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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二十二): 修建铁路压覆探矿权,补偿面积是铁路沿线各300米还是1000米?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619

01

基本案情


2015年2月,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同意安徽某铁路有限公司(下称铁路公司)占用建设用地421公顷修建铁路工程,庐江县某铁矿位于其中,该铁矿的矿业权人为当涂县某矿业有限公司(下称矿业公司)。铁路公司与矿业公司多次协商补偿金额,在协商过程中矿业公司单方委托武汉评估公司并出具咨询报告,后双方共同委托北京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但双方经过多次协商未果。


矿业公司于2020年3月4日以财产损害赔偿纠纷向庐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矿业公司诉称铁路公司修建铁路项目建设用地虽经批准,但是矿业公司经许可在该地块上设立的探矿权,至今仍合法有效,铁路公司作为建设者,还应获得批准并给予探矿权人充分、合理、及时的补偿后,方可压覆该地块上的矿业权。铁路公司应当按照铁路沿线各1000米的保护范围对压覆的面积进行赔偿。铁路公司在矿业公司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压覆矿床明显违法,构成侵权,致使矿业公司一直无法继续勘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责令停止侵权、赔偿损失。各项赔偿请求合计为1025.2955万元及利息。


02

律师工作


本所接受本案被告铁路公司委托后,指派本所吴正林律师、汪晶晶律师作为其代理人。通过对案件材料的整理、分析,与铁路公司多次组织专项会议充分沟通,针对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分析如下:


(一)、铁路公司建设铁路工程是为了社会公共利益,修建铁路的行不构成民事侵权,铁路公司不应承担停止侵害民事责任


1、铁路公司建设铁路工程经国土资源部批复,在新建案涉铁路工程项目中,建设用地已按照法律报经安徽省和国务院批准,批准程序合法。


2、在新建铁路工程项目中,铁路公司已经依法对沿线征地进行了补偿。


3、铁路公司已经依法办理了案涉土地的不动产权证,对案涉土地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


4、矿业公司主张案涉探矿权部分必须先补偿后供地,没有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非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压覆重要矿床。本案探矿权并非“重要矿床”,主张必须获得批准并给予补偿后才能压覆的主张没有法律依据。


(二)、铁路公司在建设铁路工程中并非矿业公司所称全部压覆了案涉探矿权,仅压覆了2.42平方千米,占探矿权面积的15.87%


1、矿业公司依据《铁路运输安全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主张应对铁路两侧各1000米范围内压覆的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补偿。但该条例第十八条已失效,1000米保护范围是在2004年,新的《铁路安全管理条例》自2014年1月1日开始实施,在该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保护范围应由露天采矿业主与铁路施工方协商解决,1000米已经不再是强制性规范而是任意性规范。


2、本案选址前,依法委托安徽省地质调查院进行实地调查,并出具调查评估报告稿,经省矿产资源储备量评审中心组评审,最终安徽省国土资源厅确认“同意方案一选址”,即300米露天开采爆破最小安全距离方案,并确认“该工程安全保护距离符合有关规定”。铁路公司只需对铁路两侧各300米范围内压覆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补偿。按照300米保护范围,仅压覆了2.42平方千米,占探矿权面积的15.87%。


(三)、矿业公司提供的武汉评估公司出具的“咨询报告”不应作为认定补偿数额的依据


“评估咨询报告”不同于“评估报告”,其结果不能作为补偿依据。咨询报告的评估范围错误,该咨询报告,采用安全保护范围两侧各1000m确定压覆范围,且咨询报告的结果是矿业公司探矿权全部价值,而不是压覆范围内的价值。该次评估系矿业公司单方委托,对铁路公司不具有约束力。


(四)、铁路公司与矿业公司共同委托的北京评估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应当作为补偿数额的依据


北京评估公司是双方协商一致,形成会议纪要,铁路公司依据双方的会议纪要委托的评估公司,矿业公司自己报送的材料并出具“承诺函”,确定选定北京评估公司进行评估,并同意此报告作为补偿依据。但评估结果出来后,矿业公司单方反悔不认可。但该份报告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五)、矿业公司在评估结果之外的其他诉讼请求是重复计算,评估结果已经涵盖各项费用的投入


综上,矿业公司的诉讼请求不客观、不合理,属漫天要价,不应获得支持。


在证据方面,代理人共整理罗列四组证据共计356页,装订成册提交法院,证明目的如下:


1、证明铁路公司建设铁路工程项目中,先行用地建设程序均依法进行,并对案涉土地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不存在违规、违法行为。


2、证明案涉铁路是按照“同意方案一选址”,即300米露采爆破最小安全距方案。铁路公司只需对铁路两侧300米范围内压覆探矿权的价值进行补偿。


3、证明案涉铁路工程的选线方案经审查认定,未压覆重要矿产资源。压覆矿业公司探矿权面积为2.42平方千米。


4、证明铁路公司委托的评估机构是双方协商确定认可的,经评估,确定探矿权压覆范围 2.42 平方千米,评估值为 95.43 万元。


庭审中矿业公司向法院申请重新鉴定,法院同意矿业公司重新鉴定后,但全国针对探矿权评估的机构较少。最终法院在铁路公司与矿业公司曾经委托的两家鉴定机构中进行摇号确定评估机构。最终代理人全程参与了摇号,选中铁路公司曾委托的评估机构,这也为之后评估标准及价格打下良好的基础。后经北京评估公司再次出具评估报告,评估机构认为,现勘查许可证面积已无法满足延续登记的条件,以勘查许可证面积为3.84平方千米进行评估,评估价值为238.05万元。代理人针对北京公司出具的两份报告,充分分析并与评估机构工作人员沟通了解,提出质证意见,并向铁路公司递交书面分析报告。


法院审理认为:案涉铁路工程由原国家铁道部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新建,由中国铁路总公司和安徽省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工程项目。铁路公司修建铁路的行为是经过批准,在修建铁路过程中压覆矿产资源也是经过同意的,该行为主观上没有过错、客观上不具有违法性。矿业公司诉求铁路公司对其进行侵权损害赔偿,缺乏依据。铁路公司的压覆矿产资源经过同意,且铁路已修建结束,矿业公司诉求让出压覆的地块,缺乏合理性和现实性。但铁路公司的修建行为确实压覆了矿业公司的铁矿勘探探矿权,铁路公司应对矿业公司予以补偿。经评估,案涉探矿权在评估基准日的评估价值为 238.05万元,故铁路公司应补偿矿业公司238.05万元,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03

案件价值


本案涉及探矿权压覆问题,专业性较强,代理人通过查阅大量的法律规定及相关案例,充分证明按照铁路沿线各300米范围内进行补偿的合法、合理性。本案探矿权人对补偿数额期望过高,导致补偿方案数年未协商一致。通过代理人提供专业法律服务,成功将本案的不合理、不合法的补偿数额降低,为委托人避免了近800万元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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