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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五):工于细致:成功争取提高彩礼返还额度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11

01案 情 简 介

2018年上半年张某与李某确立恋爱关系。2019年年中,张某与李某订婚,依照习俗张某向李某转账188888元,还购买了“三金”等物品作为彩礼。双方于2019年年末举办婚礼,但李某一直拒绝登记结婚,且拒绝与张某共同生活,两人自婚礼后一直处于异地分居状态。2021年下半年,双方基于感情破裂而明确分手。同年12月,张某要求被告返还相应彩礼时,李某不予回应,拒绝返还,期间,李某已经与他人结婚,由此成讼。案经一审,法院认为双方举办过婚礼且共同生活过,判决退还彩礼5万元。


一审判决后,张某不服,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陈远思律师代理上诉。陈远思律师在代理本案的过程中仔细了解一审法官的案件审理思路,整理了张某在恋爱期间赠送给李某的全部礼物、现金并与当事人多次核对事实情况并积极与二审法官沟通案件情况,最终二审法院改判返还彩礼10万元。


02律 师 工 作

(一)说服二审法官,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存在错误

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整理了张某与李某自相识之日起全部的聊条记录、礼物、转账往来购买的记录并列举清单,将与本案相关的材料一一归纳分类,并寻找到了案件的关键证据材料。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的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该条明确规定在双方未办理登记的情况下,应当返还当事人的彩礼,而“是否共同生活”并非该条司法解释的适用条件。一审法院“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及相关司法实践”做出的判决,混淆了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适用条件,只有在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前提下要求返还彩礼才需要考虑双方是否有共同生活的情形。在本案中,应当依据司法解释第五条第一项作为本案判断的依据,而不是将两条明显互斥的法条混为一谈。虽然现行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没有对“夫妻共同生活”作出过准确的释明和定义,但我们可以通过《民法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中夫妻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结合传统观念来明确其含义:夫妻“共同生活”应当是指男女双方结婚后相互扶持,共担生活压力,共创美好生活的持续、稳定的状态。主观上,男女双方具有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愿望;客观上,男女双方能相互扶持,共同履行夫妻义务和家庭义务,共同承担生活的压力和风险,共同创造并享受美好生活。


夫妻共同生活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共同的住所;(2)夫妻间的性生活;(3)夫妻共同的精神生活,主要是指基于配偶身份的相互理解和慰藉;(4)夫妻相互扶助的义务;(5)夫妻共同承担的其他家庭义务。但在本案中,李某既没有与张某长期共同生活在一起的主观目标,又没有与张某连续、长期生活在一起的客观事实,不管从哪一个方面都无法认定双方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不论是在婚礼举办前还是在婚礼举办后,双方异地生活的方式均没有任何改变,仅以是否举办婚礼即认定双方已经共同生活是显然与事实不符。


(二)检索并提交相关案例证明一审法院判决返还的彩礼比例过低,不符合一般相关司法实践酌情的范围

在本案中,由于一审法院错误地认为双方存在共同生活情节,在已经查明实际彩礼是22万余元的情况下,认定剩余彩礼15万元左右,仅要求李某返还张某其中5万元,实际返还的比例仅有20%左右,代理律师认为该返还比例严重过低,有失公允。为此,代理律师检索相关案例,在双方确实共同生活且原告未同意被告提出扣除彩礼费用的情况下,法院酌情判决的返还比例均在60%—80%。


(三)向二审法院提交平时的礼物及转账清单,证明李某在这段关系中已经获益颇丰

张某给李某购买了许多贵重礼物,如:卡迪亚手表、古驰女包、笔记本电脑、华为手机、MK女包、人寿保险等,上述礼品与张某给李某的转账合计金额在40万元左右。而且出于双方毕竟有过一段感情的考虑,张某在一审时同意扣除李某在婚礼花费的68430元,甚至未提出要求让李某平摊张某在婚礼中花费的婚庆、婚纱照、礼品等十二万元费用。上述礼品及转账李某均未返还,因此不应当再从剩余返还的彩礼中扣除。


经过代理律师的细致工作,最终,法院充分考虑了陈律师的代理意见,认为是一审法院判决金额较小,改判返还彩礼10万元。提高了酌情返还的比例,弥补张某的部分损失。


03案 件 价 值

本案虽然标的较小,案情较为简单,但在婚约财产纠纷案件中,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较高。在此类案件中,法院较多关注女性权益保障,在实务中,男方主张返还彩礼往往局限于客观事实,难以充分主张。作为家事代理律师诸如从如下几点入手,或可从多方面展示案情,便于法官全面充分了解案件事实,从而作出更趋合理的自由裁量:(1)尽量整理在案件中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材料,如在双方恋爱或婚姻期间是否为女方买过贵重礼品或大额转账等;(2)了解女方分手后的婚恋状况,是否与他人订婚或登记,证明女方的生活并未受到过多影响;(3)双方是否存在共同生活的情形,平时异地分居的时间是否很长。本案正是立足于前述工作,在纠正适用法律的错误同时,也影响了二审法官的自由裁量,为张某争取到更大物质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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