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关于修改《刑事诉讼法》完善律师侦查阶段会见权的议案

发布日期:2009-09-16 浏览次数:1309

  一、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的现状我国《刑事诉讼法》把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放在第二章“侦查”的第二节“讯问犯罪嫌疑人”中。该法第96条第一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咨询、代理申诉、控告”。第二款规定:“受委托的律师有权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可以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向犯罪嫌疑人了解有关案件的情况。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批准。”该法称侦查阶段介入的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聘请的律师”,即该阶段律师不具有辩护权。此阶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有了解案情权,而侦查机关有派员在场权,对涉及国家秘密案件有决定是否同意律师会见的批准权。
  公安部《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43至48条对侦查阶段律师的会见作了具体规定。除了规定涉及国家秘密案件和会见犯罪嫌疑人需要聘请翻译人员应当经过公安机关批准、视情派员在场以及会见时公安机关要查验律师的有关手续外,规定了安排会见的最长时限和在场民警对律师违规、违法行为的制止权和停止本次会见的决定权。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149条至155条对检察机关办理自侦案件时律师的会见作了规定。其中除了会见手续、安排时限、涉及国家秘密案件的批准、对违规行为的制止权和中止会见权等与公安部的规定类似外,特别规定了律师会见时检察人员不派员在场时应当出具同意会见证明,同时规定了在场检察人员对律师会见情况的笔录权。
  二、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侦查阶段的律师会见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
  问题之一是,律师的会见率过低,侦查机关拒绝律师会见的情形仍然较为普遍。房保国在《律师会见难的现状与出路》中统计,北京市律师从1997年元月至2002年6月,在侦查阶段被拒绝安排会见的约占办案数的1/3以上。六安市律师协会2004年全年接到律师关于会见被拒绝的求助共两起,这两起是律师在屡次被拒绝后的求助,实际上被无理拒绝会见的情况在许多案件中都不同程度存在。
  问题之二是,会见安排不及时,造成委托人对法律的失望和对律师的误解。侦查机关总是以领导不在家、没有时间陪同等理由搪塞、推脱而尽可能推迟律师的会见时间。
  问题之三是,会见时间、次数和内容受干预,造成会见效果受影响。绝大部分会见被限制在半个小时或更短的时间;只允许会见一次或两次;侦查人员在律师会见时打断律师有关案件事实的问话。
  问题之四是,会见场所受歧视,律师受到不公正待遇。有的地方看守所为律师单独设立会见室,中间用整块玻璃隔开,又不提供电话或其他传声设备,有的仅仅在中间留几个小孔,防律师如防贼。
  问题之五是,会见被置于侦查机关全面监控之下。法律规定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侦查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和需要可以派员在场。但是,对于“案件情况和需要”具体指哪些情形未作明确规定。“可以派员”变成了当然派员。有时侦查人员不仅在场,还要求对会见全过程录象,生怕律师会做出什么影响其收集证据的事情,会说出什么妨碍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话语。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