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六):巧借东风 事半功倍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498

01

案情简介


M医院与H公司合作共建体检中心,约定M医院提供资质和经营用房,H公司负责投资和经营,体检中心营收由M医院提取15%利润后,将剩余85%返还给体检中心。2017年10月,H公司法定代表人耿某被任命为M医院院长助理,负责体检中心日常管理工作。2019年11月,M医院控告耿某利用职务之便损害医院利益,耿某行为构成贪污罪,后耿某等人以贪污罪入狱服刑三年,体检中心由此陷入经营困难期。


安康公司与体检中心于2017年11月签订合作协议,约定安康公司作为其定点检测单位,为其提供样本检测服务。2019年7月,安康公司与H公司对账确认,体检中心拖欠安康公司2018年5月至2019年6月期间检测费1578429.86元。2020年4月,双方再次核对确认,体检中心累计拖欠检测费高达1918099.84元。体检中心以M医院尚未与其结算,没钱支付为由拒绝向安康公司支付检测费。本所接受安康公司委托,将M医院和H公司列为共同被告,要求共同偿还检测费及其利息合计203万元。


02

律师工作


随着对案情深入分析,律师发现现有证据很难支撑要求M医院和H公司对涉案债务承担共同清偿的诉讼目的:一、安康公司往来对账函没有M医院的盖章确认;二、合作协议仅加盖体检中心印章,诉讼中M医院未必认可;三、M医院、H公司和体检中心三方之间属何种关系无书面证据。常言道“打官司、凭证据”,缺乏有效证据,案件诉讼过程将充满诸多的不确定性,案件的走向势必事与愿违,差强人意。为找出案件痛点和症结,律师开始从搜集证据入手。


第一,耿某作为民营企业老板,为何以“公职人员”身份界定为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带着这样的疑问,律师从耿某贪污罪刑事案件入手,借助聚法案例、中国裁判文书等搜索工具找出耿某案刑事判决书,后根据裁判文书案号等精准信息,向民事案件受理法院申请开具调查令,持令前往某人民法院调阅刑事案件卷宗材料。通过对刑事卷宗系统梳理基本可以锁定以下事实:(1)耿某等人为方便与M医院合作,注册成立H公司,后M医院与H公司就体检中心合作达成一致并签署合作共建协议。耿某负责体检中心全面工作,体检中心的“人、财、物”由M医院统一管理。(2)耿某接受M医院的“委托管理”,管理M医院的经营场地,体检中心收入15%作为国有资产,耿某明知体检中心所有收取费用必须上缴M医院,在得知体检中心有散客缴费不开票的情况后,公开表态能不开票尽量不开票,并指使财务人员将所有未开票收入截留至体检中心,明显具有非法占有公共财产的故意,其符合“受国有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的人员”构成贪污罪的犯罪主体。“山穷水尽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刑事案件查明认定的上述事实成功帮助我们厘清了M医院、H公司和体检中心三方之间的法律关系,为民事案件下一步走向指明了方向。


第二,律师根据刑事案件线索,按图索骥,申请法院责令M公司提供与H 公司签订的《合作共建协议》,进一步坐实M医院与H公司系合作共建关系。庭审中M 医院辩称与安康公司无任何合同关系,亦未参与对账、结算等行为,认为安康公司起诉M医院诉讼主体不适格,要求驳回安康公司全部诉求。作为安康公司代理律师,始终紧扣“合作共建”这基础事实,认为M 医院虽未参与与安康公司签约、对账等经营行为,但恰恰证实M 医院与H公司分工不同,安康公司与H公司对账、结算行为恰证实H公司系体检中心负责人的身份,M 医院仅以“未参与”否认其对外应承担的责任于法无据。另外,从“表见代理”和保护善意第三人构成要件和法律后果进行说理论证,多角度、全方位巩固和加强M 医院与H 公司系合作共建关系事实基础。


本案历经管辖异议、一审、二审和执行,办案过程迂回曲折,案件结果出奇制胜。律师不仅为客户全面追回了检测费,且人民法院也依法支持了40余万元的利息损失,安康公司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最大程度的维护。


03

案件价值


随着医疗体制改革,国家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医疗领域。越来越多的公立医院利用其品牌和人员优势将体检业务外包,试图借鸡下蛋,一本万利。在承包模式下,公立私营,乱象丛生,如签订合同不正规,对账结算不完善,盖章主体混乱,责任主体不明确等,大大增加了第三方的维权成本和难度。本案亮点在于打破常规,从刑事案件挖掘民事证据是案件取胜的关键。律师同仁在代理可能涉及刑民交叉类案件,应保持一定的敏感度,处理该类案件往往需要打组合拳,找对方法,善用可能的行政、刑事案件东风,争取事半功倍。笔者代理的其他类似案件还包括陈某诉某日资企业职业病维权案、固镇新华书店案、陆某重婚案等。笔者认为,帮助当事人充分挖掘证据、用好证据是律师执业水平和技能的充分体现!

QQ咨询 电话咨询

0551-65178029

留言咨询 公众号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