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徽商律师事务所

2023年度有价值案例分享(十二):鉴定报告,并非都是定案的“铁证”

发布日期:2024-03-05 浏览次数:426

01案 情 简 介

A公司因工程项目建设需要从B公司采购混凝土,A公司不但未依约支付货款,还以B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将B公司诉至人民法院,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并依据该报告认定B公司所供混凝土存在部分质量问题,判决赔偿A公司400余万元。后B公司不服,遂委托徽商律师事务所吴凤兵、梁兴志律师为其二审代理人。经过代理人的努力,二审最终法院采纳代理人的意见,改判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后A公司不服申请再审,再审法院同样采纳了代理人的意见,驳回A公司的再审申请。


02律 师 工 作

接受委托后,承办律师查阅一审诉讼材料,分析一审法院判决认定B公司所供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主要证据是A公司提供的多份鉴定报告和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承办律师通过查阅大量的混凝土行业的相关专业文章并请教该行业领域的专家,了解了混凝土建材的特点。


二审期间,承办律师针对鉴定报告及一审认定事实提出以下代理意见:1.鉴定报告仅是列举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的诸多原因,并非直接认定产生原因;2.鉴定采样的试芯,仅能代表该试芯的强度,不能直接证明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问题;3.在混凝土水化反应后,不能判定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准确原因;4.混凝土构件强度不足,不等于预拌混凝土强度不足,更不能证明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因此,A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等证据不能证明B公司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


最终,二审法院采纳了代理人的代理意见,认为A公司提交的鉴定报告及一审法院委托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虽然能够证明案涉部分楼层混凝土强度等级达不到设计等级要求,但不能直接证明与B公司提供的预拌混凝土质量存在直接因果关系,A公司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诉讼主张,二审法院改判驳回A公司诉讼请求。


03案 件 价 值

司法鉴定报告是民事诉讼中证明效力最强的证据之一,特别在产品质量纠纷、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等专业性较强的诉讼中,法院往往直接采纳鉴定报告,因此,鉴定结论往往对案件的最终裁判结果起决定性的作用。


鉴定报告作为证据,同样应经过质证,当事人同样可以对其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提出质疑。事实上很多因素都有可能影响鉴定报告的正确与否,如鉴定人专门性问题的知识水平和技能、鉴定人与案件是否有利害关系等。鉴定报告能否被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同样需要与其他证据一样的心证过程,应当由法官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及一般逻辑,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后,确定其证明力的大小与有无,从而决定是否根据鉴定报告确定相关事实。


本案通过申请鉴定人员出庭,要求鉴定人员对鉴定报告的鉴定结论做出明确具体的解释,对能否通过事后鉴定判定供货当时产品质量进行明确,从而得出“现有技术条件下,在混凝土水化反应后,不能判定导致混凝土强度不足的准确原因”的结论,使法官相信鉴定报告不能直接判定案涉混凝土存在质量问题。二审法院改判驳回了A公司的诉讼请求,后A公司申请再审也无功而返。B公司合同权益最终得到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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