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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金融危机下新贸易保护主义的绿色壁垒

发布日期:2009-09-08 浏览次数:1154

  摘要:当前世界性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西方各国的新贸易保护主义有了加剧的倾向。而绿色壁垒作为新的政策和法律工具,由于其具有表面上的合理性,将被西方国家在贸易保护中运用得中更加广泛。但绿色壁垒尽管形式上多样化,其实质上缺违背世界贸易组织促进国际贸易自由化的最高总宗旨,本文即从世界贸易组织法律框架的基本原则的角度对其实质进行研究。
  关键词:金融危机、新贸易保护主义、绿色壁垒一、绿色壁垒对出口贸易的影响据《中国青年报》报道,2009年2月1日瑞典TV-4 报道了中国16家羽绒企业销售“活拔毛”的羽绒制品,导致部分欧洲消费者开始抵制中国企业生产的羽绒制品。这使得占世界羽绒及其制品供应量70%的中国企业的羽绒销售受到很大的影响,原料价格更跌至历史最低点。其中以盛产白鹅绒的安徽皖西六安的羽绒企业和浙江的羽绒企业受影响较为严重。很显然,这一案例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的背景下,西方国家为了保护其国内生产企业,干扰中国企业的产品进入其国内市场的明证,而欧盟正是绿色壁垒最为严厉的区域性经济组织。上述案例中可能涉及的欧洲关于家养鹅的法律自1999年12月22日已正式实施。该法律对家养鹅(包括家养雁属、家养野生鸿雁属及其杂交种)的生物特性、饲养人和监督办法、鹅舍、鹅舍建筑和其他、屠宰等方面做出了严格的规定——“禁止任何会或者可能会给鹅带来痛苦的饲养方式或者饲养计划”,“不允许从活禽身上拔取羽绒、羽毛”。但其有关进口国政府并未通过法律途径提出正式交涉,但是媒体报道这样隐蔽的手段达到了同样目的,这种“民间壁垒”方式无疑为中国企业出口贸易的发展设置了很大的障碍。
  全球贸易自由化始终是WTO追求的目标,早期的关税壁垒和以“配额”为代表的传统的非关税壁垒逐渐废除,新贸易保护措施就不断涌现,并且在不同的时期呈现出不同的态势。1927年爆发的世界经济危机和1973年的能源、货币危机都引发了全球性的贸易保护浪潮,可以预见,在当前世界金融危机的背景下,国际政治经济环境发生变化,新贸易保护主义势必加剧。受当前金融危机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外向型经济已经受到影响。2008年前三季度,我国出口增速比去年同期回落了4.8个百分点。因此对新贸易保护主义有关理论和发展变化必须有及时的清晰的认识,才能在实务中防范贸易风险的发生,也将有利于解决已经出现的贸易争端和相关问题。
  二、绿色壁垒的发展二十世纪九十年代,随着人文化贸易导向观念的发展,出现了以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以及社会责任壁垒等新贸易保护主义。这些方式不同于反倾销、反补贴税等更容易引发报复或争端的传统壁垒。而是表面上以WTO所倡导的生态保护和可持续发展等理念为根据,如《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序言中表明世界贸易组织将在多边贸易体制的框架内寻求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目标的实现,以“名义上合理、形式上合法、保护内容广泛以及保护方式隐蔽” ⑦进行新的贸易保护。其中技术壁垒是发达国家利用技术上的优势地位对进口产品的各项技术性标准做出严格的规定,并不断细化这些规定,以此来达到降低发展中国家产品的竞争力目的。而绿色壁垒是随着国际社会对经济、社会和环境协调发展的逐渐重视,利用现有的主张人与自然和谐、可持续发展的规则和框架,构筑的以保护其国内产业为目的的歧视性标准。例如:关贸总协定GATT第 2条、第 20条规定了为保护人类、动植物的生命及其健康,以及为保护有限的天然资源,允许对贸易进行限制,如允许“增收环境税费”及承认“环保例外权”。WTO的《技术性贸易壁垒协议》规定只要为了人民、动植物的生命、健康和环境,且不构成武断或不合理的差别待遇,不构成对国际贸易的变相限制,缔约方可制定技术性规定。该规定已然成为国际贸易总的绿色法律。《补贴与反补贴措施协定》第11条规定:“如果有助于消除严重的环境压力且采取最合适的环境手段,可以考虑接受环境补贴。”《农业协定》要求逐年消减国家对农业的扶持措施,但是保护生态环境计划及农场主的直接绿色补贴等国内扶持措施,不在削减之列。《卫生与植物检疫措施协定》,其内容涉及环境较为密切,认为各缔约国有权采取必要的卫生措施保护人类和动植物的生命健康。2003年2月,WTO农也委员会的《农业谈判关于未来承诺模式的草案》及其修正案中,还首次将发达国家提出的“动物福利”保护提出来。类似的诸多规定为西方发达国家以保护生态环境为借口,为达到保护其国内产业的目的,针对发展中国家制定其无法达到的歧视性环境保护标准。这是无视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在环境保护条件的实际差距,忽略发展中国家遭受了来自发达国家早期工业发展期对世界环境造成影响的事实,是极不合理的。
  三、绿色壁垒的具体表现出口企业要在对外贸易中避免各种绿色壁垒的影响,必须鉴别具有极大隐蔽性的绿色壁垒。目前,绿色壁垒主要有以下一些种类:
  1、绿色环境标志,是由发达国家政府部门或民间团体依据一定的环境标准颁发的图形标志,使用在合格的商品及包装上,此标志要求出口商表明该产品不但符合质量标准,还要在生产、使用、消费环节中都要符合环保要求,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健康均不会造成损害。环境标志是进入实施环境标志制度国家市场的“通行证”,其认证程序复杂、手续繁琐、标准严格,增加了出口商的生产、交易成本。自德国于1978年第一个实施环境标志制度“蓝天使”计划以来,环境标志制度发展极为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50多个国家和地区实施这一制度,如加拿大的“环境选择方案”,日本的“生态标志”,欧盟的“欧洲环境标志”等。2、绿色包装制度,这是要求能节约资源、减少废弃物,包装易于回收再利用,易于自然降解、不污染环境。例如德国于1992年公布的《德国包装废弃物处理法令》。奥地利 1993 年 10 月开始实行新包装法规。英国制订了包装材料重新使用的计划,要求 2000 年前使包装废弃物的 50-75% 重新使用。日本于1991年、1992年发布并强制推行的《回收条例》、《废弃物清除条例修正案》,美国也规定了废弃物处理的各项程序。韩国2007年的进口家禽肉检疫新标准要求“用于包装出口家禽的包装纸须由出口国政府认可、于人体无害的、不造成环境污染的材料制成”。欧盟多国都曾以进口商品的包装不能回收利用,要求出口商更换包装,但更换包装增加了出口成本,使外国出口商不得不退出其市场。3、绿色技术标准,是发达国家根据本国的生产技术水平,通过立法制定严格的生产强制性技术标准。发展中国家的产品即会因难以达到这些生产环保标准而被拒之门外。早期的ISO9000 系列质量标准体系就是1995年4月由发达国家控制下的国际标准化组织根据《国际环境监查标准制度》要求实施的。类似的标准一般以消费品为主,如:纺织品、纸制品、电池、家庭清洁用品、洗衣机、鞋类、建材、洗护发用品、包装材料等,不含服务业和已有严格环保标准的药品及食品。 1993 年 6 月英国首先制度了有关洗衣机、洗碗机、灯泡、护发用品、防臭剂、化肥的环境标准。目前,美国、德国、日本、加拿大、挪威、瑞典、瑞士、法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发达国家纷纷制定环保技术标准,并趋向协调一致,相互承认。4、环境附加税,这是发达国家保护环境、限制进口最早采用的手段,即对一些污染环境、影响生态的进口产品征收一般关税之外的进口附加税。发达国家在20世纪70-80年代就推行环境税,且环境附加税占GDP的比例逐步增加。例如美国对原油和某些进口石油化工制品课征的进口附加税的税率比国内同类产品高出3.5美分每桶。5、绿色卫生检疫制度,主要针对食品中农药残留量、放射性残留和重金属含量制定的检疫标准。例如我国出口到日本、韩国的虾仁、鱿鱼因细菌超标而被提出退货。对此,西方发达国家规定的检疫标准是非常严厉的,中国出口的农副产品常常因达不到检疫标准而被要求退货,遭到巨大的经济损失。6、绿色补贴,是发达国家针对发展中国家为了减轻国内企业承担的环境保护成本负担而给与企业的补贴,认为发展中国家的做法违反GATT和WTO的反补贴的规定。理由是这些发展中国家的环境标准与本国的高标准相比差距甚远,这些国家的生产支付较低的环境成本,因而要求本国政府将这种环境成本优势视为补贴,在其认为其产业遭受重大损害或重大威胁时,征收反倾销税。7、福利壁垒,这是新型的隐性贸易壁垒,2003年WTO的文件中就出现了关于动物福利的内容。前述2009年中国羽绒企业遭遇的问题即可归于此类。该壁垒主要针对动物及其制品的生产过程,要求喂养、运输、生产过程中动物无任何疾病、行为异常、无虐待伤害、无心理紧张压抑等痛苦。例如,2004年欧盟即要求鸡蛋须标明是“自由放养的母鸡所生”。欧洲议会2003年初通过了一项法令,要求在2009年之后,欧盟各国的化妆品公司不得在动物身上进行化妆品的毒性或过敏性试验,欧盟将禁止进口在动物身上进行过试验的化妆品。
  四、WTO法律框架下分析绿色壁垒的实质投资、出口和消费一直是我国经济发展的三大支点,其中出口贸易占相当的比重,2007年即已达37.5%。但自中国加入WTO后,尤其是2002年以来,中国出口产品成为新贸易保护主义攻击的主要目标,针对我国的贸易争端不断增多,严重影响我国对外贸易的发展。金融危机背景下,新贸易保护主义将以更新的形式出现,守住出口贸易这块阵地是是巨大的挑战。由于绿色壁垒往往披着合理合法的外衣,具有很大的隐蔽性,必须在贸易争端中准确判断,防止其被滥用,就必须将其与正真保护生态环境、体现可持续发展理念的贸易规则相区别。因此可以在WTO的框架下,以自由贸易原则、透明度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和非歧视原则等WTO的基本原则作为切入点,在争端中积极应对,从根本上揭露绿色壁垒的实质是阻碍国际贸易自由化发展的绊脚石。
  首先是透明度原则,该原则要求成员方一切影响贸易活动的政策和措施的披露是公开、及时、有效的,以便于各成员方政府和企业了解和熟悉,并且还要求其在政策和措施实施前和实施后允许申辩。例如,《关税与贸易总协定(1947)》(以下简称GATT)第10条第1款、第2款、第3款(a)项。如果在争端程序中被援用的规则是未及时有效公开的,则不得要求出口方遵守该规则。1998年7月,美国因禁止从印度、马来西亚、巴基斯坦和泰国进口虾及其制品产生争端,向WTO的争端解决机制上诉机构提起上诉,上诉机构即指出:美国的措施未建立起“一套透明的、可预见的认证程序”。因为提出与美国交涉的国家既未接到正式通知又未获悉任何理由便遭到拒绝,并且对于这种拒绝,美国并未提供正式的复审或上诉程序。这与GATT第10条第3款的精神相违背。上诉机构认为,美国实施其措施的方式构成了“不合理的、任意的歧视”,不符合GATT第20条引言的要求。那么,我国出口商在遭到绿色壁垒时,首先要查清进口国的相关措施依据的贸易法律、规章、政策、决策和裁决是否已经公开,并且是否允许了合理的申辩。这对于预防因进口国的各种临时措施而造成的损失有一定的效果。
  其次,公平竞争原则。以《1994年关税与贸易总协定》为代表的多边货物贸易协议,始终在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WTO的宗旨和各个协议也都体现了公平竞争原则。在WTO各项条款中,这一原则主要体现在第六条“倾销”、第七条“补贴”和第十七条“国际贸易”等条款之中。该原则要求成员方应避免采取扭曲市场竞争的措施,纠正不公平贸易行为,在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创造和维护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并且,无论在在货物贸易领域、服务贸易领域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领域,无论是WTO成员各国或者各国企业,均应当维护公平的市场竞争。例如,在 GATT中就已经采取的关税减让谈判,是为了减少关税给外国产品带来的不利影响;取消数量限制和实行国民待遇,是为了使外国产品与本国产品处于平等的竞争地位;实行最惠国待遇,可以使来自不同国家的产品受到同等的待遇。又如:《服务贸易总协定》要求各成员取消限制竞争的商业做法,即使允许对国内某些行业实行垄断和专营服务,服务提供者的行为也不得违背该成员的最惠国待遇义务及做出的具体承诺,即不能滥用其垄断地位。这一规定与GATT中有关国营贸易的规定是类似的。
  此外,《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除了多次援引《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有关规定外,还专门对协议许可中限制竞争的行为做出了规定。农业方面,《农业协议》提出,农产品贸易的目标是“建立一个公平的、以市场为导向的农产品贸易体制”,而实现这些目标的手段是“持续对农业支持和保护逐步进行实质性削减,从而纠正和防止世界农产品市场的限制和扭曲”。具体说,就是在市场准入、国内支持、出口竞争和动植物卫生方面达成协议,鼓励公平竞争。但是,西方发达国家目前制定的许多有关的规定都只具有形式上的公平性,缺乏WTO倡导的实质上的公平。以畜牧养殖为例,欧盟为了体现动物福利,对牛和母羊提供粗放化经营提供多达六种补贴,并对牲畜享有的存栏密度,饲料面积等做出明确规定,以充分保证牲畜在饲养、运输、宰杀和加工中享有福利并同时保证环境安全。日本政府也对养鸡、养猪进行“生产资料购置补贴”。这些措施使得发达国家的农业、畜牧养殖生产企业能按较高标准进行生产。而经济实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的生产企业却无法获得相同的生产竞争条件,这在实质上是不公平的。这违背了WTO法律框架下对发展中国家的制度设计。更重要的是,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发展的早期,其生产对世界环境所造成很大的破坏,而该后果目前由全球各国尤其是发展中国家共同来承担,是极不公平的。理应在致力于保护环境的同时,要考虑发展中国家的实际状况。因此,在实施发达国家集团制定的各种绿色壁垒的同时,有理由要求发达国家对发展中国家出口企业在生产中达到有关要求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人力资源方面帮助,否则即构成实质上的不公平竞争。
  再者,非歧视性待遇原则,主要是通过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来实现的。最惠国待遇是指WTO成员国现在或将来给予任何另一成员方的优惠和豁免,也将给予第三成员方。根据WTO的规则,各成员一般不得在其贸易伙伴之间造成歧视。给予某一成员一项特殊优惠,例如针对某项产品征收更低的关税,必须给予其他所有世界贸易组织成员同样的待遇,即最惠国待遇原则。从环境保护的角度看,对以有害于环境的加工和生产方法生产出来而最终用途和物理特性相同的产品,是不能实施非歧视待遇的。国民待遇指在国际贸易或协定中,成员之间相互保证给予另一方的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在本国境内与本国自然人(公民)、法人(企业)和商船同等的待遇。在贸易方面是指成员国之间相互保证对方的公民、企业在本国境内享有与本国公民、企业同样的待遇。实施国民待遇必须是对等的,不得损害对方国家的主权,并只限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国民待遇原则关注的是进口产品在国内的税、费及政府管理上的待遇。如环境保护与国内税(环境税),GATT第2条第2款第1项规定,缔约方可以对进口产品征收与相同的国内产品征收的国内税相同的费用。但是消除环境成本差异就等于消除来自贸易上的收益,而环境成本判别又有各自的差异。非歧视待遇原则初衷是为了防止发展中国家受到不公平待遇,现在反而被发达国家加以利用,成了制造不公平的理由。因为,发展中国家和其企业在实力上与发达国家的不能同日而语,而发展中国家却以国内的高标准来要求发展中国家和其企业。因此,发展中国家和其企业应当充分运用WTO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利益均享”原则、“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原则,强调发展中国家应享有差别与更优惠的待遇。
  当然,除了在争端中灵活运用WTO基本原则来维护自身利益外,从长远来看,中国还应当将生态环境保护融入对外经济贸易计划与规划,把环境问题纳入国家的投资政策和进出口政策体系。并且在吸收和借鉴国外的环保方面的立法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与环境有关的法律法规,减少我国出口的产品受到的阻碍。从微观上看,要解决新贸易保护主义绿色壁垒的问题,还需要企业要树立绿色营销观念,积极主动的适应国内外政策法律的要求。尤其是金融危机背景下,企业更要做好充分的准备以预防风险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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