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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典当纠纷案件执行实务(一)

发布日期:2017-07-02 浏览次数:1456

作者:李艳

随着典当案件执行进入执行程序后,以往经营中被忽视的小瑕疵、小问题渐渐显现出其锋芒来,直接导致执行被束住手脚。由于法律的不完善,有的系执行中本就存在未解决的问题,有的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重叠问题,有多部门法会际的复杂法律问题等。笔者根据我国执行方面的相关法律、法规及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实践中的操作模式,对典当纠纷案件执行过程中存在的几个问题以及如何处理和解决等方面进行浅析。


一、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间对查封物的处分权问题


1、背景问题:我们典当案件的生效法律文书中,一般都会确定典当公司对当物享有优先受偿权。而实务中,却发现当物被其他普通债权法院在诉讼中、仲裁中以财产保全形式或先于进入执行程序被普通债权法院首轮查封。

对于查封财产归谁处置问题的法律规定,早在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91条就有规定:对参与被执行人财产的具体分配,应当由首先查封、扣押或冻结的法院主持进行。首封法院往往因为查封财产(即典当案件中的当物)在扣除执行费用、优先债权后无剩余变价款可分配,往往怠于启动变价程序。结合前面讲到的91条规定,典当案件的执行法院因没有处分权只能等待首封法院处分,典当案件的执行案件就得中止执行程序,由此导致出现典当公司的优先债权无法得到清偿,债权金额越来越大抵押物不足以清偿债权的情况。

2、实践中的做法

长期以来,上述问题让申请执行人(典当公司)和执行法官非常头痛的事,实践中的做法,只能是通过法院间协调,但协调的时间十分漫长,而且难以顺利得出协调结果。而此时首封法院的法官辛苦忙了奔波自己的执行案件却依然未能结案,如果处分权归典当案件的执行法院,首封当事人更是不乐意,因为他的债权便没有了保障。所以首封法院及首封当事人会借机向典当行施压,要求其让利于首封当事人。

3批复的解读

2016414日,最高院:《关于首封与优先权执行法院处分财产问题的批复》(以下简称批复)公布施行,使这一问题得到一定程度的解决。解读如下:

1)、查封财产处分权原则由首封法院处分。但若首封法院查封超过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优先债权法院可以要求将查封财产移送执行。

2)、移送执行的程序:向首封法院出具商请移送执行函,附优先债权生效法律文书和案件情况说明。对移送时间有明确的要求,15日内首封法院回复-----移送执行函-----载明查封财产移送执行及首封债权的情况。

3)、处置权移送后,优先执行法院续封或处分财产时持移送函就可以办理相关手续即可,无需原首封法院配合解封。

变价后按法律规定顺位分配,并告知首封法院;按法律规定分配后有剩余,首封债权案件未审理结案的,按首封债权法律规定的清偿顺位预留份额。

4)、首查封法院与优先债权法院争议的处理,逐级报请共同上级法院指定。上级法院审查后根据首封债权所处的诉讼阶段、查封财产的种类及所在地、各债权数额与查封财产价值之间的关系等认为首封法院处置更有利的,也可以指定首封法院执行,但必须在指定期限内处分查封财产。

根据两个司法解释结合典当案件执行实务中的几点建议:

1、绝当后发现问题,早起诉、早行动;

2、起诉同时进行财产保全,以免节外生枝;不要因享有优先受偿权而高枕无忧,或者节省5000元保全费用,以免当物被其他法院查封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3、若抵押物被其他法院查封了,而首封法院60日未发布拍卖公告或进入变卖程序的可以要求移送执行;

4、若我们典当行不享有优先受偿权,我方又是首封法院的,那么就应与我方案件执行法院协商,尽快公告拍卖推进程序的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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