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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三):“偷”你的脸作为证据?法院say no!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46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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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介绍


某中介公司与某地产公司签订《分销转介服务合同》,约定地产公司以有偿服务的方式委托中介公司就某一楼盘进行分销服务,服务内容为客户介绍与推荐,合同对于客户判定、分销服务费结算等都进行了详细约定。


合同到期后,中介公司与地产公司结算时,地产公司对部分客户不予支付分销服务费,理由之一为:地产公司通过“人脸识别”系统进行比对,认定部分客户在中介公司推荐之前就已经到过楼盘销售中心咨询买房事宜,按合同约定不属于中介公司介绍的客户,以此为由不予支付中介费。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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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安徽徽商律师事务所接受某中介公司委托后,指派杨子律师作为本案的承办律师。律师接受委托后,通过与委托人谈话以及审查委托人提供的材料,分析本案双方争议涉及的法律问题:“人脸识别”系统采集的证据是否合法?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商家为了更好的掌握客户的需求,于是通过各种手段无孔不入的采集个人信息,在这种背景下,法律监管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2021年的央视315晚会就点名曝光了诸如科勒卫浴、宝马4s店、水星家纺等商家安装人脸识别摄像头违规采集个人信息。315晚会的曝光,代表着国内要开始监管人脸识别这项技术的运用了。2021年4月,浙江省开始“亮剑2021”消费安全综合执法行动,其中宁波对20家房地产公司在售楼处擅自使用“人脸识别”系统采集消费者信息处以203万元罚款。


2021年7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其中第二条规定:“信息处理者处理人脸信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属于侵害自然人人格权益的行为:(一)在宾馆、商场、银行、车站、机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进行人脸验证、辨识或者分析;(二)未公开处理人脸信息的规则或者未明示处理的目的、方式、范围;(三)基于个人同意处理人脸信息的,未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单独同意,或者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得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的书面同意。” 售楼部显然属于上述规定中的经营场所,且其只是在门口贴牌告知内部有摄像头而未基于客户个人同意而处理人脸信息,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属于通过违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合法,应不予采纳。


03

案件结果


法院认定售楼处客户人脸识别系统记录属于未经消费者同意,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地产公司提交的该证据为违法证据,不予采信,支持了中介公司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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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本案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处理个人信息相关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施行后相关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典型案例参考,具有较强的价值引导和示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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