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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从“三农资本”案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发布日期:2017-07-11 浏览次数:1971

文:李连连


*热点事件*



目前,在合肥市产生较大影响的“三农资本”案件,历时一年多终于有了眉目,现“三农资本”案件已进入审判阶段。根据检察院的起诉书显示,“三农资本”平台背后为安徽金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该平台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二十多亿,公司负责人、实际控制人、其他涉案人员均被检察院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提起公诉。该案掀起了社会上又一轮关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的讨论。

*法律规定*

那么,何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怎样才算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只有老板才构成犯罪吗?参与公司经营过程的其他员工是否构成犯罪?我们先来看法律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二十八条。

*案件分析*

本案中,由于金实公司在全国各地开设分公司、营业部,招用大量员工,使大批不知情人员直接或间接的参与到犯罪过程中来。在案发后,员工大致有这两类想法:一类是惶惶不可终日,害怕罪名降落在自己头上、自己被抓;另一类是觉得自己是打工的肯定没事,要抓抓老板。实际上,并不是所有参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员工都要被追究刑事责任,也不是所有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都只抓老板。这个要结合具体案情而定,员工在整个犯罪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是定罪与否的关键。如果起到了重要作用,那么极有可能被认定为主犯或从犯。如果没有起到重要作用,或者完全是受领导指派而完成一些工作,有可能不被认定为犯罪,这点可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第二部第一节第2项规定:在单位犯罪中,对于受单位领导指派或奉命而参与实施了一定犯罪行为的人员,一般不宜作为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在实践中,具体的衡量标准包括是否为部门负责人、工资待遇是否过高或不正常、与主犯是否关系密切、是否存在参与策划等等。

*律师提示*

1、在就业过程中,要擦亮双眼,选择正规公司,对于公司的经营范围要有所了解;

2、在公司领导指派有关工作时,要留个心眼,一旦发现涉嫌违法,应予以拒绝;

3、在工作过程中,发现公司长期不合理、不合法的经营行为,要提高警惕,及时辞职,不能成为别人的犯罪工具;

4、一旦出现涉刑等严重法律问题,应向律师等专业人士求助,参考专业意见;

5、最重要的一点,请切记如实回答公安机、检察机关的问题,没做过的事情千万不能因为觉得事情不重要就胡乱答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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