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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李鬼无产可赔咋办 股东承担责任为何

发布日期:2022-01-12 浏览次数:1139

文/郝国华  汪晶晶


一、基本案情



本所2020年度有价值案例《李鬼现行退一赔三》续集来啦!但是换了个主题。案情是这样的:案件生效后,合肥某木业公司先有欺诈行为,又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拒不退还严先生17万元货款及51万元的赔偿款。无奈严先生继续委托承办律师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执行局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合肥某木业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互联网银行、车辆、有价证券、保险、工商登记、民政、不动产等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作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执行裁定书。代理人同时申请追加合肥某木业公司的两名股东洪某、吕某为被执行人,法院作出驳回追加被执行申请的裁定。承办律师随即提起执行异议之诉。



二、律师工作



本所接收委托后,仔细与委托人沟通案件细节,代理人分析认为合肥某木业公司注册资本100万元,具有两名股东,股东洪某认缴出资51万元,认缴期限20年;股东吕某认缴出资49万元,认缴期限20年,两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合肥某木业公司在法院强制执行后仍然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的破产情形,但该公司并未提出破产申请,股东的认缴出资期限应当加速到期。


洪某、吕某的出资期限虽未届满,但其作为公司的股东,有应缴而未缴纳的出资,属于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即应履行其应有义务,在未出资范围内对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在证据方面,代理人共整理罗列四组证据,证明合肥某木业有限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判决所确定的债务,以及股东洪某、吕某未足额缴纳出资。并在起诉时同时申请调查令查询两名股东的资产情况并申请诉讼保全。本案的案件受理费也是按件收取的。


法院审理发现,本案系因在执行程序中追加未缴纳出资的股东,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本案争议焦点是股东是否已出资到位,如未出资到位,股东的认缴出资是否加速到期,是否承担责任。从合肥某木业公司工商信息内没有发现股东实缴资本的信息,股东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实缴了资本。本案执行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合肥某木业公司经法院强制执行后,仍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符合《企业破产法》第2条第一款的破产情形,但该公司并未提出破产申请。洪某、吕某作为公司股东,亦未举证证明该公司具备清偿能力,或提供该公司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洪某、吕某未届期限的认缴出资应当加速到期。判决洪某在51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吕某在49万元范围内承担补偿赔偿责任。



三、案件价值


公司的注册资本及股东的认缴出资额属于有限责任公司对外公示的信息,具有对外性和公开性,是有限责任公司对外交易的基础。交易相对人处于信赖与有限责任公司交易,故有限责任公司就应当以注册资金额对外承担责任,这是公司注册资本与股东认缴出资额公示公信力的体现。认缴制下设立的公司,股东认缴出资的期限一般都较长,公司作为被告一旦败诉,由于出资没有到位,必然影响到公司的清偿能力。在认缴期未届满而公司确实无财产承担责任的情况下,股东出资义务是可以主张其加速到期的。本案正是基于这一点,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追加了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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