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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建筑施工企业依法应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的注意要点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1728

文/李天远 杨子

       新型冠状病毒疫情爆发,对所有企业的生产经营都产生了重大影响。建筑施工企业作为劳动密集型企业,受疫情的影响最大。我们提醒建筑施工企业注意如下法律风险:


一、及时申请工期顺延

       此次新型冠状病毒引发的肺炎疫情,是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属于不可抗力。建筑企业应当在此次疫情发生后,立即书面通知发包人和监理人,说明此次不可抗力对其造成的影响,并提出相应的工期顺延的申请。与此同时,应当就本次疫情构成不可抗力提供必要的证明,比如认定本次疫情性质的官方文件,各级政府机关针对疫情采取的各类应对措施比如延迟复工、限期隔离的通知文件等。考虑到疫情将持续一段时间,施工企业应视情况陆续向发包人和监理人提交中间报告,报告疫情事件对工期、材料供应、人员上岗产生的影响,提供相关证明资料。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相关示范文本规定,在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28天内,应提交最终报告及有关资料。提供书面通知、报告和证明,将会给将来顺延工期和商谈损失的分摊准备充分的证据。当然,即使构成不可抗力,可以免除违约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也应当尽量采取措施避免损失扩大,保留相应的证据,否则对于扩大的损失将不能免除责任。


二、做好因疫情防控导致费用增加的索赔准备工作

        此次疫情可能导致部分项目停工,由此会导致停工期间工人的工资损失、发包人要求赶工的损失以及照管工程的费用损失,可能会增加防控疫情的费用,也有可能会产生疫情结束以后人工费、材料价格、机械费用涨价等各项损失。

         对于停工期间的工资费用,GF-2017-020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17.3.2条已经有约定。该条款约定,不可抗力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下列原则处理:(4)因不可抗力影响承包人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已经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的,应当顺延工期,由此导致承包人停工的费用损失由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停工期间必须支付的工人工资由发包人承担;(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将引起工期延误,发包人要求赶工的,由此增加的赶工费用由发包人承担;(6)承包人在停工期间按照发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理工程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采用该示范文本签订合同的,可以依据上述条款内容处理该类问题。

         对于防控疫情措施增加费用,在工程项目开复工后,必须采取政府部门要求的防控疫情措施,建筑企业也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采取防控疫情的具体措施,包括完善工地封闭措施、完善人员防控措施、日常监测监控等,这些措施均会导致费用的发生。我们认为,这些防控措施一方面是为了执行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要求,另一方面也是为了减少和防止疫情对项目实施造成影响,此种费用的性质类似于新增了一项非因承包人原因所导致的措施项目,可以主张由发包人承担。

          从目前疫情的发展来看,工程开工复工后,人工费材料和机具费价格上涨是一个大概率事件,价格上涨增加费用如何分担也是个问题。发承包双方首先应按照合同约定的人工材料机具调价条款约定处理此次涨价问题,通常施工合同会约定人工材料机具价格涨跌超过一定幅度的情况下,双方可按照合同约定的调价方法调整合同价款;其次,如合同约定为固定价格,不随人工材料机具价格涨跌而调整,此时需要考虑是否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如果价格涨幅严重超出建筑企业预期,不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了,可以考虑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处理,建筑企业有权要求变更相应的价格条款。如因为各方面条件限制,无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且价格涨幅确实令建筑企业遭受重大损失,可考虑按照公平原则处理,由发包人适当承担部分涨价损失。


三、筹划开复工

       随着疫情逐步好转以及政府确定的开复工时间的临近,不少施工企业在筹划开复工。

       何时开复工,首先要遵守当地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的规定。比如合肥市政府疫情防控应急指挥部《关于有序做好全市企业复工复业的通告(第10号)》规定,建筑业企业分三个批次开复工。2月24日为重点民生工程(含市政重点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省市重点工程等)开复工时间,3月2日为一般民生工程(包括安置房等建设工程)开复工时间,3月9日为其他工程(包括房地产等建设工程)开复工时间。其次要核查是否具备开复工的实质条件。比如劳务人员能否到齐,材料设备能否到场,工地现场布置是否符合开复工要求,开复工的通常条件如道路条件是否具备,政府手续是否办妥等。

       在准备开复工时,也要与分包商供应商协商协调做好入场准备。由于新冠肺炎疫情的严重影响,从政府到企业都在采取各种管控措施,造成有的道路封闭,有的企业停产,施工企业要提前做好统筹安排,与劳务分包商、材料供应商等协商好,组织好人员、材料、机械设备等事项的入场准备。

       还有最重要的一点,就是要注意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健全疫情防控组织领导,各项目部须成立疫情防控小组;加强项目复工检查,编制疫情防控期间项目复工方案和应急预案;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各项措施,落实好防疫物资准备、人员管控、施工现场管控,抓好安全教育培训和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根据具体情况设立内部隔离机制。


四、做好劳动用工工作

       劳动用工将会面临很多问题。这里只分析两种情况。

       一是如何发放员工工资?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20年1月24日发布的《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明电〔2020〕5 号)的规定,此次疫情停工周期在三十日以内的,建筑企业应按照正常工作时间向项目管理人员支付工资;此次疫情停工周期超过三十日而企业又没有安排职工在工作的,建筑企业应当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时止。

       二是未按时复工人员如何处理?对新冠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期间,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此期间的工作报酬,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员工因担心传染等其他原因,未按时复工的,企业要与员工沟通,帮助消除过分恐慌心理,有条件的可以协商安排在家办公;也可以协商按照事假处理;还可以考虑安排调休或年休假;甚至引导员工主动辞职或协商解除劳动关系。在充分沟通未果的情况下,企业可以按照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用人单位合法有效的规章制度进行处理。


五、做好疫期过长导致施工合同可能解除的应对工作

       疫情仍在继续蔓延,拐点还未到来,建筑企业应做好疫期过长导致施工合同可能解除的应对工作。如个别地方疫情影响时间持续超过合同规定的期限,致使无法继续履行合同,可根据合同的具体约定与对方妥善解除合同。如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约定,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无法履行连续超过84天或累计超过140天的,建筑企业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合同解除后,双方应就合同解除前承包人完成的工作量进行价款结算,对承包人为工程订购并已交付给发包人或发包人有责任接受交付的材料和设备等其他物品的价款进行结算,就遣散承包人人员的费用等进行结算,同时检查和记录已完工程质量,完成工地和相关设备物资、工程资料等的交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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