》相比较,更加偏重于法的实效,最重要的原因是《管子》是有很大一部分是对管仲相齐时的法令政策的总结。众所周知,法的制定和实际的执行以及实施效果之间差距很大,而对于具有实际行政和执法经验的管仲而言,对于立法,会更加注重法令制定之后的实效。
三、规则主义:“度”之衡量标准不同的执法观

自古以来就有民谚云,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将这句话套用在法律的制定和执行方面,可能会产生同样的效果,法律也是“制定起来容易,执行起来难”。法律在制定之后,该如何有效执行,使其发挥预期作用,在社会实际之中产生作用,而不至于因得不到切实有效执行而成为“纸上的法律”,是立法者、执法者、社会治理者、民众等各主体都需要考虑的课题之一。《管子》与《淮南子》都对于执法原则,方法作了论述,只是二者因衡量标准的差异而在具体执法观上有所不同。
(一)大道同理:“以法限君”和“公正平等”执法思想

1、“令行禁止”和“无私好憎”,执法必严思想。《管子》以“大治”为着眼点,强调法律必须“令行禁止”。《管子立政》篇认为,只有“令则行,禁则止”,“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 此谓为大治”[《管子任法》]。《淮南子》以达到“为平”、“为正”、“为命”为着眼点,对人主的“法”的执行原则提出了和《管子》类似的主张。“衡之于左右,无私轻重,故可以为平;绳之于内外,无私曲直,故可以为正。人主之于用法,无私好憎,故可以为命”[《淮南子主术训》]。
2、“上下贵贱皆从法”和“尊贵不轻罚,卑贱不重刑”平等主义执法观。《管子任法》篇曰“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提出了君臣行为均应一体符合法令规定,上下贵贱在法令执行上平等的思想。《淮南子主术训》提出“尊贵者不轻其罚,卑贱者不重其刑,犯法者虽贤必诛,中度者虽不肖必无罪,是故公道通而私道塞矣”。以“尊不轻罚”、“贱不重刑”为起点,进而论证了执法的具体措施以及可能产生的效果——“公道通而私道塞”。“刑杀无赦,虽有盛尊之亲,断以法度”[《淮南子时则训》],提出了“尊贵不轻罚,卑贱不重刑”和凡违法行为,都应“断以法度”的平等执法思想。由前面论述可知,《管子》和《淮南子》都注重执法的一致性和平等执法的重要性。
3、“置法自治,立仪自正”和“自检仪表,令行天下”,“以法限君”思想。
“禁胜于身,则令行于民”[《管子法法》],意在强调如果君主个人严格遵守法令,以身作则,那么民众必然会因看到或听到君主带头遵守法令而自觉依照法令行事,这样既赢得了民心,又利于法令的推行。《管子法法》篇同时也认为“故置法以自治,立仪以自正也。是故上不行则民不从,被民不服,法死制,则国必乱矣。是以有道之君,行法修制,先民服也。”“置法”的目的在于“自治”,“立仪”的目的在于“自正”,如果立法者和君主都不守法,那么民众必然也不会自觉遵守法令,如此下去,制定法令也就没有任何意义了,国家也会因为没有法令维护秩序而混乱。一个贤明的君主,会做一个遵守法令的典范而让民众信服。在君主带头遵守法令方面,《淮南子》与上述《管子》的主张类似,“法者,天下之度量,而人主之准绳也。是故人主之立法,先自为检式仪表,故令行于天下”[《淮南子主术训》],二者具体表述虽有所不同,但其精神实质可以说是殊途同归。
(二)求同存异:《管子》着重强调的执法思想

《管子》着重强调的执法思想是执法者执法经验总结和期望。
1、“过不赦, 善不遗”,有错必纠的思想。《管子法法》篇认为“上赦小过则民多重罪, 积之所生也。”就是说小过积累起来可以酿成大过, 犯小过的人如果不受惩罚,那么犯大过的人就会越来越多。所以紧接着继续论述道,“有过不赦, 有善不遗,励民之道,于此乎用之矣”这对于我们今天的社会管理和治理有着积极的启发意义,对于一些违法乱纪现象,必须在其初期就必须依照法律法规予以严格的处理,不应纵容违法者。任何人不应从自己违法行为中获取利益,即使获取利益,也不能够得到认可[《管子法法》]。
2、宽严适度,慎罚少杀,执法应有必要的限度。关于执法的限度和刑罚的作用方面,《管子牧民》篇中有精辟的论述,“故刑罚不足以畏其意,杀戮不足以服其心。故刑罚繁而意不恐,则令不行矣;杀戮众而心不服.则上位危矣。”在此,《管子》作了一个假设行论证,即如果“刑不畏意”,那么,“令”就得不到执行;“杀不服心”假设如果滥杀无辜,不能让人心服必然导致“上位危矣”的后果。法作为一种规范人们行为的规则,强制性是其与其他社会规范相比较而言最为突出的特征,但法的强制性必须要控制在一个适度的范围之内,也就是我们常说的法律的强制性是一种潜在的强制性,应当慎用法的强制性,如果超出了适当的限度,法将与赤裸裸的暴力无异,这与制定法的目的显然是背道而驰的。强调执法要有必要的限度,这与《管子》书中强烈的重民、顺民的思想脉络是一致的。
3、私道行——法度侵——国乱,执法中无私的重要价值。《管子》执法思想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强调执法的公正无私,并用一个具有逻辑上因果关系和比较的范式对两者进行了论证,以此强调执法中无私的重要价值。“私道行则法度侵”[《管子七臣七主》],“法度行则国治, 私意行则国乱”[《管子明法解》]。一种情形是,一个国家若私欲横行,人人都为自己利益考虑而不为国家利益进行奋斗,在这样的国家里,人们为了追求一己私利,必然不惜违反甚至破坏法律,赖以维持秩序的法律被破坏了,国家也就陷入一片混乱。另一种情形是,一个国家的人们能够为了国家的利益而牺牲个人利益,为国家的强盛无私奋斗,法律的实施过程中做到无私,以公平、公正为准则,这样的国家必然能够有效治理,进而达到国富民强、长治久安、繁荣昌盛的大好局面。

结语:

在如今中国处于社会矛盾多发、价值多元、各利益主体诉求相异的情况之下,作为法学的研究者、法治的实践者、参与者,我们认为在对先贤们深邃的思想和理论进行研究过程中,应当坚持“返回思想的形而下”,即立足于现实之需要,着眼于现实问题的解决,将研究与现实结合起来才能使研究具有积极意义和持久的生命力,也能够使先贤的理论和思想在新的实践中得以丰富和发展。当然,应当予以明确的是,着眼于现实的研究和研究深度并不矛盾,将二者有机结合应是研究者和实践者所孜孜以求的境界。本文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梳理了《管子》与《淮南子》法思想,辨明两者的共通之处,重点评析了《管子》所独具的法思想,尝试性分析其间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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