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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2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五):街道责令业委换届系行政指导,不可诉!

发布日期:2023-03-07 浏览次数:8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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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8年8月31日,某小区业委会产生并经登记备案,任期自2018年8月21日至2021年8月20日。期限届满后,因未按期成立新业主委员会,2021年11月2日,辖区街道办事处向该业委会下发《关于限期履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职责的指导意见》,主要内容为,“......2021年12月15日前,你业委员会负责组织召开业主大会,履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工作,逾期仍未组织的,由本小区所在的居民委员会在我街道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由于你业委会任期已届满,无权开展与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无关的活动,建议你业委会认真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依法履行职责,违者将承担法律责任。”已经履职届满的小区业委会认为《指导意见》中的上述内容违法,请求法院撤销该《指导意见》,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该业委会不服,提起上诉。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某街道办事处向某业委会下发的《关于限期履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职责的指导意见》是否为行政指导行为,是否超越了街道的法定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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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工作


针对某业委会的诉请,代理人从以下方面作出答辩:1、作出行政指导行为是街道办事处依法履行的法定职责。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业主委员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逾期未换届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限期组织换届选举;逾期仍未组织的,可以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和监督下,组织换届选举工作。”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二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作出《关于限期履行新一届业主委员会换届职责的指导意见》对某业委会工作进行行政指导,属于依法履行法定职责。2、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由于某业委会任期已届满,不具有开展与换届选举无关其他工作的职权,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履行以下职责:(二)指导和监督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规定,街道办事处依法对某业委会及时进行指导,建议某业委会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作出该行为属于行政指导行为,不具有上诉人所称的指令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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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价值


本案为确认行政行为违法案,其特殊之处在于:1、街道办事处具有“在业委会任期届满三个月前,未召开业主大会进行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当责令其限期换届选举”的职责。2、行政指导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三)项之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行政指导行为。”行政指导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作出的具有示范、倡导、咨询、建议等性质的行为。街道办对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具有协助指导、监督职责,是为了促进物业管理活动的正常运行,保护小区业主的相关合法权利。本案的某街道办事处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作出的案涉指导意见,系行政指导行为,不可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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