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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疫情之下,文明互动理性表达

发布日期:2020-03-03 浏览次数:1280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

3月1日施行

律师提醒广大网民应文明互动

理性表达


       2020年注定将成为很多人心中难忘的一年,今年中国老百姓度过了一个与往年极为不同的春节。自除夕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爆发以来,大部分人都自行或被动隔离在家中,大家更加依赖于网络去了解外面的世界。鉴于网络的便捷性,以及假期给予的大量空闲时间,让网络信息量陡然增大。不仅大事会让全民参与,就是有些小事也会因为网络的放大而变成大事。有很多网友说在家刷着手机“一会愤怒,一会感动,心情死去活来”,有的人或会跟着网络骂,或跟着网络赞。但站在法律的视角,律师提醒大家,在发帖、回复、留言、弹幕以及其它方式参加网络活动时,应注意文明互动,理性表达。《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自去年底通过后,将于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该规定明确了在网络活动中禁止哪些行为、鼓励哪些行为、防范和抵制哪些行为。


       《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共分为八章,分别为:总则、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网络行业组织、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该规定对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的有关活动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相比较,《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除了直接遵循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规定的“任何个人和组织使用网络应当遵守宪法法律,遵守公共秩序,尊重社会公德,不得危害网络安全,不得利用网络从事危害国家安全、荣誉和利益,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经济秩序和社会秩序,以及侵害他人名誉、隐私、知识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等活动”以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泄露国家秘密……(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六)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七)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八)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等内容,《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还突出列明了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下列内容的违法信息,如“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使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更加明确的知晓哪些事情不能做。

       另外,《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对于展示经济社会发展亮点,有效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等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予以鼓励。相反,对于使用夸张标题,内容与标题严重不符的,炒作绯闻、丑闻、劣迹等,不当评述自然灾害、重大事故等灾难的,可能引发未成年人模仿不安全行为等对网络生态造成不良影响的内容的制作、复制、发布予以防范和抵制。


一、法律法规禁止以下行为

(一)禁止“丑化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

        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含有“歪曲、丑化、亵渎、否定英雄烈士事迹和精神,以侮辱、诽谤或者其他方式侵害英雄烈士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的”内容的违法信息。


(二)禁止“人肉搜索”

        法律规定,任何个人和组织不得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个人信息,不得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不得利用网络和相关信息技术实施侮辱、诽谤、威胁、散布谣言以及侵犯他人隐私等违法行为。故疫情当下,任何人或机构不得利用网络实施侵犯他人隐私的违法行为。


(三)禁止“任意删帖”

        规定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通过发布、删除信息以及其他干预信息呈现的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者谋取非法利益。故,平台不能利用为他人发帖或删帖赚取不法利益。


(四)禁止“流量造假”

        规定不得通过人工方式或者技术手段实施流量造假、流量劫持以及虚假注册账号、非法交易账号、操纵用户账号等行为,破坏网络生态秩序。明确规定流量造假、虚假注册账号等行为是违规行为,以后该等行为将受到法律制裁。


(五)禁止“利用党和国家形象违规进行商业营销”

         网络信息内容服务使用者和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不得利用党旗、党徽、国旗、国徽、国歌等代表党和国家形象的标识及内容,或者借国家重大活动、重大纪念日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名义等,违法违规开展网络商业营销活动。


二、如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可能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一)警告

(二)暂停相关业务

(三)停业整顿

(四)罚款

(五)关闭网站

(六)没收违法所得

(七)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

(八)吊销营业执照

(九)限制从事网络信息服务

(十)网上行为限制

(十一)行业禁入

(十二)构成犯罪的,承担刑事责任

       同时,该规定进一步明确了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的责任,当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违反本规定第六条规定时,网络信息内容服务平台应当依法依约采取警示整改、限制功能、暂停更新、关闭账号等处置措施,及时消除违法信息内容,保存记录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网络运营者、网络产品或者服务的提供者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个人信息保护权的,被处罚款最高可达百万元。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一旦被认定,也将被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自此以后,网络信息生态治理将成为各主管部门的一项非常重要工作。各网络信息内容生产者、服务平台、服务使用者也应注意法律的禁止性规定,莫要触碰红线。

(作者:李连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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