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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民法典物权编之亮点分析

发布日期:2020-11-11 浏览次数:3332

文/周文倩

       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是新时代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大成果。《民法典》共7编、1260条,在总则后分别是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以及附则。本文笔者将对物权篇的重大变化进行总结。

      《民法典》中物权编是在《物权法》《担保法》《农村土地承包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和《物权法解释(一)》等司法解释的基础上进行编纂而成的。体例结构上物权编维持了《物权法》的结构,依然分为以下五个部分:第一分编通则、第二分编所有权、第三分编用益物权、第四分编担保物权、第五分编占有。内容上主要有如下新点:

一、通则部分

(一)通则部分的变化总结

1、将原《物权法》第 2 条对“物”“物权”的定义,放到《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当中加以规定(第 114-115 条);

2、将原《物权法》第 5 条对物权法定原则的规定,放到《民法典》总则编第五章“民事权利”中加以规定。(第 116 条);

3、增加了利害关系人不得非法使用、公开权利人不动产登记资料的规定(第 219 条);

4、将原《物权法》第 29 条的“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修改为“因继承取得物权”(第 230 条)。

(二)通则部分变化的重点解读

1、不动产利害关系人负有保密义务

      《民法典》219条:利害关系人不得公开、非法使用权利人的不动产登记资料。

不动产登记资料中涉及个体的姓名、身份证号码等身份信息。除了登记机关基于自身职务要求进行保密外,第三人查询或复制不动产登记资料应当予以保密,不得随意对外公开。这与第一千零三十四条“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是相互呼应的,体现民法典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2、删除“受遗赠取得物权”规定

      “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修改为“因继承取得物权”。考虑到第六编继承编内容包括法定继承、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等继承方式,可以认定受遗赠是广义的继承所包含的内容。修改后使民法典前后条文更加严谨。

二、所有权部分

(一)所有权部分的变化总结

1、在征收集体土地补偿部分明确了对农村村民住宅的补偿(第 243 条);明确列举了因救灾抢险、疫情防控可以征用组织或个人的动产或不动产(第 244 条);

2、新增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第 248 条);

3、明确了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为了了解集体财产的状况有权查阅、复制相关资料(第 264 条);

4、增加了业主共同决定事项,如“改变共有部分的 用途或者利用共有部分从事经营活动”,同时,修改了表决比例及规则(第 278 条);明确了利用业主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归业主共有(第 282 条);明确了紧急情况下业主大会或业主委员会有权申请使用维修基金等(第 281 条);新增业主配合义务。(第286条);

5、完善了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行使规则 (第 306 条);

6、遗失物认领期限的变化(第318条);

7、新增了添附制度的规定(第 322 条)。

(二)所有权部分的重点解读

1、新增了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的规定

      《民法典》明确无居民海岛属于国家所有,对保护海岛及其周边生态环境,合理开发利用海岛自然资源,促进海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也响应了“五位一体”中的生态文明建设。

2、增加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查阅复制集体财产相关资料的权利

      该规定,一是明确有效的维护了集体成员的知情权,二是赋予了集体成员监督权。村民将可以主动查阅、复制相关资料,而不是等待公示,将能更严格的监督相关人员。

3、新增业主配合义务。

      第二百八十六条:“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该条文新增业主在应急情况下的配合义务,比如在新冠疫情时期的小区管控政策,业主有义务配合相关人员进行出行安排、测温、隔离。

4、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应该“通知”+“合理期限”

      按份共有人转让共有物的份额时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被通知后应当及时行使自己的权利。此次修改部分有利于按份共有人优先购买权的充分行使,也能兼顾转让人的交易效率。

5、遗失物认领期限从六个月改为一年

      遗失物认领期限变得更长。鉴于部分物品对权利人具有特殊的价值意义,此次认领时间的延长可以部分减少对权利人的损失。

6、新增添附制度

      添附是指通过结合使得归属于不同所有人的物重新形成不可分离的物或具有新性质的物,包括加工、混合和附合,添附制度是各国物权法中公认的一种确权手段,也是一个重要的物权变动方式。添附制度作为一项独立的物权制度,其独立价值不能为侵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制度取而代之。独立的添附制度的确立是立法中的必然趋势。

三、用益物权部分

(一)用益物权部分的变化总结

1、将《农村土地承包法》确认的农村土地三权分置改革的成果再次加以规定;

2、对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期限届满后,续期费用的缴纳或减免作出了授权性规定(第 359 条第 1 款);

3、新增了一类用益物权“居住权”,以实现住有所居的目标(物权编第 14 章)。

(二) 用益物权部分的重点解读

1、农村土地三权分置

      农村土地上原来包括归属于国家或集体的土地所有权和集体成员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此次改革将上述权利细分为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三权分置。三权分置的主要目的是让经营权得到充分的流转,这既是对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的重大创新,也是对生产力发展下农村规模化集约化生产趋势的适应。

2、新增居住权

      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除了登记所有权外也可以登记居住权。居住权一般是无偿获取且人身专属性较强。比如居住权不能继承以及转让,居住权人去世之前,居住权一直存在。

居住权的设立既是“人人有所居”的体现,也是对那些无法通过继承法、婚姻法实现权利的群体的保护。比如,父母出资购房赠与子女后,可以通过居住权实现权益。比如房屋主人为照顾自己多年的保姆设立居住权,既能保护其子女继承权也能实现对第三人的人文情怀。

四、担保物权部分

(一)担保物权部分的变化总结

1、扩大了担保合同的范围(第 388 条第 1 款);

2、明确了海域使用权属于可以抵押的财产(第 395 条);

3、不再禁止流押和禁止流质(第401条);

4、删除了原《物权法》《担保法》关于不同的动产和权利进行质押时的 不同登记机构的规定,为建立统一的动产抵押和权利质押登记制度留下空间;借鉴美国统一商法典(UCC)的规定,规定了购置款抵押权(第 404 条);

5、修改了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时的判断规则(第 405 条);

6、明确了实现担保物权的统一受偿规则(第 414 条);

7、增加了抵押权与质权冲突时的清偿顺序规则(第 415 条);

8、允许抵押人转让抵押财产,承认抵押权的追及效力(第 406 条);

9、明确了可以质押的应收账款包括现有的和将有的(第 440 条)。

(二)担保物权部分的重点解读

1、流押和流质条款被认可

      不再禁止当事人之间约定流押和流质条款,但是该条款的约定仅限于对被担保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不是享有所有权。

2、修改了抵押权与租赁权冲突时的判断规则

      《物权法》约定了“抵押不破租赁”的条件是:1、出租在先;2、后订立抵押合同。《民法典》修改为:1、出租在先;2、后设立抵押权;3、承租人占有房屋。民法典对抵押权的时间约定更明确,对抵押不破租赁的条件更严格。

      抵押权和租赁权冲突规则的改变,使实务中出现的冲突更能得到及时有效明确的解决。

      以上是笔者对民法典物权编修改的初步整理。物权编的修改,无论是一词一句,都在定分止争基础上充分发挥物的效用,进而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是实现法治社会的重要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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