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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少女拒绝求爱遭毁容”事件引发公众反思青少年犯罪的深层次原因

发布日期:2014-08-21 浏览次数:1234

 

 ——孔维钊律师就合肥“少女毁容案”接受媒体专访
 
 
  背景介绍:2012年2月下旬随着一条 “网曝安徽‘官二代’横行霸道,恋爱不成将少女毁容”的微博在网络上疯传,合肥少女毁容案迅速掀起舆论狂潮。社会各方都密切关注这起恶性事件。5月10日合肥市包河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陶某某十二年零一个月有期徒刑。5月14日被害人因不服判决申请抗诉。目前社会仍在关注这起案件的进展。
  孔维钊律师就此事件接受了新华社、新民晚报等媒体专访,透视案件背后的深层次原因。(以下文字由媒体供稿)  
  家庭背景与犯罪无必然联系
  不可否认,本起故意伤害案件引起强烈反响,与某些特定因素有关。孔维钊认为,如果不是最初的网帖里刻意渲染犯罪嫌疑人“官二代” 的背景引发对立情绪,案件不会吸引网友和媒体这么多关注。
  “从媒体披露的陶某某父母职务判断,谈不上有权有势的高官。事实上,没必要把目光聚焦在他的家庭背景上,这与犯罪行为并没有必然联系。”孔维钊介绍,自己十多年来接触过多起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家庭背景各异,有的来自普通工人家庭,也有的来自农村。
  “案件发生后,给双方家庭带来了极大痛苦,双方都是受害者。儿子犯下大错,害女孩一生,自己也丢了前途,将长期失去自由,陶家父母的心情可想而知。”孔维钊感慨地说,很多犯罪行为只是一念之差。有些孩子从小被父母溺爱,处理问题的能力和抗压能力比较弱。“与其怪罪家庭背景,不如多反思教育。有些孩子甚至不知道抢劫是犯罪,接受完审讯后还问:警察叔叔,我能不能回家?"
  所谓的“官二代”背景引发不少网友质疑:嫌疑人父母在案发后有没有以权谋私,多方周旋,甚至阻碍司法公正。孔维钊分析,目前这种说法并不存在。“从公安机关公布的信息看,陶某某行凶次日被依法刑事拘留,至今一直羁押在合肥市第一看守所。今年2月24日下午,被害人周某到公安局法医门诊验伤。整个办案过程,从程序上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家长、老师共担“园丁”之责
  未成年人犯罪是全球性社会问题,有人将其与环境污染、贩毒吸毒并列为世界三大公害。孔维钊不认同,“这是正常的社会现象,远谈不上‘大公害’。”他认为,未成年人分辨是非能力差,引导不善易误入歧途。错误根源,在成人社会。“树苗”之所以在成长中歪斜,是因为缺少及时修剪,错在“园丁”。
  孔维钊解释,家庭、学校等多方共担“园丁”的责任,一些青少年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主要是因为早期出现不良行为时,“园丁”粗心大意,监管不力,没及时纠偏。这起恶性案件值得许多家长和老师思考。
  父母有没有和女儿聊过“恋爱这回事”,还是一味回避或严令禁止?有没有开导她如何对待同学追求,又怎样巧妙拒绝,不让对方难堪?有没有教她基本的自我保护技能?有没有告诉她,学校里除了学知识、考高分,还要学习如何与人交往,懂得分辨哪些人可以做朋友?
  男孩的父母每周花多少时间和儿子沟通?有没有站在孩子的立场考虑问题,而不是习惯用成年人的思维去代替孩子作决定?有没有因为忙于工作,忽视教育?有没有在不自觉间,用自己的言行给孩子错误的影响?
  孔维钊接触未成年人犯罪有10多年,遇到过不少案例,都有相似模式:“忙碌的家长,犯罪的孩子”。“一些家长不善于面对挫折,在工作中为达目的不择手段,不正确的价值观会潜移默化地影响孩子。”他说,“看到孩子夜不归宿、不愿沟通时,家长应调整教育方法,而不是一味责怪。”
  政府应重视发展矫治机构
  “园丁”还包括学校、政府和社会。孔维钊进一步追问:发现学生遇到感情问题,学校有没有心平气和做个案辅导?有没有给学生起码的理解和尊重?对于有不良行为的孩子,政府和社会有没有提供足够多矫治机构?能不能以平等的目光看待接受矫治的孩子?
  孔维钊介绍,有违法或轻微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亟需专业的矫治机构帮助。比如香港的男童院、女童院等,青少年在专业社工的辅导下,接受社群活动训练、个案及小组辅导、参与社区服务,逐渐改过自新。“我国工读学校的作用类似,但目前的生存发展举步维艰。”孔维钊坦言,除上海等少数省市发展较好外,全国工读学校逐年减少,安徽省目前只剩一所。
  “这反映出我们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手段的欠缺。社会抱有广泛成见,把工读学校误认为关押少年犯的地方,是坏孩子集中营。家长害怕孩子被贴上不良少年的标签,爱面子,不愿送子女上工读学校。多数工读学校面临招生难、校外延伸教育欠缺等困难。”孔维钊呼吁,政府应重视发展相关矫治机构,配备专业的社会工作人员,及早介入孩子的不良行为,引导他们远离人生歧路。全社会也要改变观念,工读学校是义务教育阶段教育转化“问题学生”的专门学校,并不会使用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强制手段。
  保护未成年人隐私
  身为全国律师协会未成年人保护法律专业委员会副主任,孔维钊特别强调“尊重和保护未成年人”,无论是对被害人,还是对犯罪嫌疑人,都应本着尊重的原则,严格保护未成年人的隐私。他介绍,2001年4月12日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施行。第13条规定: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判决前,审判人员不得向外界披露该未成年人的姓名、住所、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从这个意义上说,目前许多媒体在案件被网络曝光后,详细报道犯罪嫌疑人陶某某的身份信息,操作并不规范。”孔维钊直言,由于未成年人的生理和心理发育未成熟,社会阅历有限,从充分体现保护青少年和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应慎重对待未成年人犯罪。合肥公安机关此前5个月一直没有披露案情,合情合理,否则反而要犯错误。  
 
  附:4月23日此案一审在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陶某某提出的罪名是涉嫌故意伤害罪。由于涉及该案的两人均属未成年,法院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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