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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一):通过执法监督有效化解一起行政纠纷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16

01案 情 简 介

A公司是一家房地产开发企业,在B市开发的某项目中有一超高层建筑(60多层,建筑面积180884.52㎡),尚未竣工验收。2021年底,为配合B市某区重点项目开业,应招商单位要求,将该第五层(建筑面积约2899㎡,占B8栋总建筑面积比例1.6%)提供给了一家健身房,两年内免费经营使用。


但是,在投入使用后,考虑到该区域尚未经竣工验收,投入使用存在安全风险和法律风险,2022年1月24日,A公司即在该第五层现场公告,封闭该区域,主动停止使用。后随即收到B市城市管理局和其他主管部门的整改通知。实际现场已经全部整改完毕,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2022年7月18日,B市城市管理局以A公司未组织工程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为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79号)第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为由,向A公司作出了第42号《B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依据该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决定对A公司给予罚款人民币596.91万元等行政处罚。


02律 师 工 作

2022年7月18日,B市城市管理局对A公司作出《B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对A公司罚款人民币596.91万元。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A公司不服该行政处罚,遂向徽商律师事务所律师咨询。经本所承办律师对案情进行梳理得出以下意见:(1)A公司在项目建设中,交付第三人使用的未经竣工验收部分仅为案涉工程超高层项目第五层,行政机关将五层以下已建设完成部分全部计入“未经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范围,显然是不合理的;(2)案涉超高层工程共计61层,违规行为发生时,超高层主体结构仅建设十余层,且尚未封顶,行政机关以案涉工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总价款作为处罚基数,显然是不合理的;(3)基于前述两项意见,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行为已经违反了合理原则(比例原则),处罚基数应当以第五层单独造价为标准,再以该工程价款酌定2%—4%进行处罚。


2022年9月5日,承办律师向A公司阐述了行政存在的风险及可能发生的后果,A公司最终决定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陈宏光、程亮亮律师办理该案。


最终,在本所陈宏光、程亮亮律师共同努力下,B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于2022年12月12日作出《行政复议终止决定书》,B市城管局后于2023年8月30日重新作出《B市建设行政处罚决定》。


03案 件 价 值

(1)本案在办理初期,委托人依法对行政处罚决定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但经该两个救济程序后,案件仍未得到有效解决。此时如何继续推动本案成为重中之重。经承办律师研究讨论决定:以专家论证和执法监督为切入点,以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应符合合理行政(比例原则)为核心,继续推进案件处理。以专家论证意见形式论证该行政处罚行为的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承办律师以执法监督形式积极沟通复议机关等相关主管部门,促使行政机关对行政相对人重新作出符合行政法合理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的处罚决定。行政执法监督是进行行政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律师执业过程中,不能被惯常理论影响,应积极发现合法维权方式,以维护委托人合法权益。


(2)合理行政原则是行政法基本原则之一,比例原则更是合理行政应有之义。行政处罚法中的比例原则体现为过罚相当,行政相对人存在多大的过错,行政机关就给予多大的处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2019修正)》第五十八条第一项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一)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的;……”行政机关基于该规定,以案涉工程施工合同总价款为基数,作出施工合同总价款的2%行政处罚决定。该条例条文表达为“工程合同价款”,并非“工程合同总价款”,以违规交付使用涉及的工程面积为处罚基数是否符合合理行政原则(比例原则)的要求?承办律师通过研究、讨论案情并参考专家论证意见后一致认为:行政执法(处罚)行为不仅要合法,更要合理,该处罚虽符合合法行政原则,但违背合理行政原则。B城市管理局重新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行为,也彰显该市优化B市房地产行业的营商环境的决心,维护了企业合法、合理的权益诉求,有利于合理行政(比例原则)在B市的良好运行。


本起行政案件办理过程中,正是基于陈宏光、程亮亮律师扎实的法律功底、严谨的办案态度以及丰富的专业知识,通过以专家论证与行政执法监督为抓手,以行政执法需要合法更需要合理(比例原则)为诉求,实现了行政纠纷的有效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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