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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没有证据如何应诉?善用证据规则转移举证责任

发布日期:2021-01-29 浏览次数:1524

文/韩有华、陈蕾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10月,原告安徽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起诉委托人蔡某某称“原告系经营农资种子等企业。被告系帮助原告对外推销农资种子等货物。在被告为原告对外销售过程中,欠原告农资种子等款,有被告出具的条据可证。当时约定尽快支付,但一直没有支付。不得已,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具状贵院望判如所请!请求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所欠货款459410元,并承担本案件诉讼费用。”

      收到传票后,蔡某某感到十分惊讶和愤怒,蔡某某原本是安徽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的员工,2018年底因公司管理混乱和财务账目有问题,领导让蔡某某先出具欠条给公司平账,待对账后再撤回。蔡某某出于对公司的信任以及公司往常也有先出具欠条查清后再撤回的惯例,便按领导要求出具了数十张欠条。之后公司收回了蔡某某所有工作资料,让其先回家等待。没想到没等到公司查账撤欠条,却等到了一纸传票,而蔡某某此时已是百口莫辩,他无法提供任何证据证明自己没有欠公司的钱。该案经过一审判决被告退还原告货款423290元,被告上诉后案件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2020年6月,被告蔡某某委托徽商所为其代理该案,本所指派韩有华、陈蕾律师作为其一审代理人。


二、律师工作

      (一)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前往原审法院调取原审庭审卷宗材料;

      (二)多次前往委托人工作辖区探访服务客户,了解委托人工作流程,同时也为委托人收集未收取货款的证据,通过对客户进行谈话询问,制作调查询问笔录,初步还原案件基本事实。

      (三)向法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请求法院向文某、赵某某等八位客户调查询问2018年蔡某某在安徽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推销农资种子时是否收到过以上人员支付的货款。

      (四)向法院提交《书证提出命令申请书》,请求法院裁定责令被申请人安徽某某种业科技有限公司提交2017年-2018年间蔡某某经办业务的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包括调货凭证、出入库明细表、日常销售明细表、提货明细、物流发货明细、客户收货明细、客户退货明细、客户欠条、客户付款明细等)。

      (五)结合委托人本人的陈述,形成以下主要代理观点提交法院:

      1、被告与原告之间是劳动关系,未与原告签订任何买卖合同,也未发生任何买卖货物的债权债务往来,应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2、原告提交的11份欠条是用于公司内部的记账凭证,不是一般意义上的欠款条据,11份欠条也不具有一般欠条的证明效力,不能证明被告欠公司货款。

      3、原告提交的11张欠条与实际情况不符,不能证明被告挪用公司货款。欠条上记载的几位客户均没有将货款交给蔡某某,蔡某某不可能挪用以上货款。

      4、原告不能提交对查清本案最为关键的出入库明细表、日常销售明细表和提货明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七条下列情形,控制书证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书证:(四)账簿、记账原始凭证,原告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三、案件价值

      本案经过一审、二审发回重审,在委托人的家人都对委托人产生怀疑的情况下,代理人通过对原审庭审材料的仔细研究,多次走访与案件有关的客户,积极收集对委托人有利的证据,尽力还原案件事实,对原被告间的实际工作流程进行论证,抓住欠条的一般形式,利用民事诉讼证据规则将举证责任转移到原告处,在庭审中通过对原告方证人的发问,打乱了原告方的阵脚,从而使对方漏出破绽。最终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主要代理意见,被告从要支付原告货款459410元减少到返还原告欠款43252元,原告的主要诉求被驳回。

       本案虽然通过代理人的努力将标的额大幅度减少,但仍没有达到代理人预想的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的效果,现该案已提出上诉,代理律师将继续坚持“诚信、勤勉、专业、执着”的执业理念,最大程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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