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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法不容情 疏而不漏---杨某故意伤害案

发布日期:2015-01-22 浏览次数:1194

被告人基本情况:杨某,男,汉族,1966年5月11日生,生于安徽省庐江县。2014年6月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事拘留。现羁押于合肥市第二看守所。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案情回顾

一时冲动,亡命天涯

1995年10月5日晚,本案被告人杨某请被害人谷某(他的好朋友)和袁某夫妇在其单位宿舍楼三楼宿舍吃饭,期间谷某与杨某因琐事发生争吵,继而在楼下篮球场及四楼谷某宿舍内打斗,当时杨某的鼻子被打出血,牙齿被打松动,后来由于谷某穷追猛打,杨某不得已从他宿舍抽屉里拿出一把折叠刀,两人又扭打在一起,在打斗中不知道什么原因,刀刺中了谷某左胸,致谷某受伤,经抢救无救死亡。作案后杨某从合肥逃往上海,躲了几天后,再次前往广州,随后跑到深圳打为生,为不暴露自己的身份,他不敢去人多的地方,不敢与人交往,只能选择一些小工厂打散工,过着节衣缩食,暗无天日的生活。

通缉被抓,如释重负

杨某就这样艰难度日,事发三年后,他结识了一女子,两人很快成立家庭,为办理结婚证,他拿了自己和女友的照片,做了一个假结婚证。婚后,还生育一子。他后来应聘到一服装厂当保安,经过几年的努力工作,他当上了保安队长。在这东躲西藏的日子里,他渡过了漫长的19年,一切都很平静,但是他的内心始终无法释怀,一切都像是发生在昨天,他不能告诉任何人任何事,只能深埋在心底。2014年6月9日,合肥警方办案人员出现在他的面前,他先是一愣,随后释然道:这么多年,还是躲不掉啊。当日他在广东省深圳市光明新区美雅制衣厂被抓获。

律师援助记录

2014年8月11日,我们接受杨某哥哥姐姐的委托,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因他伤害他人之后逃亡至今19年,他将会面临怎样的刑事处罚?案件又会存在怎样的离奇经历?

真有“死而复生”吗?

对于本起案件市场星报进行了题为《家中设宴闹不快,男子捅死朋友逃亡19年》的报道,接到案件后,我们见到了他的家人,他的亲属提供了一个重要线索,他们怀疑被害谷某并没有死亡,他们同村的人朱某曾经接到一个电话,据说是谷某打过来的,经过那个人转述,杨某家属开始怀疑谷某并没有死亡。为了慎重起见,我们对本起案件非常重视,我们立即将家属反应的谷某可能没有死亡的情况通知了公安机关,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刑警大队非常重视,并启动了调查程序,调查了朱正传所说的唐皓天系谷某的身份信息,并进行了辩认,经调查朱正传系误传信息。我们在第二次会见时,也将卷宗里的辨认信息出具给杨某辨认,经辨认,杨某并不认识所谓的“谷某”。至此,我们才确认杨某家属提供的线索是误传的,并非属实。

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

我们从侦查阶段开始进行委托辩护的,其间我们进行了六次会见,围绕案件发生的经过,以及杨某的心理状态做了详细的会见笔录。从他自己心理上说,他并不是故意想要伤害他的朋友谷某,而只是因为一时冲动,发生了互相打斗,又因喝了大量的白酒,导致他们没有正确处理关系,激动产生打架斗殴的状态,因此,杨某在被穷追猛打过程中,拿出了折叠刀捅伤了谷某,最终导致不治身亡。从犯罪构成上来看,我们认为杨某构成故意伤害罪,因为他心理上虽未有故意杀死谷某的犯罪故意,但是他拿刀的行动已经具备故意伤害的故意,他应该能够预见拿刀出来是能够致人受伤的,但是他依然持刀进行打斗,应属于间接的故意。所以检察机关以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名进行起诉,我们认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但是杨某认为他自己仅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他自始至终认为他没有要伤害致死谷某的犯罪动机,拿刀仅是为了吓唬谷某并未真的要伤害他,更没有想要杀死他,而且搏斗过程中他也未主动拿刀捅谷某,所以他的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在会见过程中,我们向他说明了我们的辩护思路,并解释了两罪的区别和不同,最后,征得同意进行了故意伤害罪罪轻辩护。鉴于杨某致人受伤后逃跑,并逃亡了19年,没有主动归案,而且对于被害人家属提出的民事赔偿也无能力进行赔偿,不能取得谅解。法院最终作出了杨某犯故意伤害罪,并判处无期徒刑。

结 语

本案是一起看似简单的故意伤害罪案件,但是深入案情后会发现其他案件本身存在着一定的曲折,办理本案最大的收获是罪与罪之间的区分。本案涉及故意伤害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两个罪名的认定,对于不同的罪名认定处罚程度相差甚大,那么对于律师的理论功底将是一个挑战,我们作为辩护人,根据案情和阅卷情况综合分析得出故意伤害罪符合法律规定的结论,但如何打消被告人的疑虑,充分取得被告人的信任也是关键,通过六次的会见,我们最终与被告人达成共识,为他解释清楚了的两罪名的关系和区别,厘清了头绪,使得被告人正确认识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供稿人:姚炜耀  范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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