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患病老人坠床去世,卫健委有责不担败诉

发布日期:2022-01-13 浏览次数:1539

文/戴晶


一、基本案情



张先生的父亲已有八十多岁,患有多种老年疾病,生活不能自理,长期以“医养结合”的方式在某市级医院住院治疗。张先生因工作繁忙,自行雇了一位护工陪护,已有两年时间。2019年,其父因病情需要,需转入医院老年科治疗,转科前,张先生联系了科室主任,咨询转科事宜。在咨询中,科室主任告知张先生:医院有个合作的护理公司,资质过硬,如需转科,必须使用其合作公司的护工。张先生为了老人顺利转科治疗,辞退了已使用两年的护工,医院直接安排护工进行陪护,未与张先生签订书面陪护合同。


新护工上岗陪护仅十余天,张先生就接到了医院的电话,告知其父亲从病床上摔下,经检查,其父摔断肋骨三根,伴有胸腔内少量出血。护理公司深感责任重大,火速与张先生补签了护理合同,希望减轻自身责任。老人在受伤后三个月,即因心脏病、肺部感染等病情恶化去世。张先生认为医院和护理公司在其父坠床一事上存在过错,向医方表示了异议,医方和护理公司只愿作出象征性赔偿,三方无法达成一致,医方告知其走司法程序。



二、律师工作



1、案件分析推演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委托后,指派具有医学背景的戴晶律师代理。代理人通过了解事件发生的情况,认为本案的焦点在于:1、患者坠床的原因是什么?如何证明医方和护理公司存在侵权行为?2、医方以使用指定的护理公司进行陪护为转科治疗的前提条件,是否违法?如违法,医方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3、患者的去世,是否和坠床骨折存在因果关系?


根据以上案件焦点,代理人分析如下:本案主要工作在于调查取证,且这项工作极为困难。原因是:1、老人坠床时,并无家属在场,坠床事件发生时医务人员和陪护人员在做什么,仅在后期沟通时,有少量口述,未形成文字资料,医方为免责,住院病历中的记载肯定模糊。2、前期和科主任沟通,要求使用指定护工一事,目前也仅有当事人口述,无其他证据和证人可以证明。3、老人的死亡和坠床事件推定可能存在一定因果关系,但如果要确定该因果关系,必须要进行尸检查明死亡原因,对一个八十多岁的老人进行尸检,家属情感上难以接受。


针对以上困难,代理人提出以下对策:1、委托人并非公职人员,不掌握任何公权力,取证能力有限。但对方当事人之一属于医疗事业单位法人,由医疗行政机关管辖,本案须取得初步证据后借助行政机关进一步固定证据。2、如行政机关怠于行使法定职责,可进行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敦促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查明事实。


2、调查取证


明确以上维权思路后,代理人陪同委托人张先生去医院进行了病历封存,通过病历记载,查明了患者坠床摔骨折的时间,但如代理人所料,病历护理记录仅记录了“患者不慎从床上摔下”。同时,代理人与委托人与医方及护理公司进行了谈判,在谈判中代理人录音,固定了医方承认存在转科时推介护理服务,和护工在陪护中存在过错的相关陈述的电子数据。


3、行政复议工作


在掌握初步证据后,代理人先以委托人的名义,向区卫健委投诉该医院,并在投诉函中明确要求区卫健委履行法定职责。


区卫健委对于投诉函的回复是:1、投诉对象为市级医院,区卫健委无管辖权。2、投诉事项属于民事纠纷,区卫健委并非司法机关,建议行民事诉讼。代理人对以上回复不能认可,遂向市卫健委提起了行政复议,市卫健委以投诉属于信访,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为理由,驳回了行政复议申请。代理人认为:区卫健委未能履行法定职责,市卫健委未对区卫健委的行政行为进行全面审查,即作出了驳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且根据《行政诉讼法》司法解释,本案应当属于行政复议范围。其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行政不作为,对此不作为的行政行为不服,可选择以市卫健委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4、法院审理结果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五条第2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六条的规定,办理群众对医疗机构的投诉,属于医疗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本案中,原告张先生因其父住院期间死亡等,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投诉,并无不当。被告市卫健委对原告行政复议申请以其投诉为信访事项,不符合行政复议受理范围予以驳回,显属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判决:1、撤销市卫健委的行政复议决定书。2、判决市卫健委对于原告张先生的有关其父坠床死亡的行政复议申请,查明事实,重新作出行政复议决定。


市卫健委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了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在投诉函中,投诉人已经明确要求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并不属于单纯的信访行为。市卫健委的上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三、案件价值



医疗服务质量和安全,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健康,作为负有监管责任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患方投诉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查清事实情况,依法进行调查查处。


医疗纠纷产生的原因中,不仅包括医疗技术过失,也包括医疗服务缺陷,对于前者,一般可通过司法鉴定来明确。但医疗服务缺陷很少涉及到高深的专业问题,在因其导致医疗纠纷发生后,患方由于缺少经验,未能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往往进行诉讼时遇到困难甚至导致败诉。


本案代理人戴晶律师,对于医疗行业具有相当的了解,在缺少有力证据的情况下,转换思路,通过敦促医疗行政机关履行法定职责的方式,解决了查明案件事实的问题,这充分体现了专业法律服务的价值。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