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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单位无视员工权益,律师助力职工维权

发布日期:2018-12-11 浏览次数:1320

2016年范某49岁,自2006年入职单位兢兢业业已经十个年头,连做梦都不曾料到单位首先拿自己开刀,2016年4月6日被无故辞退。讨要未果,范某求助法援,律师接受委托,开启漫漫维权路。



争议焦点

1、用人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2、经济赔偿金与经济补偿金是否可同时主张?3、社保缺失,养老谁买单?

律师解析


1、单位通过取消门禁阻碍员工正常上下班,其行为显然侵犯员工就业权和劳动权,构成违法解除。然囿于证据不充分,单位违法解除法律事实并未得到仲裁委和法院认可和采纳。司法实践中,劳动者证实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成功获赔案例并不多,相反,单位以末位淘汰、考核不合格等理由辞退员工构成违法解除案例不少见。换言之,用人单位管理不规范、制度设计不合理等问题往往成为劳动者揪住单位的把柄和利器。


2、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25条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由此可见,经济补偿金和经济赔偿金不能同时主张。法虽如此,然司法操作中根据个案需要可以同时主张。例如,单位存在违法解除,但劳动者手中掌握证据不够扎实,此种情况下,建议劳动者反客为主,以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第38条之规定要求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


3、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故意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导致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侵犯。譬如,导致劳动者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以后,不能按月领取养老金;发生工伤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女职工生育时不能享受生育津贴等。根据《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1条规定,单位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是其一项法定基本义务,因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造成劳动者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心得体会

范某诉安徽XX甜甜劳动人事案,从劳动仲裁、诉讼一审、二审到执行结案,历经两年有余。战场从长丰转至合肥,从仲裁转至法院,走过四季轮回。从劳动关系是否解除、单位是否构成违法解除、是否承担经济赔偿金等案件疑点和焦点,加强和完善证据,剥茧抽丝,不仅为当事人争取到10年工龄的经济补偿金,而且帮助当事人找回缺失10年的社会保险金。社保点燃劳动者“老有所依”希望,律师让梦想成真!执着和坚守,让我们收获喜悦!



供稿人:白艳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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