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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停运损失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30 浏览次数:1684

基本案情】

20143221时许,何某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在206国道株良镇田南村行驶,与董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相撞,造成两辆大货车严重受损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双方驾驶员负事故同等责任。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何某的车辆损失为111910元,营运损失为168025元。鉴定费10000元和施救费9900元有发票为据。董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不计免赔。该事故发生后,双方对赔偿事宜协商未果,何某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各项损失155917.5元。

【审理情况】

法院在审理此案过程中,各方当事人的争议焦点是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保险公司主张停运损失属于间接损失为由不予赔偿。法院认为,双方订立的保险合同系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条款中关于停运损失的规定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举证证明向投保人作出足以引起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因保险公司未能举证证明尽到上述义务,故停运损失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最终,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2000元,在第三者责任险内赔付148917.5元,合计150917.5元。

争议焦点

对于车辆停运损失是否应当由保险公司进行赔付存在以下三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因为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所以车辆维修费用以及合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应先在交强险财产责任限额2000元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三者险进行赔付。

第二种观点认为,虽然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条款中已经明确约定车辆停运损失等间接损失,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故对于车辆的停运损失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者观点认为,对于停运损失的承担与否,应当依据保险合同的约定和保险法及其相关司法解释予以确定。

律师点评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理由如下:

保险公司提供的《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其中在责任免除部分第七条规定: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一)被保险人机动车发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通讯或者网络中断、数据丢失、电压变化等造成损失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根据保险法司法解释(二)第九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可以认定为保险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所以应将商业三者险合同中“停运损失不予赔偿”条款认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公司对该条款负有比普通合同条款更高的提示义务和明确说明义务。保险纠纷发生后,如果保险公司能够举证证明其就该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使投保人能够知悉存在该免责条款,并明确告知投保人该条款的真正含义,保险公司可以免责。否则,保险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供稿人:童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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