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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四):超额利息返还之不当得利纠纷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837

01

案件简介


原告许某与被告胡某于2013年认识,许某称经营生意需要用钱并向胡某借款,从2013年9月至2015年12月许某向胡某借款共计800多万元,双方仅口头约定利息,许某依照约定仅偿还了部分借款和利息。后来,许某因另案拒执罪被判入刑,剩余借款和利息一直没有偿还。出狱后,许某以超额还款为由起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返还超额还款的不当得利,共计259万元,面对许某不守诚信行为,胡某委托张亚茹律师代理应诉。


02

律师工作


接受被告胡某委托后,张亚茹律师对案件进行了深入细致的研判分析。


首先,研究原告诉状和证据,分析案件争议焦点。根据原告许某提供的诉状和证据,从诉讼时效、银行流水、诉状的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着手,分析案件争议焦点,寻找原告遗漏的部分。双方自2013-2015年的资金往来多达280笔,涉及的银行卡有十几张,金额高达1300万元。


其次,核实案件事实,寻找有利证据。经与胡某反复就借款背景,双方相识原因,借款利息约定,双方工作职业等方面情况的沟通,帮助委托人回忆案件事实细节,最终发现,银行明细中遗漏了从胡某母亲名下银行卡借给许某的几笔大额借款。


最后,整理案件应对思路,制作答辩文书。通过向法院提交可视化图表,展示双方借贷资金情况以及利息返还情况,厘清案件事实,对原告诉请提出有力反驳。最终,法院驳回原告全部诉请。


03

案件价值


民间借贷合同中没有约定利息,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后,又以不当得利为由要求返还已支付的利息,是否应支持?


不支持。《民法典》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他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受损失的人有权请求其返还不当利益。”根据这一规则,不当得利有4个构成要件:一方获有利益;他方受到损失;获利与受损之间存在因果关系;获利没有合法根据,即无“法律上的原因”,这是不当得利的关键。本问题中,借款人自愿支付利息的行为是基于借款合同的成立和有效履行,并非没有“法律上的原因”。具体而言,借款合同未约定利息,存在两种情况:一种是双方可能有过口头的约定,这种情况在实践中并不少见,借款人是依据约定支付利息,系正常履行借款合同的行为,不得再要求返还;另一种是双方确实没有以书面或口头约定过利息,此种情况下,借款人主动支付利息的行为可视为改订借款合同、为其增加利息支付的相关内容的新要约,出借人无异议并接受,则为对该要约进行承诺的意思表示,双方由此完成借款合同的改订,而该新合同也已因借款人完成利息(和本金)的支付而履行完毕,借款人要求返还利息的请求自不应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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