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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一): 涉案八百万 终获存疑不诉

发布日期:2023-03-06 浏览次数:490

1. 案情简介


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自成立以来,以投资炒外汇为名,假借与某知名大学进行技术合作为幌子,通过虚假宣传的方式,许诺他人月息5%至15%的高利保本方式诱使客户进行外汇投资,诱使客户投资,客户投资后期,公司不再正常兑付应给付的利息及收益。十多位投资人报案,投资金额800多万元。公安机关将本案作为专案进行侦查,以诈骗罪立案,并多次公告公开征集犯罪线索,该案在当地有较大影响。孙某、余某某、韩某某等8名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另有1名股东在逃。


2. 辩护过程


第二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第三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分别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涂福昌律师、赖阳律师进行辩护。接受委托后,辩护人认真分析案情,经会见了解第二犯罪嫌疑人余某某为涉案公司行政负责人,同时担任公司某商贸公司法定代表人,帮助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在海外开设外汇账户,余某某未实际参与投资业务。第三犯罪嫌疑人韩某某被公安机关认定为案涉公司市场部负责人之一,将公司外汇业务介绍给客户,招揽新客户,指导技术部人员操作客户外汇账户,但其介绍的客户参与投资的证据不足,且其本人也是案涉项目的投资人,并损失300余万元。因此,本案辩护人拟作无罪辩护。


一是争取不批捕。公安提请检察院逮捕阶段,辩护人向检察院提提出《不予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书》,提出可能不构成犯罪的意见。主观上,并无犯罪故意,并不知晓安徽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经营涉嫌犯罪。客观行为上,余某某只是行政部负责人,根据公司的要求,负责公司用品采购、公司卫生、后勤事务和接待倒水等服务性工作。该行为是机械的、被动的,辅助的,与具体投资业务并无关联,不应认定为犯罪行为。即使构成犯罪,符合取保候审的情形,并无羁押必要。经与检察官多次沟通,对余某某、韩某某等人不批捕,犯罪嫌疑人暂时获得自由。


二是改变定性辩护。本案若定性为诈骗罪,因两名犯罪嫌疑人不同程度地参与,难以脱罪,本案涉案金额较大,诈骗罪的量刑非常重。因此辩护人从全案改变定性上入手,在审查起诉阶段,向检察院提交了法律意见。本案外汇平台在海外,由第三方对资金进行托管,资金被个人挥霍的证据不足,且审计报告结论性意见依据不足,无法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本案未经金融主管部门批准,不具有外汇金融资质,从事投资炒外汇业务,违反了金融法规,扰乱了金融管理秩序,应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诈骗罪。


三是不起诉辩护。辩护人重点从三个方面争取不起诉。一是全案改变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般处罚的对象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余某某为行政部主管,并未直接从事外汇业务,不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犯罪主体。余某某、韩某某并无犯罪故意。二是存疑不诉。韩某某虽定性为市场部负责人,但其介绍的客户未参与投资,报案的十多人中并无韩某某的客户。韩某某本人原为投资人,后入职,具两重身份。余某某受指派从事行政辅助工作,并无证据证明参与了具体投资业务。三是情节轻微相对不诉。刑法具有谦抑性,两嫌疑人不是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为普通工作人员,两嫌疑人退出了自己工作期间的“非法所得”,不应以刑事手段来规制。


最终,检察机关采取了辩护人的意见,案件退回侦查一次,全案定性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其他嫌疑人作为1-2年不等的较轻量刑的起诉,对第二犯罪嫌疑人余某某、第三犯罪嫌疑人韩某某均作了存疑不诉。


3. 案件价值


无罪辩护是刑辩律师追求的良好目标,辩护策略上需综合施策、各个击破。本案在提请逮捕阶段,律师就作了无罪辩护,获得取保候审,为审查起诉阶段检察院作不起诉作了较好铺垫。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从全案入手,对整体罪名定性进行辩护,为当事人争取了空间和机会。辩护律师再根据当事人实际,分析其主观目的、身份地位和是否参与犯罪活动等方面剖析,作了较为细致的无罪辩护意见,从而争取到无罪辩护的良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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