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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某公司利润分配请求案

发布日期:2014-09-24 浏览次数:1104

案情简介:

A投资公司是B公司的股东,持股比例为37.5%。2005年10月,因A投资公司被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法院委托拍卖A投资公司持有的B公司的股份,C公司竞买得投资公司的股份。2006年,工商局根据法院的执行裁定将A投资公司的股权变更到C名下。2006年1月,B依据《企业会计制度》向A投资公司送达2005年度财务状况和年度经营结果、现金流量审计报告。该报告反映2005年度尚有3049181元未分配利润。A投资公司依据该审计报告向法院起诉B公司,要求B公司按37.5%的比例向其分配2005年的利润1143442.88元。

判决结果:

驳回A投资公司诉讼请求。

专业评析:

1、利润分配请求权作为股权的一种,是一种期待权,股东能否现实获得利润依赖公司盈利水平与利润分配方案、标准而定。

2、公司在赢利后是否分配利润,属于公司内部的自治的问题。《公司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了董事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规定董事会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三十八条规定了股东会的职权,其中有一条是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也就是说有限责任公司利润分配方案是由董事会制订,股东会审批。股东会在有利润可分的前提下,可以决定分或者不分利润,股东会决议的作出,是各个股东的投票决定的,这些都由公司章程所约定,所以公司一旦有了利润必须分配的说法是不正确的

3、如果公司存在可分配的税后利润,而且公司股东大会或董事会作出了利润分配决议,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便由期待权状态转化为债权状态。

4、股权转让后,因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均一并转让给受让人,原股东请求分配转让前未分配利润,没有法律依据。当转让人将其股份转让给受让人时,如果公司尚未作出利润分配决定,利润分配请求权与其他股权一并转让于受让人,不得独立于股份或股权而存在。

5、《公司法》第七十五条:异议股东请求公司收购股权的情形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股东会该项决议投反对票的股东可以请求公司按照合理的价格收购其股权:(一)公司连续五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五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本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六十日内,股东与公司不能达成股权收购协议的,股东可以自股东会会议决议通过之日起九十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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