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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合肥市城南影剧院诉合肥市庐阳区金马溜冰场、袁松柏房租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发布日期:2019-05-27 浏览次数:1496

(一)基本案情

       合肥市城南影剧院诉合肥市庐阳区金马溜冰场先后签订《租赁合同》、三份补充协议,合同签订后金马溜冰场未按约支付租金,城南影剧院对此要求其支付租金未果。2015年6月25日城南影剧院向金马溜冰场发出《关于催交租金的通知》后仍未支付,2016年9月12日,城南影剧院再次向金马溜冰场发出《限期支付及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金马溜冰场仅以书面回复后至今仍未支付租金。

(二)裁判理由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认为:城南影剧院与金马溜冰场业主袁松柏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城南影剧院后发出催交合同通知、限期付款及解除租赁合同通知,金马溜冰场在回复函中未明确表示同意解除合同,也未于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个月异议期内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能否解除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即视为金马溜冰场同意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金马溜冰场应当返还租赁物。另依照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中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均须实行报建制度。本案租赁合同期限内,金马溜冰场经同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未报建取得施工许可,金马溜冰场仅取得酒店建设项目环评立项批复便进行施工,导致城南影剧院的上级通知停工,造成租赁合同不能履行,并且此后停工的六年中,双方均未采取措施止损均有过错。综上金马溜冰场应向城南影剧院返还房屋,并按照合同约定的租金标准支付租金及房屋占有使用费。

(三)典型意义

       建设部《工程建设项目报建管理办法》规定,工程建设项目包含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设备安装、管道线路敷设、装饰装修等固定资产投资的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均须实行报建制度。建设单位必须在开工前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建,取得施工许可,方可设计、施工。对于该案对案涉房屋改变房屋使用性质,必须报建取得施工许可才能施工。本案中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收合肥市城南影剧院的委托,通过巨大的努力,避免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为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提供了坚实有力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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