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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您,关注自己的“五险一金”吗?

发布日期:2019-01-17 浏览次数:1172

您,关注自己的“五险一金”吗?


白艳丽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


“五险一金”指五项社会保险加一个公积金,“五险”包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一金”指的是住房公积金。笔者将结合客户的疑问和关注点,简要梳理如下:


关注一:因社会保险发生的争议是否都属于法院受理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简称《调解仲裁法》)第二条第四项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说明社会保险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上述《调解仲裁法》的调整范围,那么是否据此判定,社会保险争议都属于法院受理的范围呢?答案显然是否定的,社会保险争议内容不同应作差别化处理:

第一,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产生争议,劳动者仲裁或者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其法定义务,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此类案件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普遍存在。

第二,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且社会保险手续无法补办,导致劳动者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要求用人单位赔偿的为此产生争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属于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第三,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欠缴、拒缴社会保险费或者劳动者对缴费年限、缴费基数有异议等发生的争议。例如,某用人单位为小张办理五险手续,但因用人单位经济效益不好,用人单位存在不连续缴费问题。小张起诉用人单位要求补缴社会保险费,法院是否受理?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征缴社会保险费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者税务机关的法定职责。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依法办理社会保险,如果用人单位已为劳动者办理了社会保险手续,但用人单位不按规定交纳社会保险金,无论欠缴社会保险费或者拒缴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征缴部门有权要求用人单位依法强制征缴。该种争议并非单纯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社会保险争议,属于行政管理的范畴,故此,案例中小张起诉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依法不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故此应当裁定不予受理或者判决驳回小张的诉求请求。

关注二: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义务还是发放的福利津贴?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15条 用人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持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审核文件,到受委托银行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第20条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用人单位,经本用人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用人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建设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住房公积金管理若干具体问题的指导意见》的规定,设区城市(含地、州、盟,下同)应当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统筹兼顾各方面承受能力,严格按照《条例》规定程序,合理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用人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原则上不高于12%。

根据上述规定,无论从公积金缴纳登记、转移还是缴费比例等方面,均可证实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住房公积金是其法定义务,而非用人单位的一项福利措施。然实践中,认为住房公积金是“好的用人单位”的福利津贴不乏其人甚至占据多数。正因为大家对住房公积金定性存在认识上偏差 ,所以即使存在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的违法事实,那么劳动者也无相关的法律意识进行维权。然这一切都是暂时的,相信随着劳动者法律意识不断提高,此类争议纠纷逐渐凸显甚至处于井喷趋势。

关注三、补缴住房公积金是否属于法院受理范围呢?

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37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用人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38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用人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依据上述规定,当出现用人单位未给劳动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纳登记等手续的或者用人单位不缴或少缴住房公积金等情形下,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办理和催缴,即该行为仍属于行政管理范畴,而非法院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

毋容置疑 “五险一金”系属于用人单位法定义务,因“五险一金”与用人单位产生争议,采取何种路径维权和救济,关乎每位劳动者的切身利益, 也关系到案件的成败走向。笔者认为:具体到个案中,首先判断用人单位是否为劳动者办理了“五险”的缴纳手续。其次,手续未办理,可以采取仲裁和诉讼方式维权;手续已办理,只因用人单位未缴或少缴以及缴费基数、年限等发生争议的,劳动者可以采取申请投诉方式解决。较之于社会保险,“一金”维权手段较为单一,“一金”可以直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投诉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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