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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行政行为违法已成定论情形下如何最大限度维护委托人权益?

发布日期:2021-01-19 浏览次数:2026

吴正林 王蕾 

一、案情简介

      委托人某地产开发公司在依法取得某市自规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开始进行商品房项目开发建设。在项目接近尾声、商品房几近售卖一空之际,委托人突然收到法院传票:项目赖以合法开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原告持有的土地证面积存在部分重合,原告要求法院撤销自规局给委托人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某市自规局在收到传票后,虽然知道该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颁发程序可能存在重大瑕疵,仍然准备据理力争,试图希望法院驳回原告起诉,对法院是否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持放任态度。此刻,委托人不仅面临着原告作为受损方的咄咄逼人,也面临着来自被告放任规划用地许可证撤销的被动局面。特别是已售商品房涉及几百家购房户,群众关注度高,社会压力巨大。


二、律师工作

 1、庭前准备

      我所吴正林律师、王蕾(实习)律师在接受委托人委托后,第一时间到达项目施工现场实地勘查,发现案涉项目11、12号楼与争议地块上的原告土地仅10米之隔,如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被撤销,11、12号两栋几近完工的高楼将因退距、消防安全问题等面临被拆除的风险,由于容积率和消防安全的需要,部分楼房可能还要降低高度,如果形成这样的局面,委托人的损失就大了。如何能保住11号楼和12号楼,如何保住已经建好的楼房不降低高度,推动法院作出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规划用地许可证的判决成为最理想的解决方式。两位律师召集委托人工程部、造价部、销售部、财务部等多部门人员,深入调查与研究,完成了与案件有关的施工、造价、销售、资金状况等多方面问题的论证,同时收集了大量的证据材料。

为争取被告方的支持,律师又主动找到被告某市自规局,就撤销规划用地许可证的严重后果以及争取不撤销的路径与自规局多次沟通。

 2、庭审之中 

      因本案不仅事关案件当事人、更是关系到几百个购房户的切身利益,案件的裁判结果对社会影响较大,故庭审交锋十分激烈。原告抓住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与其自持土地证范围部分重合的事实,力主撤销委托人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由于证据确凿,被告程序合法应予维持的抗辩显得有些力不从心,庭审抗辩的重担落在了第三人代理人即我所代理律师的肩上。

      我所代理律师指出,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即使被告颁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行为违法,但该项目购房户高达几百户,如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将引发众多社会群体的不稳定,产生集体纠纷,社会公共利益将因此严重受损。同时该项目11、12号楼的建造已产生几千万产值,而原告持有土地证的地块被征收在即,两百多平方米的国有工业用地的补偿款至多也只要几十万元,撤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所造成的损失将远远高于两百多平方米工业用地的征收补偿损失,法益大小天壤之别。两害相权取其轻,应当保护众多购房户的利益。最终,法官认可了代理律师的代理意见,作出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

3、再战中院

       原告不服一审法院判决,提起上诉。二审庭审中,原告主张委托人明知地块有争议而恶意开发建设。针对该观点,我所律师当即提出反驳意见:委托人在进入开发建设后才得知规划用地许可证存在的瑕疵,已经第一时间向政府发函报告,政府也多次表示将协调解决,委托人基于对政府的信赖才继续进行项目开发,该信赖利益应予维护。

      此外,原告指出该项目为商品房项目,不存在公共利益。针对此观点,我所律师同样给予了积极的回应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公共服务供给的社会和市场参与机制是必然趋势,不能以是否采用市场化的运作模式作为界定公共利益的标准,案涉项目虽是商业开发,但不能否认同样有社会公共利益的存在。后二审判决支持了我方观点,维持了一审原判。


三、案件价值

       实践中,政府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确属违法,法院审查的结果往往是一撤了之。而本案的特殊之处,在于案涉项目牵涉群体众多利益重大,如撤销具体行政行为将造成更大范围的负面影响和重大损失。在案件涉诉各方的立场都对委托人明显不利的情况下,我所代理律师力排众议,深入分析案件事实,有效整合了案涉项目的多方面琐碎信息,从施工、造价、市场等方面“多管齐下”,成功论证了案涉项目所应保护的公共利益,成功推动两级法院作出了行政行为违法但不撤销的判决。该案不仅有效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维护了几百套商品房售卖的法律关系的稳定性,熄灭了随时可能爆发的群体纠纷,社会意义重大。徽商律师以案释法,迎难而上,承担起了一份社会责任,完美诠释了行政诉讼法实质化解行政争议的立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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