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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竞业限制“一托三”,单位如意算盘落了空

发布日期:2021-01-26 浏览次数:1088

文/白艳丽、许正荣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至2020年6月,李某在A公司担任产品经理,负责售前、售后和检测服务等岗位。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保密协议》,约定劳动者及其直系亲属、配偶不得从事竞业行为,不得从竞争性单位领取任何报酬。2020年4月,李某配偶注册成立B公司,其生产经营范围与A公司有部分重合。后A公司以李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为由申请劳动仲裁,主张违约金。本所接受李某委托,指派白艳丽、许正荣律师作为其代理人,帮助维权。


二、律师办案经过与分析:

      研读起诉材料,制作阅卷分析,找出案件焦点,焦点1、李某在职期间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是否需要承担违约金?焦点2、李某要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有无依据?紧扣案件焦点,律师除做好充分的防御外,还及时提出反仲裁申请,要求解除李某与A公司之间的《竞业限制协议》,并要求A公司支付竞业限制经济补偿金。

      律师经分析认为,首先,《劳动合同法》第24条对承担竞业限制的义务主体作了明确规定,即竞业限制人员限于用人单位的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其他负有保密义务的人员。由该条规定可以得出,竞业限制适用主体仅限于为本单位员工包括高管、高级技术人员。本案李某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并非A公司员工,故此,A公司无权约束除李某之外的其他家庭成员。A公司将竞业限制范围扩至员工的配偶、直系亲属,明显缺乏法律依据。其次,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案涉《竞业限制协议》签约主体系A公司与李某,李某配偶或李某直系亲属均非该协议主体,合同项下的权利与义务均亦不能约束、对抗合同之外的第三人。再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条之规定,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本案中A公司毫无疑问是《竞业限制协议》的提供方,A公司在该协议中单方对劳动者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在职和离职后择业加以限制,其行为很显然属于加重劳动者责任而减轻其自身责任,依法应认定为无效条款。综上分析,A公司“一拖三”如意算盘,注定要失败。


三、裁决结果:

      仲裁委认为:被申请人配偶并非《竞业限制协议》当事人,A公司无权约束被申请人配偶的择业选择权,认为协议约定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故裁决驳回了A公司全部仲裁请求。


四、案件价值:

      “员工所要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能否包括家庭成员”这样讨论似乎从未停止过,该话题下的裁判理由也层出不穷。其中以(2017)沪0117 民初 13379 号“罗某与威迩徕德公司竞业限制纠纷案”为例,一审法院认为: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进行投资、收益的行为,一般可以推定另一方参与投资经营行为。即使双方财产上相互独立,但对于信息、渠道等仍存在共享,罗某妻子从事同一行业对于威迩徕德公司的经营难免产生影响。此外,夫妻一方的收益一般用于家庭生活,罗某亦可从中受益,妻子公司的经营状况及经营成果和罗某也密不可分。由此可以反映出,罗某所应遵守的竞业限制约定包括了对于家庭成员的约束,认为罗某违约竞业限制协议应承担支付违约金的责任。该裁判观点,律师认为并不具有很强的说服力。尽管实践中不排除劳动者借用家庭成员设立公司从事竞业行为,但在现有《劳动合同法》第24条未作修改前,用人单位约定竞业限制主体不能任性设定。

       本案的意义和价值,不仅体现在最大限度地维护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为更多正在经历相同遭遇的劳动者指明了维权的方向,对广大的企事业单位也有一定的警示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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